經營咖啡店的租戶侵占公共走道和違例裝置電視等,結果商業大廈管理委員會指附屬業主(subsidiary proprietor)抵觸侵占公共場所的條例,將業主告上法庭,要索討至少70萬元。
這包括租戶侵占九個月的34萬余元賠償,另加每日1131元、持續侵占約11個月的至少37萬余元賠償。
不過,高庭司法委員迪達星吉爾(Dedar Singh Gill)批准業主要求撤銷管委會官司的申請,裁定管委會告錯對象,並指管委會根本無權制訂該條例,再援引其實無效的條例向業主索賠。
可申請向違例者索賠 但賠償額由法庭決定
司法委員也指出,建築維修與分層地契管理法令(Building Maintenance and Strata Management Act,簡稱BMSMA)授權管委會可向法庭申請,向違例者索討賠償。管委會須證明所蒙受的虧損,但實際賠償額將由法庭決定,而不是管委會。
司法委員還下令管委會承擔業主8000元的訟費。
2005年推行的BMSMA,讓管委會可按這個法律框架,自我管理房地産和決定房地産的發展。
不過本案尚未了結,因爲河南大廈(Hoa Nam Building)管委會不服所判,准備向最高法院上訴庭上訴。
河南大廈位于福士路(Foch Rd),靠近惹蘭勿刹。
根據判詞,被列爲本案答辯人的聯達發貿易私人有限公司(Lian Tat Huat Trading),是于2016年8月與L20 218 Coffeeshop簽了三年租約。
兩個月後,租戶在走道裝置電視及燈、擺桌椅,造成阻礙。答辯人多次警告卻不得要領,去年11月向國家法院申請物業回收令,並索討遭拖欠的租金。
兩周後,大廈管委會入禀高庭,要法官下令業主聯達發貿易向租戶采取行動,阻止租戶繼續侵占走道,並拆除違例裝置物。
它根據大廈條例的方程式計算,要業主就咖啡店從前年11月1日至去年8月底侵占走道,賠償34萬余元,以及從去年9月1日起,每天賠償1131元,直到租戶停止侵占爲止。
今年7月,租戶終于交出單位給業主。因租戶繼續侵占走道11個月,按管委會計算,業主得另賠償至少37萬元。
據了解,租戶尚拖欠業主至少25萬元的租金和利息。
今年5月,答辯人入禀高庭,申請撤銷管委會的官司,要求法官宣判管委會告錯對象,不該向它索賠。
它指出,根據BMSMA,違例者須承擔責任,管委會理當起訴的是違例的租戶,而非答辯人。
辯方也指相關懲罰條例無效也無法執行,管委會也就無權根據條例計算賠償,然後要答辯人償還。從法律字眼來看,國會也無意授權管委會,讓管委會就違例事件懲罰業主或要業主賠償。
管委會堅稱業主才是起訴的對象,並指業主賠償給管委會的款項,可以向租戶索回。
管委會指根據BMSMA,它有權制訂對附屬業主有好處、與房地産事務相關的條例。如果接受辯方的上述說法,就意味著管委會甚至無法用鎖輪器,鎖上違例使用停車場的車輛。
不過,司法委員贊同辯方說法,認爲管委會該起訴的是租戶。
他說,管委會獲得BMSMA的授權。計算賠償的條例是隨需而立的條文,管委會沒通過法庭去確定損失,就直接援引條例計算賠償,與BMSMA的機制不一致,做法不對。
除非遵照法令明文標出管委會的權限,否則管委會越權所做的就算無效。
管委會是由郭悠運律師(Legal Solutions)代表,答辯人由顔榮東(Rajah & Tann)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