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被捕超過三次的純嗜毒者會被控上庭,判“長期監禁”,刑期介于五年至13年,外加三下至12下的強制鞭刑。法令修訂後將讓純嗜毒者有更多的改造機會,不必長期監禁。
濫用毒品(修正)法案三讀通過後,那些被捕至少三次、可能被判入長期監禁的嗜毒者,將有約一半會轉入拘留期較短的戒毒所接受改造,意味著每兩人就有一人不必長期監禁。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說,爲了讓更多嗜毒者從修訂法令中受惠,不犯下其他罪行的“純嗜毒者”只要承認嗜毒,中央肅毒局在總檢察署的同意下,即日起將不會提控他們。
目前被判長期監禁的嗜毒者,有一部分是純嗜毒者。他們有可能抵觸與嗜毒有關的較輕罪狀,比如擁有吸毒工具或微量毒品,但不犯其他罪行。
反觀抵觸其他罪狀,比如涉及販毒、財物或暴力的嗜毒者,不論逮捕的次數多寡,他們都將直接提控上法庭。
過去,被捕超過三次的純嗜毒者會被控上庭,判“長期監禁”(long-term imprisonment,簡稱LT),刑期介于五年至13年,外加三下至12下的強制鞭刑。
法令修訂後將更具針對性,讓純嗜毒者有更多的改造機會,盡早脫離毒海和更快速融入社會,而不必長期監禁。
希望純嗜毒者自願接受改造
尚穆根說,純嗜毒者只要承認嗜毒,不論被捕多少次,當局將讓他們進入戒毒所,給予恰當的改造和監督期。若證據確鑿,他們卻否認嗜毒,他們也會被控。
另外,修正法令將讓有意戒毒而向中央肅毒局自首的嗜毒者,獲得較短的改造期,給予他們兩次自首的機會。
尚穆根說,政府希望嗜毒者自願接受改造,“我們會進行風險評估,考慮減短他們的改造期……所有嗜毒者一生中將有兩次自首的機會。”
他指出,嗜毒者首兩年重犯率最高,過後概率持續增加,第五年就逐漸下降。現有的監禁期可長達兩年,法令修正後,將提高到五年。
尚穆根說,調查顯示,2015年獲釋的長期監禁者,只有27%重犯,比2008年獲釋的35%重犯率低。
不過,判長期監禁的嗜毒者在獲釋的五年內,超過60%重回監獄,意味著每10人就有六人。
他指出,1996年被捕的嗜毒者有約6000人,現在只有3000人左右,減少約一半,情況改善很多。這是因爲過去采取的許多措施,包括1998年推出的長期監禁。
在1998年實施的長期監禁,旨在保護公衆免受這些爲了滿足毒瘾而犯法慣犯的威脅,同時嚴懲他們,阻嚇他們重犯。
LT1是五年到七年,鞭三下到六下;LT2是七年到13年,鞭六下到12下。
尚穆根指出,長期監禁未推出前,濫用毒品的情況嚴重。當時戒毒所有七八千人,四分之三是嗜毒慣犯,不斷重回嗜毒老路,許多爲了滿足毒瘾而犯法。
“當時情況嚴峻,若沒有采取果斷處理方式,情況將會更糟。”
20年後的今天,嗜毒者的背景不同,就連選擇的毒品也不一樣。目前約三分之而的初犯者少過30歲,許多是擁有高學曆的專業人士。
針對官委議員王麗婷指嗜毒可能是腦結構導致的習慣問題,無法受控,尚穆根指出,公共政策是根據證據和科學制定的,而不是像一些國家采納“符合時尚”的措施。
“它們的經驗顯示這些措施行不通,我們如果盲從將是愚蠢的,因爲它們的辯論很吸引人,卻沒有證據支持。”
他說,王麗婷把嗜毒者放在政策的中央,但毒品的受害者不只是嗜毒者,也包括身邊的人。
他舉年前馬來女童諾奈被嗜毒親人殺害的事說:“我們可以把殺害她的嗜毒者放在政策的中央,但我們也該想想世界上許許多多的諾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