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高庭法官審理涉及俱樂部的官司時,半途突然休庭,召見訴辯律師到內堂見他。
法庭記者納悶發生什麽事時,法官不久升堂,宣布他將停止承審該起案件。
記者後來查知,原來法官剛發現認識其中的證人,因利益沖突(Conflicts of interest,COIs),不便審理。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專業都會面臨利益沖突的情況。
比如上個月,總檢察署就投訴李顯揚妻子林學芬一事,證實曾任李顯龍總理私人律師的總檢察長黃魯勝已回避處理此案,
改由高級副總檢察長余文正負責,將此事提呈至紀律審裁庭。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律師符兆明(Foo Cheow Ming )解讀“利益沖突”的規則。
訴訟利益沖突 對各方造成不公
律師本身或其直屬家屬涉及同起案件,或律師或其直屬家屬將獲得好處(比如遺産),就涉及利益問題了。
符兆明律師指出,一個律師不能因爲他打贏官司,就得到更多酬勞,也不能因爲輸掉官司,就拿較少酬勞,因爲這樣他就從案件結果獲取個人利益。
“律師從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中得到利益,就稱爲幫訴或包攬訴訟(champerty)。也因爲這個道理,勝訴酬金制(contingency fee system)或‘沒贏就不付費’的協議(No Win No Fee agreement),在本地是不合法的。”他說,某律師或某律師事務所已代表其中一造,包括涉及同起刑事案的共同被告(co-accuseds),就無法代表其他被告。
如果是民事案,律師曾代表過另一造,就不能代表要跟另一造“打對台”的當事人。
以離婚案來說,律師也不能同時代表男方和女方,“律師是不能同時爭取雙方的最大利益的。”
他指出,利益沖突條例也涵蓋保險、銀行和信托事務。
“假設一個律師已代表A保險公司或B銀行,就不能代表另一當事人,去起訴A保險公司或B銀行,因爲它們都是自己的客戶。因爲他如果贏了官司,他現有的客戶就會蒙受損失。”
他再舉例說,律師代表當事人展開訴訟行動,結果發現答辯人的其中一個證人是他現有客戶或前客戶的話,他也不能代表該當事人。
“他不能承辦此案,因爲如果贏了官司,他的客戶或前客戶可能投訴,指他利用從他代表過的客戶所獲取的機密資料,利用來‘摧毀’他前客戶的供詞。”
專業利益沖突 損害公司利益
符兆明律師說,任何雇員私下開設性質相同的公司,或暗地爲敵對公司或競爭者提供情報或商務機密,一旦被發現,將被開除或被令辭職,還會面對民事訴訟。
另外,管理層與下屬如果有關系,這包括親屬、男女朋友,甚至婚外關系等,都必須申報,看能否調換職務。他說,管理層有權擢升下屬,下屬如果因爲多一層關系而影響評估,最終得到好處,這顯然存在利益沖突。
“一旦有私人關系,雙方可能談論公司的機密事務,也會違反一些條例,影響到公司的利益。”
此外,雇員必須公平對待,不能把投標項目發給有交情的供應商。他說,保險從業員、房地産經紀、律師、醫生和銀行金融業者等,都有各自的專業操守准則和條例,“這類資料可上網查找,裏頭也提到利益沖突的原則。”
他舉例說,房地産經紀買賣或是租賃房子,如果跟房地産屋主有關系,也應回避。
利益沖突構成罪行
作出具利益沖突的事,是否會構成罪行?
符兆明律師說,一些情況當事人可能會被控,比如公務員爲了私利,提供“方便”和好處給他人。
即使是私人企業,如果某董事違反職務,做出對公司不利的舉動,比如泄露機密資料給敵行,董事部也可以采取民事訴訟行動索賠。
如果董事涉及刑事罪,比如受賄貪汙,董事部可直接報警。
“董事把機密資料泄露給親友,讓他們抛售股票或大量買進股票,以致影響股價,等于抵觸局內人交易法令,將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