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之所以會有無效婚姻,是因爲欠缺了法律意義上的婚姻成立條件,而導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對無效婚姻也不給予保護。那麽,無效婚姻怎麽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無效婚姻處理辦法是什麽?
無效婚姻怎麽確定?
無效婚姻是指男人和女人雖然注冊婚姻但因爲違反婚姻的法律條件所以不産生婚姻的效力,應宣布爲無效婚姻,嚴格來說,無效婚姻不是一種婚姻,它是用來解釋婚姻之名和違法結合一個特定的概念。無效婚姻本身不是婚姻,它只是一種同居關系,無效婚姻的概念是在傳統意義上使用的,國外學者將婚姻制度的要求分爲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那些違反公共要件的人被認爲對社會危害更大,因此婚姻無效。違反個人私益要件的,被認爲對社會危害較小,被稱爲可撤銷婚姻。
從國外婚姻無效化的立法趨勢來看,無效化的婚姻與可撤銷的婚姻之間的差異正在逐漸縮小,總的趨勢是逐漸減少無效化的婚姻類型,相應擴大可撤銷的婚姻範圍。國外無效婚姻制度的發展趨勢對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具有可借鑒的重要意義。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並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爲。其中,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合法的重婚;雖然沒有結婚登記,但以他人名義與丈夫或妻子同居,也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合法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婚姻都是無效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無效婚姻處理辦法是什麽?
1、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2、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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