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日後或可授權讓商家把個人資料轉交給其他商家,以在享用各種服務時獲得更大方便。受訪專家說,促進資料流通固然可促進創新,但被不法之徒利用的機會將隨之增加,須注意安全隱患。
南洋理工大學商學院銀行與金融系教授王樹勳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網絡罪犯正轉向利用促進商業活動措施的灰色地帶,濫用基礎設施,對社會造成傷害與損失。”
他說,移動資料的目的與提供服務的方式,必須配合完善的基礎設施,才能有效控制。
計算機科學與法律專家、南大商學院副教授林玉芬則指出,資料轉移在某些必要領域,如銀行查詢信用記錄,可讓服務更便捷,但在非必要領域,消費者未必清楚資料會如何被使用。
“一般人可能不了解資料轉移的風險,他們畢竟不是專家,這意味著,消費者可能是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授權。”
根據有關數據流通(data portability)公衆咨詢書,一個例子是,消費者授權讓電信公司轉移資料給旅行社,好讓旅行社按照他的海外通話數據爲他提供個人化旅遊建議。
另一個例子則是,消費者從一個網購平台換去另一個平台時,可把在之前平台的購物記錄與個人喜好資料移至後者,好保有之前的購物信息。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治理制度與機構研究中心主任盧耀群副教授說,當局擬議制定數據流通條例,是要讓數據創新有機會發展,過程中得征得消費者的支持,因此讓消費者授權至關重要。他說,電信、旅遊、網購等算是消費者熟悉的正當領域,數據創新可讓消費者獲得更多好處。
盧耀群說,隨著多用途的“超級應用”如微信與Grab崛起,把數據隔離開來的做法已經過時。
例如,微信不僅可以聊天,還可以用來付款、打車、點餐、付水電費等,而Grab也正在拓展服務種類,除了打車,還可用來訂酒店、買票、播放視頻等。
“監管單位不可能每一個小細節都管,我們得相信商家會對使用數據負責。”
數據流通與創新公衆咨詢的截止日期爲7月3日。欲查閱公衆咨詢書,請上網www.pdpc.gov.sg/Legislation-and-Guidelines/Public-Consul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