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單身漢生前被德士撞傷但未索賠,肇禍司機之後也去世,單身漢的弟弟向德士司機的保險公司展開車禍索賠官司,辯方保險公司則指起訴人的索賠期限已過,不得索賠。
靠公共援助金過活的75歲單身漢,過路時給德士撞傷,卻沒就傷勢采取法律行動。一年多後他病故,哥哥代他展開索賠行動,但代表已故德士司機的保險公司,卻堅稱車禍索賠期限已過,要國家法院副主簿撤銷官司,結果被駁回。
保險公司准備上訴
這起“死人告死人”的官司頗爲罕見,但最終官司能否正式開打,尚無定案,因爲保險公司准備向國家法院法官提出上訴。
2013年12月3日,穆索林在沈氏道過馬路時,被德士司機切爾拉普潘(56歲)撞傷。
據知,穆索林單身、無業,生前獨居一房式租賃組屋。他在車禍中嚴重骨折,留醫三個月,曾轉入療養院,後來進出醫院多次。他于2015年1月過世,享年77歲,死因與車禍無關。
肇事德士司機後來于2016年4月逝世,死因也與車禍無關。
據知,比穆索林大一歲的哥哥謝德(現年82歲,退休保安人員),到穆索林的住家清理遺物時,發現交通警察說要調查車禍的通知信,就把信件交給法律援助局。
法律援助局了解情況後,協助他向法庭申請成爲亡弟的遺産管理人。2017年1月,法庭發出遺産管理書後,當局在同年5月批准讓謝德代表亡弟展開車禍索賠官司。
根據判詞,去年2月,被列爲起訴人的謝德入禀國家法院,要向代表司機的遺産管理人索賠。德士投保的保險公司——印度國際保險(India International Insurance)受委爲德士司機的個人代表,被列爲答辯人。
根據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就傷勢和損壞索賠、涉及疏忽、損害和違反職責的案件的時效期,是從事發日算起的三年,或是從起訴人知道可以就傷勢索賠的日期算起的三年。一旦超過三年,不得索償。
辯方保險公司的立場是:根據時效法令,要針對傷勢展開涉及疏忽的索賠官司不能超過三年。傷者理當知道三年時效是從車禍日算起,期限爲2016年12月3日,但他沒采取行動,而代替他索償的起訴人謝德,是到了2018年才行動,早過了索償期。
辯方指起訴人的索賠瑣屑、無理或濫用司法程序,理當被駁回。
不過,代表起訴人謝德的法律援助局義務律師莫哈末伊布拉欣(Achievers LLC)指出,穆索林是在車禍發生後的一年多去世,而謝德當時不清楚亡弟是否已獲得相關賠償。
訴方律師指出,時效法令所指的“起訴人”,就是指代表穆索林的起訴人謝德,而非辯方所指的傷者穆索林。
他說,根據時效法令,三年期限是從謝德知道可以就傷勢索賠的那天算起,但這不足夠,因爲謝德還必須有代表亡弟追討賠償的權利,才能成事。換句話說,三年時效應當是從謝德在2017年1月受委爲遺産管理人當天算起爲准。
國家法院副主簿海魯爾接受訴方律師有關“起訴人”在時效法令中的法律意義,但不認同三年時效是從謝德受委爲遺産管理人當天算起。
副主簿指出,如果是從受委日算起,該代表人可能明知相關事實,卻選擇不采取任何行動,這與時效法令要取得的總體目標背道而馳。
以本案來看,如果謝德在2015年2月或之前就知道可以就傷勢索賠,那麽他在2018年2月才采取行動,等于失去索償時效。
不過,謝德是否在2015年2月之前就知道,不是“明確和反之無可爭辯”的事。
副主簿因此駁回辯方撤銷官司的申請,表明如有必要,時效課題可留待審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