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麗雲 報道
膝下無兒的九旬夫妻先後逝世,遺産分給各自的侄兒後,引發數起官司。女方侄兒在今年1月開審的官司中,向男方侄兒索討後者不誠實挪走用夫婦兩個聯名戶頭的51萬5000元,日前獲判勝訴。
高庭司法委員洪清福日前裁定,代表姑姑兼養母的美國籍起訴人孫至豪(54歲)勝訴,下令答辯人楊嘉蔭(74歲,建築商)連本帶利歸還這筆錢,利息從2012年5月22日算起。
涉案夫婦楊准和孫惠民結婚超過50年,1970年代左右從台灣移居我國,分別于2012年5月和2016年10月過世,享年95歲和97歲。
司法委員裁定,答辯人是大華和花旗銀行兩個聯名戶頭的推定信托人(constructive trustee),須向提款負責,包括交待提款去處和歸還提款,卻做出有違職責的事。
“答辯人顯然從屬于孫惠民的錢財中不當自肥,他有義務把錢還給她的遺産……另三個戶頭還存留的款項,也須歸入孫惠民的遺産。”
推定信托是指法律根據當事人的某些行爲以及衡平原則而推定産生的信托關系,以阻止不法之徒從不當獲取的財産中自肥。
楊准是多家公司的董事。1972年,他和妻子在台灣辦認養孫至豪的手續。兩年後,後者來新與夫婦同住約9年,過後投靠美國的生母,成爲美國公民,也脫離與夫婦的養子關系。
答辯人曾爲楊准打工14年,關系密切,每周與兩老用餐。
楊准在2007年11月立遺囑,要留30萬元充作孫惠民的生活與醫藥費,余款就均分答辯人與弟妹。答辯人也是楊准的遺囑執行人。
判詞指楊准立遺囑時,大華聯名戶頭有216萬余元,而2003年的花旗聯名戶頭也有131萬余元。
訴方指楊准過世後,生存者取得權的原則就會生效,聯名戶頭的錢就由孫惠民繼承,已非楊准的遺産,而孫惠民較早時也把自己的台灣存款,全彙到本地的聯名戶頭。
它指答辯人明知錢是孫惠民的,卻未經她批准,在楊准過世僅七天後提取,存入答辯人和其妻的戶頭,這種違背良心的行徑使他成爲推定信托人,須爲存款負責。答辯人還隱瞞信息,不讓孫家知道孫惠民的財物,說她在本地的資産有限。
答辯人堅稱存款是楊准的部分遺産,他提取是要付喪禮開銷。他稱用存款照料孫惠民,沒有不良心機,開銷有收據爲證。
按楊准的遺囑,提款所剩的19萬余元歸他和弟妹。他稱沒誤導孫家,指孫惠民在本地沒有她名下的資産。司法委員考裁定存款受益人應該是孫惠民,不屬于楊准的遺産。
他說,答辯人提款時,沒通知銀行楊准已過世;在楊准過世一個多月後,才通知銀行楊准的死訊,因爲他需銀行協助他申請遺囑認證。
答辯人說他在兩個戶頭各留千余元,是要證明戶頭還存在,也說孫惠民“當時還在”,但司法委員指他留一點錢在戶頭,是因爲他知道孫惠民不同意的話,戶頭是不可以關閉的。
不過,孫惠民當時已失智,無力指示銀行,這顯示答辯人清楚楊准過世後,唯有孫惠民才能處理戶頭事宜。
答辯人雖不斷自稱不熟悉法律,但司法委員認爲他知道聯名戶頭的顯著意義,熟悉生存者取得權的概念。
除了本案,訴辯雙方也爲公寓、孫惠民的持久授權書、生活與醫藥費等事宜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