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底,一名28歲男子涉嫌虐待六個月大男嬰,之後將失去意識的嬰兒送到中央醫院後逃逸,出動警方全島緝捕。這起令人發指的虐嬰案,激起社會群憤,尤其是當警方從男子單位起獲“冰毒”和吸毒用具,更讓一些網民大呼“人渣”“敗類”。
但並非每一起虐童案都如此黑白分明。筆者就曾報道過這樣的案例,六旬祖母獨自撫養兩歲外孫女,卻因患有嚴重囤積癖,雜物堆積至膝,導致組屋成“危屋”。社會及家庭發展部不得不將祖孫分開,安排女童接受寄養。
可見,有些傷害是無意的。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李智陞昨天總結兒童與青少年(修正)法案的二讀辯論時指出,父母或看護者自身的精神疾病、婚姻矛盾,乃至育兒方式失當,都可釀成虐童行爲。虐童案因此橫跨社會各階層,無關家庭的社會經濟地位。
有些傷害也是無形的。當局此次修訂法案,以“心理傷害”(emotional harm)取代“心理創傷”(emotional injury),就體現了兒童所遭受的心靈打擊,未必如瘀青或燒痕等身體損傷那般容易察覺。
父母本應是兒童的第一道保護防線,但當這道防線失靈時,整個社會就有義務承擔起集體責任,去保護這個特別脆弱的群體。也難怪有句非洲諺語說:“養大一個孩子需要舉全村之力。”
李智陞指出,過去五年,盡管有更多虐待和忽視兒童的案件被揭發,但部分原因是國人的意識提高,人們能夠更敏銳地察覺虐童行徑,並願意打破沉默主動舉報。
或許是出于這份原始的護幼之情,也讓昨天的議事殿堂多了一份慎重。參與辯論的議員雖普遍贊揚法案,但大家始終不忘的是,如何能爲我們的孩子做得更好。
盡管李智陞幾次強調,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的官員在處理兒童保護案件時,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爲出發點。但從議員們所舉出的案例不難發覺,當一個家庭需要出動政府官員來介入時,孩子的最佳利益往往早已被他最信任的大人所犧牲,剩下的都只是退而求其次。
議員黃國光(義順集選區)就講述了區內一個女孩阿利(Allie)的故事。阿利原本與家人同住在租賃組屋,是個活潑開朗的女孩,但因家庭變故,她被送入了兒童收容所,還得轉校,一時間失去家人朋友,性格因此變得安靜內向。
李智陞在總結辯論時,特別針對這個案例解釋當局的立場。他強調,爲阿利轉校是因收容所和學校之間距離太遠,導致她每天的通勤時間很長且累人。
在這樣的情況下,怎麽做才是符合阿利的最佳利益,或許真的沒有一個理所當然或立竿見影的答案。一個村莊養一個孩子,困難就在于,每個人都是爲了孩子好,卻未必能面面俱到,也不一定看法一致。但至少在一點上,代議士是存在共識的,即相較于兒童收容所,寄養家庭對于曾被虐待或冷落的兒童而言,是更合適的安排。可惜的是,只有不到一半(47%)接受離家托護的孩子獲得寄養。原因是,我國沒有足夠的寄養父母。
李智陞昨天特別在國會上念出一長串的機構,以感謝這些幕後功臣,盡管肩負著巨大壓力,卻仍舊爲兒童與青少年福利默默奉獻。
但光靠這一群人還遠遠不足。我國的目標是讓三分之二接受離家托護的孩子被寄養。要做到這點,更多國人必須挺身而出,擔任寄養父母。
國會三讀通過法案,其中一項改變便是讓寄養父母也能享有育兒假。這雖體現我國對保護兒童的重視,但法令頂多只能發揮鼓勵作用。我國常以“甘榜精神”爲傲,而要真正照顧好我們的孩子,還真得靠這甘榜裏的每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