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佩玲 報道
因沒有申請准證舉辦公共集會而被判罰款3200元,公民社會運動人士範國瀚不服所判,稱所辦的活動只是一場討論會,不符合“公共集會”的定義,但他的上訴昨早被高庭駁回。
高庭法官蔡利民發表裁決時指出,範國瀚邀請香港社運人士黃之鋒參與演講,自己也在活動上討論如何脫離本地“野餐式”的社運形式,這些都指向範國瀚在向國人鼓吹不服從的思維。如此一來,按照法律,把活動定義爲“公共集會”是正確的。
39歲的範國瀚打算就案件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刑事動議,目前獲准保釋在外。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2016年11月26日,範國瀚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舉辦活動,討論有關民主等課題,演講者包括曾組織2014年香港“雨傘運動”的黃之鋒。在這之前,他在面簿宣傳活動,邀請7600名面簿追隨者參加。
由于黃之鋒是外國人,警方在活動舉行前四天,通知範國瀚須申請准證,但他沒有這麽做。警方之後多次撥電給範國瀚,他沒有接聽。有關活動如期舉行,黃之鋒通過通訊軟件Skype進行119分鍾的演講。
範國瀚過後被控七項控狀,控方以一項非法主辦集會和一項拒絕在口供書簽名的控狀進行審訊。案件在國家法院審結後,範國瀚被判罰款3200元。範國瀚當時表示打算以坐牢16天代替罰款。
高庭本月4日舉行上訴聆訊。代表範國瀚的律師圖萊辛甘指出,範國瀚舉辦的是一場討論公民與民主課題的活動,沒有主張或鼓吹任何一種特定思想,因此不符合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中對“公共集會”的定義。既然不算是公共集會,範國瀚就無需准證來舉辦這場活動。
不過,昨早宣判的蔡利民法官認爲,控方已充分舉證說明範國瀚所主辦的活動主張以“民衆不服從”(或稱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策略來改變社會,這樣的活動符合公共集會的法律定義。
法官解釋,活動的宣傳文字談及不服從主義在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黃之鋒也在活動上籲新加坡人采取不服從的行爲。範國瀚則對出席者發問,國人應如何從野餐式的社運形式,發展至采取較對抗式的不服從行爲。法官考慮後決定駁回範國瀚的上訴,並且不認爲3200元罰款的刑罰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