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的建築承包公司董事謝成蘭則被判坐牢21個月。法官在下判時說,這是一起行賄者基于共同利益而“培養”受賄者的案件。法官也表示,必須逐一分析涉案金額,包括建築承包公司董事謝成蘭花在宏茂橋市鎮理事會前總經理黃志明情婦的錢,但由于買車折扣和給情婦彙款都是黃志明主動提出,他的罪責因此更高。
宏茂橋市鎮理事會前總經理接受承包商賄賂案昨日下判,市鎮會前總經理兼委員會秘書黃志明被判坐牢27個月,外加須繳付2萬3398元9分罰金;行賄的建築承包公司董事謝成蘭則被判坐牢21個月。兩家涉案的建築承包公司各被判罰款7萬5000元。
黃志明(59歲)和謝成蘭(62歲)原本對各自面對的55項觸犯防止貪汙法令控狀否認有罪,但他們在審訊中途改而認罪,各承認五項控狀,涉案金額爲8萬6141元,控方以其中三項提控,兩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各面對一項控狀的兩家建築承包公司19-NS2和19-ANC也認罪。
黃志明和謝成蘭面對的三項控狀,一項指黃志明在2014年12月向19-ANC公司購買一輛豐田汽車,並獲得1萬3500元的折扣;另一項指謝成蘭在2015年6月和8月將13萬人民幣(約2萬5156新元)彙款給黃志明在中國的情婦;最後一項控狀則指謝成蘭支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之間29次娛樂消費,總值超過3萬4000元。
須確保市鎮會官員廉潔
控方強調,基于市鎮會的規模和職責,須確保市鎮會所有官員和職員都廉潔,才不會影響公衆對市鎮會的信任。
另外,黃志明和謝成蘭在兩年內,即2014年到2016年間多次犯案,不能視爲初犯;而謝成蘭有預謀犯案,並掩飾罪行。
辯方則指出,兩被告是好友,關系不完全跟金錢有關,而且貪汙也並未造成他們實質的失職。
法官昨日在下判時說,這是一起行賄者基于共同利益而“培養”受賄者的案件。身爲市鎮會總經理,黃志明在經營市鎮會的運作時被賦予一定的權力和信任,他的職位也被視爲能給予承包商一定的好處。
就算沒有實際的失職,受賄的行爲已使黃志明和市鎮會的關系遭玷汙,對居民有不利的影響,已符合貪汙的定義。
不過,法官也表示,必須逐一分析涉案金額,包括應該視謝成蘭彙款給黃志明情婦的錢爲貸款,而3萬4000元的娛樂開銷則是累計超過一年內29次的花費,而且黃志明並不是唯一的受益者,歸他所花用的部分約爲7000元。但由于買車折扣和給情婦彙款都是黃志明主動提出,他的罪責因此更高。
兩涉案公司各罰7萬5000元
法官判處黃志明27個月監禁,外加支付2萬3398元9分罰金,即必須吐出包括1萬3500元汽車折扣、7370元3角3分娛樂消費和2527元7角6分電話費在內的受賄金額。
謝成蘭則被判21個月監禁,他的兩家涉案建築承包公司各判罰款7萬5000元。
兩人昨日在約10名親友陪同下出庭,法官下判後,謝成蘭的女親友放聲痛哭,身穿粉色上衣的黃志明也當庭流淚。兩人隨後在庭警的押送下乘上囚車,前往監獄開始服刑。
法官:兩被告賄賂行爲未破壞市鎮會相關措施
法官認爲,沒有證據顯示宏茂橋市鎮會對頒發合約所設下的標准和流程被破壞,兩名被告賄賂的行爲並未破壞市鎮會的相關措施。
法官在下判時說:“沒有證據或依據顯示工程合約頒發給兩家被告承包公司是受黃志明的影響。”針對控方提出黃志明介入招標過程,法官認爲控方沒有證明黃志明的偏袒,對招標的進行、評估和頒發有任何的幹預或影響。辯方律師則指兩家建築承包公司都是通過公開招標獲得合約。
據早前報道,控方表示在2014年至2016年之間,19-ANC和19-NS2兩家承包商獲得宏茂橋市鎮會總值達987萬4650元的項目合同,當中包括宏茂橋17座組屋、盛港七座多層停車場、靜山—實裏達區的25座組屋及兩座巴刹及熟食中心的維修項目。
其中,宏茂橋市鎮會在2016年公開招標提供環保燒金爐,當時19-ANC是出價第四低的競標者,市鎮會合約經理雖然推薦將合約頒發給最低的競標者Uniquetech,但黃志明知道19-ANC的燒金爐最爲環保,因此要求職員調高19-ANC的評分,並降低Uniquetech的評分,也拒絕讓其他競標者依據市鎮會需求生産樣本。
控方表示,由于19-ANC原已爲市鎮會提供燒金爐,其他競標者因此無法和19-ANC在同等條件下競爭。控方也指出,黃志明也承認指示下屬將19-ANC納入一份清單,受邀爲因低于7萬元而無需競標的項目進行報價。控方表示:“基于黃志明的影響力,除非是19-ANC無法提供所需的工程,合約部門的職員因知道黃志明的偏好,會自動邀請19-ANC提交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