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麗雲 報道
男子稱九年前在烏節路開車時,汽車遭突然切入車道的雙節巴士碰撞。他在事發六年後才采取法律行動,但SMRT巴士公司和司機都堅持巴士當時不在場,不滿國家法院令它作出賠償,允許男子修改訴狀等,准備向高庭上訴。
被列爲答辯人的SMRT和司機伊斯瑪迪都不服國家法院法官盧彥佐的判決,包括裁定起訴人蔡湯米可得8390元的賠償,另加利息,令答辯人承擔起訴人3500元的訟費。
此外,辯方也不滿法官允許訴方修改訴狀,卻不讓它修改答辯書,將這些列爲上訴的訴求。高庭預計明年3月審理這起上訴。
根據判詞,訴方的索償書出現三個錯誤:車禍日期錯寫成2010年9月29日(實爲2010年9月26日),地點也錯寫成烏節路(實爲烏節林蔭大道)朝巴德申路的路段,並且沒列事發時間。
起訴人稱當時在愛雍·烏節(ION Orchard)外,發現左邊的巴士在沒發信號的情況下突然切換到右邊,導致巴士右後保險杠撞到他汽車的左前保險杠。他沒留意是哪條巴士路線,但抄下車牌。
據了解,涉案巴士的路線爲190號,往返新橋路和蔡厝港巴士總站。
答辯人指根據起訴人的報案記錄,車禍是在當天下午1時45分發生的,但被指的巴士當時“不在現場或所指車禍的附近”,而是在武吉班讓第223座組屋附近的巴士站。
可是,法官認爲,起訴人的投訴與答辯人的證據相符,因爲調查報告顯示,該巴士下午1時27分是在靠近義安城的烏節彎,與起訴人所說的1時45分時發生意外的時間相差不遠。
法官說,不論是起訴人投訴碰撞事件,或巴士司機說他沒感覺任何撞擊力而不認爲有意外發生,這兩個說法都“沒理由不可信”。
他指出,汽車的損壞可能沒讓巴士司機感受到撞擊力,所以繼續開動巴士;如此來看,巴士沒明顯損壞也不令人意外。
法官:批准起訴人修改訴狀不影響主要事實
法官平衡各種可能性,認爲車禍確實發生,司機當時無法覺察是因撞擊力非常小,無法引起他的注意。
法官批准訴方修改訴狀的要求,即把“烏節路”改爲“烏節林蔭大道”。他解釋,批准起訴人的申請時說,因爲只是更換路名,不影響主要事實,也並沒更改訴訟的因由。
針對辯方要求修改答辯書,稱是另一輛車涉案,法官指出,相關修改跟訴方地點的修改無關,不是因訴狀的修改而産生的,決定駁回修改的申請。
訴方代表爲張铢記律師(CK Teo & Co),辯方爲李谛雅和黃安東尼律師(United Legal Alli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