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加強監督建築安全,除了對電梯、扶梯等設施實行更嚴格的要求,也提高對建築外觀審查的監管力度。
國家發展部兼人力部政務部長紮吉哈昨天在國會爲建築管制(修正)法案提出一讀,旨在加強監管框架,更好地確保建築安全和達到建築性能指標。
國家發展部發言人受詢時指出,法案重點修正的事項包括提高對電梯、扶梯和機械化停車系統的要求,設立建築外觀審查機制,及更新法令下包括建築無障礙通行等措施在內的其他條文。
其中,法案擬賦予建築管制總監更大權限,包括可要求特定類型建築的業者在走廊、大廳等公共區域加建實體裝置,便于殘疾人士使用。
建築管制總監也可向建築業者發出通知,要求審查建築外觀,以檢查外觀是否出現過量腐蝕或磨損等情況,以免其部件掉落危及他人安全。
法案也擬針對特定罪行加重刑罰,例如負責對大樓外部裝置進行整修的人若沒有履行責任,刑罰將從罰款最多5000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提高至罰款最多2萬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