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審裁庭裁定林學芬專業行爲嚴重不當,須直接交由三司特別庭處置。
根據律師專業法令,林學芬無權向高庭提出司法檢討,要求撤銷審裁庭的裁決,而且她最終也無權就特別庭給予的可能懲處提出上訴。
新加坡律師公會發言人昨晚答複《聯合早報》詢問時說,根據過去的經驗,這類交由三司特別庭的事件從入禀到聽審日,介于六至12個月。
不過一名不願具名的資深律師指出,這關乎建國總理李光耀的遺囑,備受矚目,最高法院三司特別庭相信會加速審理,可能“甚至不必等上半年”。
根據律師專業的紀律程序,律師公會必須在紀律審裁庭裁定後的一個月內,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show cause application),要它下令林學芬出庭解釋爲何她不該受懲處。
律師公會發言人說:“三司特別庭會審查整個聆訊,讓當事人就審裁庭的裁決抗辯,說明裁決是錯誤的。特別庭一旦裁定,(當事人)就沒有上訴的權利。”
發言人說,被檢舉的當事人可針對審裁庭裁決或指令的正確性、合法性或適當性,或者聆訊是否合規等,向特別庭陳詞。“不過,根據律師專業法令第97節條文,涉及專業行爲嚴重不當的當事人是無權提出司法檢討的。”
“三司特別庭是唯一可以審查,並且在必要時給予懲處的審判庭。根據第98節條文,一旦涉及專業行爲嚴重不當,事件就只能交由三司特別庭審理。”
律師專業行爲失當的例子包括涉嫌不誠實行爲、欺詐、嚴重濫收費用、作出誤導性陳述、泄露客戶的機密信息、行爲構成利益沖突或違反律師公會相關行爲准則。
案件跳過兩調查階段 直接提交紀律審裁庭處理
一般上,有關投訴交給律師公會後,會經過紀律程序的四個階段,即審核委員會(Review Committee)、調查委員會(Inquiry Committee)、紀律審裁庭(Disciplinary Tribunal)和三司特別庭。
若審核委員會認爲有充分證據證明律師行爲失當,投訴才會轉介到第二階段的調查,即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可能作出幾種判決:一是裁定投訴不成立;二是裁決被投訴的律師罰款最高1萬元;三是把投訴交由紀律審裁庭處理。
不過,律師若被指專業行爲嚴重失當,事件或越過上述兩個階段,直接交由紀律審裁庭審理。
根據律師專業法令,國家法院和家事司法法院的首席法官、最高法院的國際法官、高級法官、司法委員和法官,以及總檢察長可在任何時候,把有關律師行爲的資料提呈給公會。
他們一旦要求將此事提交給紀律審裁庭,公會理事會須向大法官申請委任紀律審裁庭。
去年1月,總檢察署就投訴林學芬一事發表聲明,提及高級副總檢察長余文正已要求將此事提呈至紀律審裁庭。
紀律審裁庭審理後,裁決可分爲:裁定投訴不成立;或裁決有關律師被罰款最高2萬元;或譴責有關律師的行爲失當;或把事件呈交三司特別庭審理。
如果三司特別庭認爲證據不足,可裁決投訴不成立。然而,如果指控成立,它可譴責有關律師、罰款、暫時吊銷其律師執照,或永久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