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提高我國公共衛生水平,環境及水源部有意推出強制性清洗標准,並要求設施經理爲有關場所或設施的衛生承擔更多責任,否則將面對罰款。
環境及水源部兼衛生部高級政務部長許連碹博士昨天在國會裏爲環境及公共衛生(修正)法案提出一讀。法案提出,所有公共場所和一些特定場所的經理都必須指派一名環境衛生協調員(Environmental Control Coordinator)或環境衛生管理員(Environmental Control Officer),並制定一項環境衛生計劃。
這些特定地點包括政府或法定機構場所、工商業場所、娛樂設施,以及任何被判斷爲有需要施行環境衛生計劃以降低傳染病散播的地方。這些設施的經理可以指派並注冊自己爲環境衛生協調員或管理員,但若被發現沒有指派任何人出任這一職務,首次違例可面對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重犯則不超過1萬元。
許連碹今年3月在國會撥款委員會辯論該部門開支預算時表示,除了定期清理設施,設施經理也須落實環境衛生計劃,列明經常須要清潔和消毒的地方,特別是常被忽略的垃圾中心、垃圾收集區和貨物裝卸區。
此外,設施經理所委任的指定人選須協助設施經理制定環境衛生計劃、提出改善疏漏的建議、監督計劃效率,以及保存清潔和消毒記錄。
目前爲止,環境衛生管理員計劃只限建築業,由建築公司業者委任公司職員或另外聘請環境服務公司,負責環境衛生的檢查和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