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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鎮會總經理受賄案上訴 兩被告刑期加長一年

2021 年 3 月 12 日 徐徐的岁月

宏茂橋市鎮理事會總經理接受承包商賄賂案,經控方上訴後,兩名被告的刑期雙雙增加一年。受賄超過8萬余元、讓對方把賄金彙給情婦的前總理原本須坐牢27個月,如今增至39個月;承包商的刑期則從21個月加重至33個月。

大法官對案例發表判刑框架

大法官梅達順昨天宣布上訴裁決時,也針對涉及政府與公共部門合約的貪汙案發表判刑框架。根據該框架,被告黃志明(59歲)和謝成蘭(64歲)的貪汙行爲所構成的傷害屬于中等程度。

大法官指出,謝成蘭通過賄賂黃志明,讓後者成爲他在市鎮會的“內應”,不時介入市鎮會運作,來確保謝成蘭和他的公司在競標工程方面占優勢和取得好處,這對其他參與競標的承包商不公平。不過,大法官也點出,盡管本案涉及市鎮會,犯下貪汙罪行的只有黃志明一個人。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2014年至2016年期間,當時擔任宏茂橋市鎮會總經理與秘書的黃志明,接受謝成蘭和他兩家建築承包公司的賄賂近兩年,受賄金額達8萬6141元。

謝成蘭行賄的形式包括替黃志明把2萬7796元款項彙給他的情婦、提供1萬3500元的買車折扣,以及支付黃志明上夜總會與酒店等3萬4000余元的娛樂消費。謝成蘭和他的公司在行賄期間獲得市鎮會數份合同,總額達980萬元。

黃志明與謝成蘭在審訊中途決定認罪,各別承認三項抵觸防止貪汙法令的控狀,另有兩項貪汙控狀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國家法院法官判黃志明與謝成蘭分別坐牢27個月和21個月。黃志明也須繳付2萬3398元9分罰金,或以坐牢一個月取代。兩人已在獄中服刑。

控方要求判黃志明監四年

控辯雙方都對刑罰提出上訴,控方要求把黃志明的刑期加重至四年,謝成蘭的刑期增至44個月。辯方則要求減刑,求情理由包括兩人交情甚笃,是謝成蘭提供好處給黃志明的部分原因。

大法官今年5月聽取了雙方的上訴陳詞後,昨早發表上訴裁決。他指出,兩名被告是出于貪念才會犯下貪汙罪行。當謝成蘭提供買車折扣給黃志明時,兩人毫無交情可言。而且,行賄者與受賄者之間難免存在一定程度的友好關系,友情無法成爲貪汙罪行的求情因素。

根據防止貪汙法令,若貪汙罪行涉及政府或公共部門的合約項目,犯罪者可被罰款多達10萬元或坐牢長達七年,或兩者兼施。大法官說,過往貪汙案判例未必對這類案件的判刑有太大幫助,爲此法庭決定設定相關的判刑框架。

根據新框架,法官在判刑時應考慮被告的罪行所構成的傷害程度,以及被告的罪責程度。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對相關單位所構成的損失、犯罪期多長,以及案件是否讓民衆失去信心等。

若傷害與罪責程度屬于輕微,被告可被判罰款或坐牢長達一年;若兩者程度都嚴重,被告應被判坐牢至少四年半。法官可考慮求情理由或加重刑罰因素等,來調整和定奪最終刑罰。

本案貪汙行爲所構成的傷害屬于中等水平。至于罪責程度,黃志明的罪責程度屬于中等,謝成蘭則是介于輕微至中等程度。考慮到兩人最終選擇認罪,他決定判黃志明和謝成蘭分別坐牢39個月和33個月。(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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