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當事人超過兩方以上的情況日趨增多,律政部提呈修正法案,規定指派三名仲裁員審理爲涉及多方爭議的預設程序。
目前,國際仲裁法令僅針對涉及兩方的爭議情況,規定任命三人仲裁庭的程序。有關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情況則讓各方自行對仲裁員的指定程序達成協議,獲提名人選經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主席確認即可,沒有規定仲裁員的人數。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昨天在國會提出國際仲裁(修正)法案一讀。
律政部配合法案一讀發文告解釋,多方仲裁相對複雜,如果當事人無法就仲裁庭的任命達成協議,可能會陷入僵局或出現延誤。多方仲裁正呈增長趨勢,尤其是在涉及合資企業、油氣勘探,以及合並與收購的糾紛。
修正案擬議在多方協議沒有說明任命仲裁庭程序的情況下,明確規定申訴人和應訴人指派仲裁員的程序和時限,如此一來能減少延誤。這項修訂條文將適用于法案通過並生效當天或之後開始的仲裁案件。
法案的另一項修訂是承認仲裁庭和高等法庭有權在仲裁中執行保密義務。
目前,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否則根據普通法,當事人和仲裁庭有保密義務,不得披露在訴訟過程中獲得的機密信息,或將有關信息用于爭議以外的其他目的。
律政部文告說,考慮到保密對仲裁的重要性,法案將明確承認仲裁庭和高庭的權力,通過下達指令或發出指示,提醒各方履行保密義務。
這旨在加強當事人執行現有義務的能力,並沒有將保密義務規定爲法定義務。
國際仲裁法令上一次修訂是在2012年。本輪修訂旨在提高新加坡作爲國際商業仲裁中心的地位,並加強國際仲裁的法律框架。
律政部在去年6月26日至8月21日,針對修改法令的四項建議征詢公衆的意見。法案這次推出其中兩項建議,律政部將繼續研究其余兩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