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律界人士估計,在本地,有立遺囑的國人比率介于15%至20%。立遺囑的單身者通常會考慮到父母,但多數已婚且有孩子的夾心層,往往只考慮到配偶和孩子,而忽略了父母和家中長者。曾是律師的遺産規劃師鄭光榮及何進才律師事務所董事姚婷婷律師,爲我們解說立遺囑時須考慮長輩的重要性,以及忽略長輩可能引發的問題。
隨著人均壽命越來越長,有更多父母可能比孩子更長命。父母在經濟上如果須依靠孩子,孩子肯定也希望一旦自己突然撒手離世時,父母能繼續得到經濟上的支持,所以規劃遺産時就更該把父母放在心上。
曾是律師的遺産規劃師鄭光榮說,根據他處理信托和規劃遺産的經驗,許多人規劃遺産時忘記包括父母,或誤以爲父母在他們死後會自動繼承他們的財産,或配偶和其他兄弟姐妹會照顧父母。
“屬于夾心層——就是那些須奉養長輩、撫養孩子的人——他們如果沒立遺囑而離世,或沒制訂持久授權書(Lasting Power of Attorney,簡稱LPA)卻失去心智能力,對經濟上須依賴他們的年邁父母來說,可能會是非常不幸的事。”
他提醒:“不要錯誤假設新加坡繼承法會自動讓父母成爲受益人。”
姚婷婷律師說,多數已婚者的父母雖然尚在世,而且須靠他們供養,但他們立遺囑時,通常把遺産都留給配偶和孩子。
“極少數人會留給父母。會想到父母的,一般是單身者,或須靠父母接送和照顧孩子等的離婚者。離婚者通常會在遺囑中把父母列爲孩子的監護人。”
不留遺産給父母或有後患
鄭光榮相信多數國人都是孝順的,只是須要被提醒,規劃遺産時要把父母放在心上。
“現在人均壽命越來越長,比孩子更長命的父母也更多。根據政府統計,我國十分之一的中風患者在50歲以下。我肯定孩子也希望自己不在或失智時,父母能繼續得到照顧。”
鄭光榮建議那些須供養老小的夾心層,立遺囑時除了父母,也不妨考慮關系密切的家中長者。“一些人可能自小給祖父母或叔伯等長者照顧,萬一他們不幸先離世,這些長者也可得到應有的照顧。”
他說,不立遺囑或立遺囑時沒把父母或長者考慮在內,卻不幸早逝,或忽然失去心智能力,可能出現以下問題:
一、年邁父母無法繼承任何遺産。例如,已婚且有孩子,希望配偶可以照顧父母,但配偶與父母的關系差,不想承擔照顧親家的責任,或配偶再婚,另組新家庭。
“如果與父母同住,情況更糟。父母可能被送到老人院,即違反父母的意願,也可能違反死者生前的意願。”
二、夾心層人沒制定LPA,父母可能無法繼續得到經濟上的供養。
如果夾心層人沒有制定LPA,或委托的被授權人(donee)跟父母不親密,父母可能無法及時獲享福利,尤其是當他們還持續需要醫療照顧和看護需求的狀況。
三、父母可能不善理財,按無遺囑繼承法(見圖表)繼承財産後,財産很快就遭親友或陌生人掏光或被騙。
四、死者沒規劃好財務,死後配偶掙紮著照顧死者的父母,因爲死者的兄弟姐妹跟父母不親密,或無財務能力照顧父母。
針對遺囑人(testator/testatrix)比父母或需要照顧的年長家人早過世,或在沒立遺囑的情況下過世,姚婷婷律師說,無遺囑者的遺産,將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分配。如果死者單身或離婚但沒有孩子,遺産將留給父母。
不過,她提出以下三種“將遺産分給父母以外的人”的可能情況:
一、離婚但有孩子。
離婚者過世,離異配偶將優先成爲監護人,並以信托人身份,幫孩子保管遺産,逝者的父母未必自動成爲孩子的監護人。
“祖父母照顧孩子,但也可能因爲死者的過世而失去經濟來源,而且還得爲照顧孫子女的安排而打官司。他們失去經濟依靠後,不僅要應付自己的日常開銷,還得負擔孫兒孫女的生活費。”
二、女死者有婚生孩子和私生子。
“她的遺産和婚生孩子將歸離異配偶,而雙親也可能需要經濟支持來供養她的私生子。”
三、單身死者過世,父母當中有人失智。
姚婷婷律師指出,如果單身者有立遺囑,委任有心智能力的父親或母親(B)成爲信托人,他過世後,B可以代另一失智配偶(即A)處理遺産,期間涉及心智法令的法庭申請不會受到延誤。
不過,如果無遺囑,他就得先向法庭申請成爲失智父母A的代理人(deputy)後,才能辦理遺産事宜,如此一來,就會拖延遺産分配的過程。
留現款或設信托 如何確保父母受益?
留下遺産給父母或長者固然重要,但留不留也有考量,包括父母先離世的可能性高、父母若用不完而留下的遺産,最終會讓跟自己不親的兄弟姐妹得到“好處”等。
姚婷婷律師說,一般人在作規劃時不考慮父母,是因爲認爲父母的年紀大,會較早離世。
“已婚者則認爲,一旦不幸去世,其他的直屬家人會負起照顧父母的責任。”
她指出,已婚者的資産多數與配偶聯名,立遺囑時,自然會留給孩子,“配偶也會施壓或影響立遺囑人,認爲父母應該由其他兄弟姐妹照顧”。
她說,也有人考慮到死後,父母也不會活太長,留給他們的遺産萬一“用剩”,最終會留給死者的兄弟姐妹,所以他們較不願這麽做。
鄭光榮建議,遺囑人可考慮留一筆錢給父母,“但要估計恰當的數額並不容易,太少會不夠用,太多則意味著會瓜分留給配偶和孩子的份額。”
他提醒,除了應將父母列爲遺囑的受益人,在制訂永久授權書時,也可以指示被授權人代爲發放款項給父母使用。
指定父母爲終身受益人 他們過世後再轉給配偶和孩子
另外,立遺囑人可以考慮設立“終身利益信托”(life interest trust)給父母,也就是通過立遺囑,把父母當作“終身受益人”,讓他們住在遺留的房地産或終身收取所遺留房地産的房租。一旦“終身受益人”過世,房地産就根據遺囑內容,轉給其他受益人,比如配偶和孩子。
他說,各種不同類別的信托,其實都靈活且好用,“但很多人不知道可利用遺囑成立信托,一聽到信托,就以爲它只是給富人使用的工具”。
至于遺囑加入父母或年長家人爲受益人,是否變得太複雜,要如何考慮周全?因爲萬一長者或父母去世,遺囑不是又得花錢更改?
姚婷婷律師說,萬一受益人過世,遺囑就得更新,但遺囑可附加條文,注明其中的受益人若過世,可把相關遺産轉給其他受益人。這麽一來,就可確保自己的遺産,最終不會歸入父母或年長者的遺産。
她說,理想的做法是,信托人應該比立遺囑人年輕,遺囑也須附加條文,注明有替代信托人。
“立遺囑人若已婚,可考慮把動産留給父母,而不是不動産。這樣,父母就有流動資金可支付醫療開銷,避免日後須處理死者可能與配偶聯名的房地産,或須取得其配偶的協助,才能完成繼承房地産的事項。”
鄭光榮說,把父母納入遺囑中,自然得考慮額外因素,但它們是否複雜,其實與心態有關。
“如果你知道規劃遺産時必須考慮父母,而他們的關系跟你很密切,即使須要多花一些費用,或花心思弄得詳細,你也會願意這麽做的。問題是,很多人不知道不考慮父母所可能涉及的風險。”
他也指出,關于遺産規劃的書籍和網絡文章,一般都不會提醒讀者考慮到年邁父母的利益。
“新加坡許多遺産規劃的網絡文章多數側重在孩子或配偶,也最多提醒人們帶父母去立遺囑和制定持久授權書。”
鄭光榮說,與其在母親節或父親節送禮給父母,或帶他們上餐館,倒不如更新自己的遺囑,或規劃好財務,當成送他們的最佳禮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