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戎加東路老字號雲吞面店風波,“榮高叉燒雲吞面”第二代老攤主過世後,前合夥人起訴老攤主的子女,指他們在同一條街上以相同商標開店,對前合夥人造成損失,須做出賠償,但被判敗訴。
高庭法官鄧碧雲昨天發表書面裁決指出,起訴人梁彬彬與老攤主伍華丁的兒子合股設立的公司已結業,原有店面的雲吞面生意則由其他商人接手,因此伍華丁的後人另起爐竈,沒有對梁彬彬造成損失。
此外,伍家後代決定在丹戎加東路開店,是爲了保住已故父親所辛苦打造的“榮”招牌,而非對付前合夥人;伍家的真正“敵人”是在原本店面、也打著“榮”招牌的新商家。
“榮高叉燒雲吞面”原是70年前如切杜果路的路邊攤,在上世紀80年代搬到德明熟食中心,以“榮高”爲招牌營業,由第二代攤主伍華丁經營。
2012年,投資者沈春安以妻子梁彬彬的名義注資15萬元,和伍華丁的兒子伍永生各占50%的股份成立有限公司,租下丹戎加東路287號店面,開了“榮高叉燒雲吞面”(Eng’s Noodle House Char Siew Wantan Mee),每年總營業額約150萬元。公司之後添加一名股東鄭財海。
隨著伍華丁在2013年逝世,伍永生與合夥人夫妻逐漸不合,“榮高叉燒雲吞面”公司在2018年2月底宣布結束營業,梁彬彬和伍永生也不再是該公司的股東與董事。
不久後,丹戎加東路上出現了兩家與“榮”相關的雲吞面店。原本的287號店面被老火湯集團租下後,開了“榮雲吞面”(Eng’s Wantan Noodle)。伍家後人則租下附近248號和250號的店面,重挂“榮高叉燒雲吞面”(Eng’s Char Siew Wantan Mee)開店。
梁彬彬去年入禀法院,起訴伍永生與兩個姐妹以及鄭財海,指他們串謀以相同商標另起爐竈,對最初經營“榮高叉燒雲吞面”的公司和身爲前股東的梁彬彬造成損失,伍永生也違反對公司的受托責任,爲此要求法院下令他們作出賠償。案件今年7月在高庭開審。
法官審理後裁定,四名答辯人並沒有串謀對付梁彬彬的公司,或對她造成損失。首先,當伍家決定注冊新的商標時,原本的公司已經停止營業,也不打算重新營業,所以不存在商業利益沖突。
其次,決定在同一條街重新設立家族生意的負責人是伍永生的姐妹,伍永生與鄭財海都沒有參與。姐妹倆這麽做是因爲想把父親辛苦打造的生意延續下去,不讓其他商家侵占屬于伍家的“榮”招牌。
爲此,伍家姐妹也提出反訴,指梁彬彬偷走屬于伍家的家族招牌,讓其他商家在原本店面以該招牌營業,要求法官谕令對手停止使用該招牌,但同樣被駁回。
法官指出,使用“榮”招牌的是其他商家,而非梁彬彬,針對梁彬彬的反訴無法成立。(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