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勁禾 報道
簽署活動與旅遊相關合約者將有多一個月時間履行合約,以免定金被沒收或須付取消費。
律政部昨天發布文告說,活動與旅遊相關合約的履約寬限期將延長至1月31日,好讓消費者與商家在解封第三階段重新評估活動或旅遊的情況。
當局說,在解封第三階段,各方有更多余地另做安排,調整合約條款。例如,原本要舉辦大型婚禮者仍同意在合約上列明的同一天舉行婚禮,但要求縮小規模,並支付相對較低的費用。
唯有在無法達成協議時
才申請延長履約寬限期
如果合約上列出的活動因冠病疫情不能如期舉行,律政部強烈鼓勵各方先協商,唯有在無法達成協議時才申請延長履約寬限期。
獲准延長者須在1月31日或更早向對方發出通知。發出通知後,商家就不能自動沒收定金。
至于取消費,須經評估員鑒定收取消費是公允的之後,商家才可收取。
如果各方在延長寬限期結束時還是無法達成協議,他們可在寬限期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最遲爲3月31日)申請評估員鑒定。
評估員可能會要求各方見面調解,或解釋爲什麽不能另做安排,如縮小活動規模或改天舉辦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