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勁禾 報道
建築業持續受冠病疫情影響,政府將提呈法案,讓無法履行合約的建築公司暫時免除法律責任的寬限期延長六個月至9月底。
國家發展部昨天發布文告說,建築合約、供應合約,以及相關履約保證金的寬限截止日期,擬議從原本的3月31日延長至9月30日,建築公司期間可免受法律與執法行動影響。
合約各方須共同承擔不包含人力成本合格費用的規定,同樣擬議從本月底結束也延至9月底結束。
此外,爲了讓住宅、商業與工業房地産的買家有更多時間付款,選購權書與買賣協議的寬限截止日期,擬議從本月底延長至6月30日。
國家發展部下個月5日會在國會提呈冠病19(臨時措施)(第二修正)法案,做出以上三項修改。
當局說,雖然建築工程得以繼續,但建築公司仍面對挑戰。“客工來我國受到限制,導致勞工成本增加。此外,企業須遵守安全管理措施導致産能比平時低。”
這是建築合約、供應合約,以及相關履約保證金的寬限期第二次延長,上一次是將去年10月19日的期限,延至本月底。
按照條例,一旦違約方在寬限期內向未違約方發出通知,未違約方不得對違約方采取法律行動強制對方履行合約。
寬限僅適用于去年2月1日或以後須履行的義務,合約須是去年3月25日之前簽訂的。
選購權書與買賣協議的寬限期則是第三次延長,先是從去年10月19日截止延遲至去年12月底,然後再延至本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