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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普通市民的角度來理解常見的經濟和財經術語和課題。
周文龍 報道
本地各家上市公司正陸續發布它們的季度業績,下來一些公司也將進行常年股東大會,進行新董事推選或現任董事連任。
董事會對企業長遠發展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投資者判斷一家公司前景好壞,會不會是地雷股,除了看企業管理層的領導能力外,或許可以從董事會團隊的選任名單開始。
到底委任董事需要符合什麽條件?而什麽情況下他會失去擔任董事資格呢?
根據我國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本地注冊公司必須有至少一名董事是常駐新加坡,基本要求包括至少18歲、具有充分的法律能力(精神正常,有權作出決定及簽訂合同等)、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入境准證(EntrePass)持有人。
這名公司董事可以是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持有者。但如果EP持有人想成爲公司董事,他必須先獲得人力部的同意書。
本地注冊外國公司
可付費“聘請”受委董事
如果一家外國公司在本地注冊,但公司內沒有任何本地人可擔任董事,它可付費“聘請”一人挂名充當董事。
這名董事被稱爲受委董事(nominee director),有時也稱常駐董事(resident director)。他的受委純粹是爲了滿足新加坡監管要求,在公司運營中並不扮演任何角色。他也不參與公司業務策略討論,或代表公司參與任何合同協商。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人以爲受委董事不必爲公司的法律合規負責任,實則不然。
我國政府之所以要求本地注冊公司必須有至少一名董事是常駐新加坡,就是要確保當一家公司違反法律條例時,有本地董事或受委董事負起法律責任。
因爲一旦外國公司涉及不繳稅、違反任何法律條例或偷竊客戶錢財等行爲,如果我國政府沒有本地董事或受委董事要求,那麽這家外國公司老板可輕易地舍棄公司潛逃。爲此,政府強制當地董事要求,並假定任何公司董事,即便是受委董事,都必須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確保公司遵守著我國法律條例。
公司董事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他必須符合擔任董事的資格。例如他不能是未脫離窮籍的破産者、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爲罪行而被定罪者、被法院判處取消董事資格者、以及在五年內被判犯公司法中其中三項或更多相關罪行。
此外,這名董事參與的公司,如果因國家安全或利益而被迫關閉,他也可能不符合擔任董事的資格。
當一名董事喪失董事資格時,除非他獲得高等法院許可,否則他將不得擔任本地或外國公司董事。如果董事破産,他們必須尋求負責處理破産事務的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的許可。
董事須獲50%股東支持
一般而言,董事是通過股東大會上的普通決議(ordinary resolution)過程受委。
在該大會上,公司股東將投票表決是否接受候選人擔任董事。候選董事必須獲得至少50%股東支持票,才算通過決議當選董事。公司可通過舉行大會或書面方式通過普通決議。
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在舉辦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前,有權先委任候補或替代董事任職,直到股東大會時他們被重新委任董事。
例如城市發展(CDL)最近有三名董事相繼離職,集團隨後委任數名新董事。這些新董事將在來臨的集團常年股東大會上尋求股東支持,以重新受委爲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