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在冠病疫情期間面臨破産風險或嚴重的資金周轉問題,財務拮據可能使他們放棄追求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由第三方資助仲裁費,可爲企業提供一線生機,這類資金的申請量過去一年激增。
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上周五(12日)在國際商事法院常設論壇(SIFoCC)第三屆會議上致辭時,透露這點。
我國在2017年爲國際仲裁案推出第三方資助框架,允許與仲裁案無關的第三方提供資金,協助索償方承擔費用,並分享勝訴所得賠償。
律政部也在2019年10月宣布把框架擴展至國內仲裁案、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的特定訴訟案,以及相關調解案。
唐振輝致辭時,重申了第三方資助者在司法系統中起到的作用。例如,資助人在決定是否資助案件時會采用非常嚴格的評估標准,這有助過濾掉那些胡攪蠻纏或較沒有理據的案件。
獲資助案件 庭外和解可能性更大
獲資助的案件,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更大。鑒于資助者已客觀評估了索償方的案情,並只能在勝訴後才看到投資回報,辯方可能會在繼續訴訟前三思而後行。
此外,第三方資助也有潛力將更複雜和有理有據的案件帶入司法系統內。
但唐振輝強調,資助者畢竟不是案件當事人,因此不應取代或不適當地影響律師對委托人的職責,也不應削弱委托人對訴訟程序的掌控。
爲解決上述問題,各國存在不同監管模式。在新加坡,有第三方資助者的案件,須向法庭及訴訟各方透露其身份和地址。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也須規避利益沖突,例如不能向委托人的第三方資助者收取傭金。
須按各國融資環境等定制 唐振輝:監管不能一刀切
盡管監管模式不同,但由于各國在第三方資助這個課題上面對一些共同問題,因此也有人呼籲樹立國際一致性。
對此,唐振輝指出,解決方案不能是一刀切的,須要有所平衡,並根據各國融資環境、訴訟文化、架構和成本以及程序規範來量身定制。
“貫穿各模式的一個共同原則是,應對訴訟資金進行監管,以保護訴訟人並防止行爲不檢,但同時,不要抑制行業的發展,也不要限制各方自主權與合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