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可變動資本公司?
可變動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簡稱VCC)是除了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單位信托以外,一種全新的新加坡基金架構。簡單來說,一間可變動資本公司類似于一個自由流動的資金池,投資者將資産注入池中,再交由專業基金經理進行管理,以達到基金投資的目的。相比于傳統的公司形式,可變動資本公司具有靈活度高、可享受稅務優惠甚至免稅的優勢。
隨著“可變動資本公司”(VCC)的引入,新加坡正爲本地基金經理創造機會,推動他們管理的投資基金也在本地注冊。這有望吸引更多基金經理和投資基金結構産品以新加坡爲據點,進一步提升新加坡作爲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
VCC 框架可媲美世界重要投資基金中心(如開曼群島和盧森堡)的企業基金結構,或能消除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海外投資基金的不便,從而提高成本和時間效率。因此,新加坡致力于成爲一個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基金管轄區。
自2018年《可變動資本公司法令》通過後,有關當局陸續推出其他相關法律法規,VCC 框架預計于2019年底生效。除此,它既適用于傳統投資策略,也可以用于替代投資策略。新 VCC 框架使基金管理經理在調整投資基金結構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過去,只有作爲常規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和信托才能對現有基金結構享有較小程度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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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 的重要特點:
適用于采用不同投資策略的開放式和封閉式投資基金(包括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房地産基金)。
可作爲獨立基金或擁有可輕易增減子基金的傘狀基金(每個子基金的資産及負債在法律上需與其它子基金及 VCC 本身的資産及負債分開)。
傘狀基金可以擁有一個開放式子基金,以及一個封閉式子基金。
外國企業投資基金可以以 VCC 的形式于新加坡注冊 。
VCC 准許單一股東或持有單一資産(因此可以用于主聯結構)。
VCC 股東的詳細信息需連其它資料一並呈交給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但無需公開于衆。
針對新加坡稅務繳交事宜,VCC 將被視爲單一實體,且在新加坡居民基金計劃(第13R條)和增強型層級基金(第13X條)稅收激勵計劃下享有稅收優惠,因此所有指定投資的收入基本上爲免稅收入。
VCC 的主要要求:
VCC必須由常駐新加坡的基金經理管理,該基金經理須獲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授權或許可(或豁免注冊)。
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須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一名必須是基金經理的主管,另一名必須是獨立董事,還有一名必須是新加坡居民),而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僅須有一名董事(該董事必須是基金經理的主管並且是新加坡居民)
投資資本必須相等于淨資産(因此允許定期認購和贖回單位)
財務報表必須按照 IFRS、SFRS、US GAAP 或 RAP 7 准則(後者僅適用于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提交。
關于資産管理業者:
每家 VCC必須在新加坡注冊和設立辦事處,且雇用常駐新加坡的公司秘書。
財務報表必須由新加坡審計師審計。
爲符合相關稅收激勵計劃的條件,新加坡辦事處必須雇用本地行政管理人員。、
針對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和某些未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必須委任指定托管人(私募股權基金或房地産基金則毋須委任托管人)。
VCC 爲基金經理提供了絕佳的契機,讓他們得以將投資基金設于新加坡,並在如此成熟的管轄區獲利。除了擁有健全的監管架構和具有商業意識的監管機構,新加坡更是在法律和稅務顧問、審計師、托管人到行政管理人員等領域培育了許多優秀專業人才。新加坡現有投資基金結構面臨的局限性已經大幅降低,因此 VCC 預計將進一步鞏固新加坡作爲亞洲和全球投資基金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