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爲了離婚與妻子對簿公堂時,林佳明(假名,53歲)經曆了與妻子在庭上互揭瘡疤的不愉快經曆。
他受訪時說,當初婚姻會走到無法挽回的地步,主要是因爲妻子有許多她自己都無法解釋清楚的不合理行爲,包括反對他與同事到馬來西亞新山吃晚餐,之後還把他護照剪爛等。
“當初想離婚時,會擔心孩子沒有完整的家。但權衡利弊後,我覺得即使維持完整家庭,但相處不和諧情況越來越嚴重,最後也只會影響到孩子。”
政府目前正就未來是否讓已達成離婚共識的夫妻以更和睦方式申辦離婚一事征求公衆意見。可探討的程序包括允許聯合申請離婚的雙方無須以原告和被告身份辦理程序,且不用證明是對方哪項過失導致婚姻無法挽回。
目前,韓國、日本、馬來西亞等國都有允許雙方在達成共識後提出離婚的程序。
以馬來西亞的民事婚姻制爲例,自1976年起,夫妻只要就離婚達成共識就可提出申請,無須證明婚姻破裂。當然,當地還是有夫妻離婚時相互爭辯,對簿公堂。
告別原告被告對立身份 可避免上庭互揭瘡疤
林佳明認爲,無須以原告和被告的對立身份辦離婚的建議對像他這樣的離婚者來說肯定有幫助。與妻子對簿公堂那兩年,造成不少負面影響,過程中得不斷數落對方不是,難以平息怒氣。
因此他認爲,離婚程序主要應該是爲了讓彼此對未來達成共識,而不是上庭互揭瘡疤。
他說:“我花了兩年時間在庭上走完整個離婚程序……離婚程序主要目的應該是讓彼此對下來安排達成共識。婚姻已破碎了,無須再責怪彼此,而是應該趕快厘清重點,繼續走下去。”
黎德儀(43歲,幼教教師)約11年前因丈夫出軌,難過地帶著兒子從香港返回新加坡。與美國籍丈夫分居三年後,她以此爲由提出離婚。
她認爲,每對夫妻狀況不同。如果性格不合但可以和平離婚,其實程序快一點會比較好。
作爲過來人,她說,要先分居三年,就像有一件懸而未決的事。三年後可能心境上恢複得差不多了,但在辦離婚程序時,又要感受那種痛苦,因此她覺得沒必要分居三年才能離婚。
學者:無法挽回 勸和只會弊多于利
新加坡國立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陳恩賜認爲,和睦離婚雖可行,但即使是和睦離婚,當局還是應該規定夫妻在上庭提出離婚前先接受輔導,確定這段婚姻確實有無法化解的分歧,無法挽回再辦理離婚。
他指出,如果婚姻無法挽回就最好不要拖下去。“在一起”當然是好,但如果已無法挽回,勸和只會弊多于利。
飛躍社區服務副執行主任林孔懷受訪時解釋,離婚時通常會談家産分配和孩子的事,而雙方會以原告和被告身份思考如何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他們有的會覺得若要提告取得撫養權的機會,就得說對方的問題是什麽……這樣就很難把精神放在孩子身上。”
但如果過程中不用以原告和被告身份面對彼此,林孔懷認爲,這些夫妻在無法挽救婚姻時也無須指責對方,而是可以一起去安排孩子的未來。
他不認爲更和睦的離婚方式會讓整個程序更容易。林孔懷說,離婚須面對很多後果,相信大多數人是逼不得已才會做出這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