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5日訊)4人串謀打搶妓女,其中一人事後狡辯稱自己去甜品店有不在場“證據”,還聲稱被朋友誣陷。但法官不買賬,判處他監禁2年3個月,以及鞭打6下。
這起事件發生在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7時許。張智傑、李青耀、锺盛旺和陳志偉4人串謀,其中3人約好妓女後上門,其中兩人扮嫖客,另外兩人負責搶劫。
男子劫妓女,被判刑2年3個月,以及鞭6鞭。(檔案示範照)
張智傑和陳志偉當時相識已兩年,他們打算幹案後潛逃到泰國,認定自己落網風險較低,因此兩人願意“出任”搶匪。
案情顯示,當天李青耀和锺盛旺先上門與妓女會面,之後張智傑和陳志偉敲門,當單位內的一名妓女開門後,張智傑對她亮刀,問貴重物品在哪裏後還用繩索將她捆綁。
他們以類似手段制服另兩名妓女,刮走單位內1000至1500元(約3000至4500令吉)現金、四五台手機、兩台相機和一條金鏈。
現年32歲的陳志偉落網後聲稱自己事發時不在場,未參與搶劫,但另3名被告則供稱他是同夥。
陳志偉受審時辯稱他當時正去了幾家甜品店,但以事隔太久爲由,說不出店鋪所在位置。
控方指出,證據顯示,陳志偉案發後幾天,就于5月1日和張智傑一起飛往泰國,直到約3年後,才因在馬國涉毒被捕而被遣送回新加坡。
這和他2015年前每年回新大約兩次的做法不同,證明他幹案後有意潛逃。
陳志偉辯稱他與張智傑同在泰國時,有一次張智傑吸毒,他打對方並要對方“醒一醒”,以致對方懷恨在心所以誣陷他的參與搶劫。
控方說,陳志偉受審時,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並刑滿,並沒有誣陷陳志偉的理由。而且,張智傑應不會爲了上述的小事而捏造陳志偉犯下搶劫這麽嚴重的罪行。
陳志偉也無法說明另外兩名被告是爲了什麽要誣陷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