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後開奧迪載女伴續攤,男子被交警攔截時拒停,更與交警展開“追逐戰”並緊急刹車,導致閃避不及的交警跌下電單車時左手腕嚴重骨折。
被告黃春勇(譯音,37歲)案發時在銀行工作,他不承認一項超速行駛和一項疏忽駕駛導致他人重傷的控狀,經審訊後,他被判罪成,並被判坐牢三周、罰款1500元和吊銷各級駕照1年半。他不滿罪成和判刑,提出上訴。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被告在2018年8月8日晚上到百慕樂大廈通宵喝酒,隔天淩晨3時許開著奧迪載相識四年的女性好友到克拉碼頭續攤。
他沿著中央快速公路往亞逸拉惹快速公路行駛,在甘榜爪哇遂道(Kampong Java Tunnel)時車速高達時速135公裏,遠遠超出時速80公裏的限制。
四名交警當時正在附近打算設置路障,發現被告飛駛而過時,一名騎電單車的交警趕緊示意被告停車,但被告卻沒有停下,反而徑自駛出隧道。
交警緊追在後,被告卻在開往芙蓉路(Buyong Road)的支路上緊急刹車,導致交警閃避不及跌下電單車。
受傷交警被診斷 左手腕嚴重骨折
受傷的交警事後被診斷左手腕骨折,須動手術並拿了約兩個月的病假,左手腕永久喪失7.5%的功能,不僅無法擡重物,也因疼痛難耐無法騎電單車超過半小時。
另外,被告也面對一項酒駕控狀,指他每呼出100毫升氣體中含67微克酒精,超出法定35微克酒精含量。這項控狀和另外兩項抵觸公路交通法令的控狀,將展至7月9日進行審前會議。
辯稱車速只稍微超出100公裏 指交警自己失控釀禍
被告稱曾在德國飙速130公裏,堅稱案發時車速“最多只稍微超出100公裏”,並指是交警自己失控釀禍。
被告抗辯時稱,他曾在德國以時速130公裏飙車,因此深知這個車速帶來的“感覺”,且案發時他曾瞄到車內的車速表顯示僅稍微超過時速100公裏。
另外,他表示雖然知道交警示意他停車,但他認爲在隧道內停車“不安全”,才會駛出隧道後再“緩慢”行駛,並沒有突然刹車。
至于交警跌下電單車受傷一事,他指是交警自己失控釀禍,根本“不管他的事”。
但控方反駁指被告的口供前後不一,事發後稱不記得當時的時速,庭上又言之鑿鑿指只是稍微超出每小時100公裏,而交警電單車和巡邏車上共五個行車記錄器都拍下被告飙車和緊急刹車的畫面。
被告8年內至少14次違法
庭上揭露被告八年內曾至少14次違反交通規則,事後還找女伴當證人,但控方列出五大原因指女伴的口供不可靠且“幫不上忙”。
控方表示,被告曾在2007年至2015年至少14次違反交通規則,包括違例停車、超速、雙黃線停車、越過雙白線和在斑馬線範圍內停車等,前後面對70元至200元不等的銷案罰款。另外,他也在2015年被控不顧他人安危開車而被判罰款600元。
被告此次案發後,找了當時車上的女友人當辯方證人,但控方指女友人根本“幫不上忙”,因爲她在本地沒有駕駛經驗、當天出門一整天已很疲憊、在車上使用手機未留意周遭、未確認車上的車速表,加上她與被告相識四年有理由幫被告“說話”,因此指她的口供並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