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于2018年3月6日再次放寬離婚者的擁屋政策,取消離婚者擁屋和購屋的時限規定,以更好地協助離異夫妻和他們的子女重整生活。
“我想對大部分離婚人士來說,都希望可以和孩子們在新的住處重新開始。畢竟之前住的房子裏有太多回憶……離婚手續辦妥後,我只希望孩子們有個安穩的棲身之所。”
抱持著這個想法,梁先生(47歲,自雇者)去年3月辦妥離婚手續後,就馬上開始脫售他和前妻共同持有的公寓式組屋,並在同年年底購入四房式轉售組屋,今年帶著三個孩子和母親遷入新居展開新生活。
自2018年3月6日起,符合條件的男女在辦理離婚後都能各自擁有或購買獲津貼組屋,任何一方無須受時限條例影響而無法擁屋。截至今年2月,已有約2260名包括梁先生在內的離婚者從這項政策調整中受惠,在離婚三年內成功買到獲津貼組屋。
建屋發展局回複《聯合早報》詢問時透露上述數據。
政府于1997年推出條例,規定離異的夫妻,兩人之間名下只能有一個獲津貼的組屋單位。這意味著,男女雙方必須達成共識,決定誰能購買和擁有獲津貼組屋,誰又得等到政府規定的時限後才能購屋或擁屋。
根據最初的條例,離異夫妻其中一方離異五年內不得擁屋或購屋,這個時限後來被減短至三年。從2012年起,獨自持有年幼孩子照顧與看管權(care and control custody)的家長也進一步被豁免,無須遵守這個時限。
政府于2018年3月6日再次放寬離婚者的擁屋政策,取消離婚者擁屋和購屋的時限規定,以更好地協助離異夫妻和他們的子女重整生活。
在這項調整之前,當局透露,2015年至2017年間,有約2050名離婚者在離婚三年內購買了獲津貼的組屋單位。有些是在獲得前配偶同意後買房,有的是當局酌情靈活處理情況,允許他們買房。
梁先生受訪時說,法院去年3月就離婚案做出最終判決後,他就開始行銷和售賣和妻子共同持有,位于加冷的公寓式組屋。與此同時,他也開始爲自己和孩子物色合適的新住處。很順利地,賣房程序還沒完成前,他就已物色到合適的宏茂橋四房式轉售組屋。
他說,在尋找新住處當下,他並不清楚建屋局幾年前已放寬了政策,協助離婚人士能更順利地擁屋。
他當時最關注的是三個孩子是否能在新住處展開新生活,還有他是否有能力供房。在完成離婚手續前,他和妻子已分居四年,孩子一直與他同住。
梁先生也說,成了三個孩子的單親爸爸有時會覺得難以負荷,所幸他的母親搬過來幫他照顧三個孩子。
梁先生很慶幸,購屋時成功申請到公積金購屋津貼、額外安居津貼和近居購屋津貼,總共約13萬5000元,相等于新居房價的四分之一,爲他減輕不少負擔。
建屋局數據顯示,購買轉售組屋並受惠于近居購屋津貼的離婚者逐年增加,從2018年的800名增至2020年的950名。
沒遇過假離婚案例
至于是否有碰過夫妻爲了在名下各自擁有組屋而上演“假離婚”,當局表示迄今還沒遇過這類案例。
當局指出,法庭會確保夫妻申請離婚時,有正當理由證明婚姻已無法挽回,法院才會批准雙方離婚。
一對夫妻提交法律文件證明他們離婚後,建屋局也會依據文件處理相關住房事宜,離異雙方也都須遵守現有政策條例。若違例,當局會毫不猶豫地采取嚴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