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傅麗雲
這幾個月來,社交媒體廣傳幾起種族歧視事件,引起關注。
一男子以歧視字眼辱罵快步走的印族婦女,將她踢倒在地;另一華族男子與混血情侶對峙,說華族女子和印族男人交往是種恥辱。
新加坡向來不容許鼓吹排他和種族極端主義觀點,多年來以不同法令遏制任何蓄意破壞種族和睦關系、刻意造成不同種族對立的行爲。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三名律師,從法律和道德角度,表達他們對種族歧視課題的看法。
以言行傷害宗教和種族情感都將面對法律制裁,但這類課題不能單靠生硬的法律條文,更關鍵的是教育公衆,明白與異族和睦共處之道,以及尊重他人宗教信仰的重要,才能維護社會和諧。
正氣律師事務所(R S Solomon LLC)執行董事蕭錦耀律師說,不道德的行爲並不等于犯了法。就如許多人認爲婚外情是不道德的,但外遇本身在新加坡不違法。
“這是一個基本理念,人人都知道。只要我不說、不寫、不做,那麽就不犯法。”
他也說,目前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種族歧視是違法的。
“藏在內心的各種‘歧視’或‘邪念’是無法受到法律的制裁,除非這種觀念變成行爲,無論是言語上或肢體的表現,侵害了他人的權益或造成傷害,才算違法。”
根據蕭錦耀,對付種族歧視的法律包括:
■防止騷擾法令第3節和第4節條文—言行造成他人的精神傷害、驚嚇、羞辱、騷擾或不安。
■刑事法典第298節和第298A節條文—言行危害種族和諧或侵害他人的宗教信仰或社會和諧。
■不良刊物法令第12節條文—通過文字、錄音、照片、圖案等挑起或煽動不同族群之間的種族或宗教信仰的矛盾。
他提醒,如果肇事者涉及肢體侵害,即動手打人或用武器傷人,不僅面對上述罪行,也會按情況加控刑事法典不同類型的蓄意傷人罪。
除了上述條文,阿莫勒律師(Amolat & Partners)說,種族歧視相關的法令還包括刑事法的公共滋擾條文。
社會壓力可減緩種族歧視
他指出,種族歧視關乎與人的日常交往,但法律永遠跟不上不同種族歧視事件的形式和步伐。
“相關法律是不同類的種族歧視出現後才制訂的,也因此我們有法律提供的免受種族歧視的最低保護,但通常是較明顯和公開的事件,比如限定只能錄取某些人的招聘廣告。”
阿莫勒指出,法律無法約束每種言行,當局也無法預測各種情況。
“法律之外,我們只能靠道德價值觀判斷對錯。我們有時是天使,有時是魔鬼,但道德價值觀會改變包括種族歧視的邪惡行爲。”
他形容法律是減少種族歧視的“鈍器”,所以學校規定學生每天必須念“不分種族、言語和宗教”的信約,希望起到潛移默化的效果。
他也指出,多數明顯的種族歧視事件,旁觀者可以幹預,表達不滿或表示異議。
“雖然沒有特定法律處理特定情況,但輿論的力量可以遏制這類行爲。換句話說,社會壓力可以減緩人們展示種族歧視。”
贏必勝法律事務所(Invictus Law Corporation)管理合夥人陳俊良律師則說,除了刑事法典,還有《煽動法令》可以遏制人們作出導致社會動蕩和破壞多元種族和諧關系的罪行。
除了法律框架,政府還于1970年成立了少數權利總統理事會。
該理事會的主要職能是審查立法,並確定是否有任何條文歧視任何種族或宗教少數群體。至今爲止,理事會還沒有發布任何不利的報告。
案件增加須速處理避免升級
隨著這類事件日益頻繁,受訪律師認爲,警方、總檢察署和法院肯定嚴厲對待和處理。
阿莫勒律師說,警方給予警告的情況,通常是事件有灰色地帶,或種族歧視的言論不太明顯。
但他認爲,隨著案件有增加趨勢,警方和法庭肯定會采取更嚴厲行動。
最擔心發生逆向歧視
“不然有更多人任意妄爲,有樣學樣,促使存在的歧視問題升級。所謂殺雞儆猴,所以必須嚴厲。”
看到種族歧視事件似乎增加,陳俊良律師表示擔憂。
“平心而論,或許這類事件一直存在,只是因爲社交媒體和互聯網傳播更廣泛,引起更多關注,所以才更明顯。”
不過,讓陳俊良最擔心的是美國和其他國家發生的逆向歧視(reverse racism)。
逆向歧視是指“強勢團體”或“多數群體”,會因身份占優勢,反而因爲政策受到差別待遇,減少甚至失去原屬于自己的機會。
陳俊良律師指出,因爲廣泛傳揚種族課題,被壓制的群體可能會認爲,所有不利他們或對抗他們的,都一概認定爲種族歧視。
“種族歧視對每個社會都不好,我完全同意應阻止這類事件的發生,但逆向歧視也同樣不好,因爲人們開始打‘種族牌’,作爲解釋或爲所做的錯事辯解。我們必須慎重,雖然不鼓勵種族歧視,也不能允許這類所謂的正面努力(positive endeavours)成爲對付另一種族的武器。”
2019年7月29日,本地網紅兄妹普麗蒂(Preeti Nair)和蘇峇士(Subhas Nair)在YouTube上載說唱視頻,以髒話和比中指來侮辱華族新加坡人。
警方考量本案情況和咨詢總檢察署後,根據《刑事法典》第298A節條文,向兩人發出兩年的有條件警告。
去年7月大選競選期間,工人黨盛港集選區候選人辣玉莎被指曾發表疑挑起族群和宗教敵意的網絡言論。
該言論稱新加坡無情地判少數族群坐牢,卻讓涉貪教會領袖逍遙法外,另一則指新加坡執法單位歧視公民。
警方征詢總檢察署意見後,同樣對辣玉莎發出嚴厲警告。
高效執法顯示社會對種族歧視零容忍
受訪律師認爲,現有法律足以對付肇事者,問題不在于加重刑罰,而是當局能否有效和快速采取執法行動。
他們相信,不論是發揮特定或一般的威懾作用,高效的執法行動將能提高公衆意識,知道社會對種族歧視是零容忍態度。
陳俊良律師認爲,警方應采取更嚴厲對付行動,向公衆發出信息,讓他們知道種族歧視的言行都是無法容忍的。
但他認爲,不必制訂新法律來加緊約束,因爲這可能造成人們在背地裏做,情況會更糟。
現有法律已非常全面
“如果用更多法律阻止人們就爭議性或偏見課題發表看法,就會迫使他們壓制真正的思想和感情,整體社會也不會進步,因爲每個人都害怕講話。如果人們不講話,就無法知道問題有多大,也無法找到解決方案了。”
他也說,社會要進步,人們就要能自由發表建設性的看法,也才能通過公共教育和對話解決問題。
阿莫勒律師認爲,現有法律足以發揮效用,達到懲治作用。
“不同病毒株被列爲‘中國株’或‘印度株’。疫情帶給每個人壓力,導致一些人向特定族群(如印度和中國等)宣泄怒氣。問題不在于加重刑罰,而是能否有效和快速采取執法行動。這樣一來,不論是通過特定或一般的威懾作用,都能提高公衆意識。對待種族歧視,我們都應采取零容忍態度。”
蕭錦耀律師也認爲,現有法律已非常全面了,同時也嚴峻。
他指出,這類事件若有上升趨勢,法院是會酌情加判懲罰的,他認爲嚴厲對待的機會很高。
“我們一定要維護好先輩辛苦建立起來的和諧社會。新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社會,任何傷害社會結構、秩序與和諧的元素,都一定要積極和有效地杜絕。
“學校和各別相關機構必須持續教育學生和人民尊重他人的宗教信仰,以及與異族同胞和睦共處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