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識法
這些年來,新加坡已系統化地建立起司法服務,但隨著國家的發展,司法制度變得強大,司法服務也必須與時並進。
今年7月12日,政府國會內政及律政委員會主席、國會議員穆仁理(武吉巴督區)在國會提出休會動議,
促政府探討爲司法人員設立個別的“司法服務委員會”(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簡稱JSC)的可行性,
以便培育包括法官、推事和主簿的司法專員。他指出,“今日之好,明日未必足夠”,
現有綜合式的法律服務委員會(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簡稱LSC)模式,也須跟著不斷變更的司法責任作調整。
本期“說法識法”闡述上述休會動議的內容,包括三名律師議員講解設立“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意義,以及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的回應。
除了更好地培育司法專才,個別設立“司法服務委員會”將能更靈活地招募司法人員,吸納不同領域的專家成爲司法專員。
政府國會內政及律政委員會主席、武吉巴督區國會議員穆仁理認爲,科技發展迅速,法庭如今處理更多涉及複雜法律和事實的案件,“因此必須加速提升法官相關的技能和知識,好讓他們審案時具備更高水准。”
穆仁理在休會動議時舉例說,去年,最高法院上訴庭就審理一起涉及加密貨幣算法交易(cryptocurrency algorithmic trading)的複雜上訴案。
他指出,個別設立“司法服務委員會”將有權執行司法人員的委任、控制和人力資源發展,能更好地培育司法專才,其中好處是可更靈活招募司法人員,使用不同領域的人才。
例如,程序編寫人才可加以培訓和傳授法律知識,這樣他們審案時若碰到相關的技術事實,將勝過具法律背景的法官。
他指出,司法專才將確保裁決保持一致和高水准,對訴訟人來說,他們的案件也可被公正和公平地處理。
“司法專才可加強公衆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信任和尊重。”
身爲執業律師的穆仁理認爲,讓法官更精專,不代表訴訟人必須承擔更高訟費。
“相反地,有更多精專不同領域的法官,其效率和生産力會更高,能進一步限制訟費。”
蒙巴登區國會議員林謀泉也認爲,現在是考慮設立“司法服務委員會”的時候,因爲可通過該委員會,找尋可爲專門領域法庭服務的適當人員。
“要維持人們對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就必須確保司法人員更有能力,而且能快速執行司法和滿足未來司法需求。”
他指出,法律持續演變以配合不停變化的社會和環境,“世界經濟也在改變,我們的司法制度也必須跟上步伐。如今,我們也有越來越多個別的精專領域,滿足多元化的人口、變更的需求和更複雜的案件。”
他舉專審刑事案的法庭來說,它們面對的是更聰明和複雜的犯罪頭腦,而民事法庭也須處理更複雜的案件,包括涉及跨境糾紛、複雜金融商品和知識産權的案件。
至于家事法院、社區糾紛調解仲裁庭,它們也都需要專門的知識才能執行法律。他指出,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他們需更專門的知識以深入了解複雜事實,並且施用法律。
荷蘭—武吉知馬集選區議員迪舒沙則舉暗網(Dark Web)提供的網絡服務爲例,指它已導致跨邊境複雜網絡罪案的增加。“如今不僅是執法機構,檢控人員也須掌握更精深的知識和才能。”
他指出,越來越多人使用人工智能,從金融服務到法律服務,甚至醫療保健,也引發許多新的法律課題。
“我們需要的是能在個別或專門領域掌握深度和闊度的法律和司法人員,以結合技能和知識,協助政府在不斷變更的世界中創新。” 他認爲,“司法服務委員會”設立後,個別法律和司法部分可發展自己有關表現管理、招募和培訓方面的政策。
不過,他希望司法部門、總檢察署和不同政府能繼續讓司法服務人員互相調動,這樣才能讓他們有更大的接觸面,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和培訓。
尚穆根:已設小組探討
JSC可能引發課題
政府將慎重考慮重組法律服務,培養更多精專不同領域的司法人員,並解決有限人才庫帶來的持久挑戰。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回應有關設立“司法服務委員會”的休會動議時說,政府已設立一個工作小組,探討設立“司法服務委員會”後可能引發的課題。
小組由總檢察長黃魯勝和高級法官趙錫燊共同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來自最高法院、總檢察署、法律服務委員會秘書處、律政部和公共服務署的代表。
尚穆根說,政府將考慮工作小組的建議,並在日後宣布詳情。
尚穆根指出,現有綜合式的法律服務可讓司法服務人員在司法和法律部門之間進行崗位輪換,至今還可以應付需求。
司法部門包括國家法院、最高法院和家事法院,而法律部門則包括總檢察署、各政府和法定機構的法律服務部。
新加坡的法律從業員(包括律師)少過6000名,占人口0.1%,其中800人爲法律服務人員,這包括國家法院和家事法院的主簿、推事和法官,以及最高法院的主簿。
尚穆根說,人才庫太小是向來就有的挑戰,若讓司法人員精專于不同領域,部署時就較不靈活,因爲他們的經驗將受限。
可是,他認同議員的說法,即司法服務逐步增長時,讓司法人員的職務更精專將帶來許多好處。
綜合和精專兩種模式都有利弊
談到綜合和精專兩個模式時,尚穆根指出,兩種模式都有利弊,共同挑戰是須根據情況和需求找到平衡點。
他說,精專模式將負責法律和司法部門所需的廣泛職能,相關司法人員將有更多時間掌握技能和知識,以便應付越來越複雜的環境。
他指出,精專模式也意味著每項服務將有更大的靈活性,可針對其需求制定人力資源架構和人才發展項目。
綜合模式則讓司法服務人員在司法和法律部門之間輪換,爲他們提供不同職業機會,也協助法律服務吸引人才。
對那些擔任領導職務的資深司法服務人員,職務輪換也讓他們對機構有更宏觀的透視,“綜合模式也更容易解決人力需求,因爲無需更精專的職能。”
根據憲法制訂的法律服務委員會,規定大法官爲會長,並且須包括總檢察長和公共服務委員會主席,以及三至六名總統委任的成員。
法律服務委員會多年來維護新加坡法治,確保司法的獨立與公正。除了委任法律服務人員,它也負責擢升、輪換、解除和執行紀律行動。
2014年推出的綜合模式,引進“法律”和“司法”職業軌道,旨在讓法律服務人員更精專,擴大“法律”和“司法”部門的職能,按服務需要發展人才發展計劃。
新加坡的司法架構也不斷贏得海內外的肯定。
律政部2020年展開的公衆印象調查顯示,90%的受訪者對新加坡的司法制度有信心。
根據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發表的“2021年經濟自由度指數”顯示,180個國家的司法效率排名中,新加坡以90.8的高分居首。
2019年世界經濟論壇全球競爭力指數,新加坡在“糾紛解決的法律架構效率”排行榜上也排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