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部發文告說,由于客工入境限制,導致建築業勞動力成本增加,工程也延誤。因此,當局將把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下三個援助措施的期限進一步延長。這意味著承包商可針對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之間外籍員工工資成本的增加,提出調整合同價。
本地建築業還走不出疫情寒冬,受疫情影響而無法履行合約的建築公司,暫時免除法律責任的寬限期將再獲延長三個月至今年底。
國家發展部昨天發文告說,由于客工入境限制,本地建築業的勞動力成本增加,工程也因人手緊缺而延誤。爲此,當局將把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下三個援助措施的期限進一步延長。
其中,原定今天截止的建築合約、供應合約或任何履約保證金的寬限期,將延長至12月31日。建築公司在這期間可暫時免受法律和執法行動的影響。這是政府第三次延長該期限。
因冠病造成工程延誤而産生的非人力成本須由合約各方共同承擔的規定,原本也在今天結束,這項規定同樣將延長至12月31日。
此外,法令允許建築承包商與客戶協商調整合同價,以應對外籍員工工資成本增加的問題。如果合同各方無法達成友好的結果,符合條件的承包商可申請由評估員來決定能否調整合同價。
此次延長期限,意味著承包商可針對去年10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之間外籍員工工資成本的增加,提出調整合同價。他們可在明年2月28日前申請由評估員來定奪。
政府建築合同將添加條款 允許承包商提出延長工期索賠
與此同時,爲確保建築項目各方公平分擔疫情帶來的成本風險,建設局上周四(23日)發通告,宣布11月1日當天或之後進行招標的公共部門建築合同須添加條款,允許承包商以疫情造成工程延誤爲由,提出延長工期索賠。
與成本相關的風險也須納入合同條款。其中一類風險是因疫情而預期將增加的成本,盡管具體金額在投標時是未知,但客戶應在合同中提供一筆臨時款項,讓承包商無須爲此定價。
這類成本可包括但不限于建築員工接受強制性輪流定期檢測(RRT)的費用,但不包括因違規而産生的費用,如承包商未遵守安全管理措施,導致工地暴發感染群而須進行的額外檢測。
另一類風險則是客戶和承包商在投標時不知道會産生的額外費用,如新的抗疫措施。
建設局在通知中說,當局收到建築業者反饋,指新建築項目的成本和風險充滿不確定性。這些因素可能導致投標價無謂地被拉高,又或是建築商低估風險以致項目可能無法完工。
爲此,由公共和私人領域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于今年2月成立,經過一番討論後,建議將上述條款納入標准建築合同。
對此,海峽建築集團執行董事兼營運總監盧柏榮受訪時說,沒有人知道抗疫措施會持續多久,以強制檢測爲例,如果由承包商來定價,成本可能被人爲的推得過高,因此在合同中提供一筆臨時款項來支付這類成本,會更理想。
衛達仕凱德律師事務所藍振宇律師也說,工作小組的建議可保護承包商免于承擔疫情相關的責任與費用。這些責任與費用是目前造成建築業者破産的主要因素。
不過,這些建議僅適用于今年11月1日及之後的公共部門招標活動。藍振宇說,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規定的寬限期結束後,疫情相關的負債或現有建築項目仍可能導致更多承包商破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