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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FICA法案定義過松 內政部:條文已納入相稱性原則

2021 年 10 月 4 日 珠曼植物护肤

高級律師尼荷哈佩星指《防止外來幹預(對應措施)法案》的措辭寬泛,對可列爲影響公衆利益的行爲定義不夠嚴格,而且不要求政府發布的指示與案件嚴重性相稱。內政部駁斥,法案已將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原則納入條文,並且規定內政部長只能在有必要或合宜情況下,爲保護公衆利益才能行使有關權力。

防止外來幹預(對應措施)法案今天在國會二讀辯論,擬授權內政部長向社交媒體平台、網站經營者和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等發布指示,協助當局調查和對付源自國外的敵意信息宣傳。

尼荷哈佩星(Harpreet Singh)上個月28日在《海峽時報》發表評論指出,法案措辭寬泛,有可能把新加坡人與非政府組織爲改進本地法律和公共政策展開的正當合作,也看作涉嫌違例。

新加坡外交部巡回大使王景榮和艾倫格禧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黎智昌博士,本月1日加以反駁。他們指出,法案的措辭在現有法令中已存在,FICA規定內政部長只有在存在外來幹預,及有必要維護公衆利益等情況下,才有權發布指示。

尼荷哈佩星前天發布面簿貼文重申立場,認爲法案只要求內政部長認爲行使權力符合公衆利益,不要求部長的指示必須與事件嚴重性成正比。

內政部昨天發布聲明,指尼荷哈佩星言論不屬實,並強調法案已納入相稱性。

內政部說,兩年前,尼荷哈佩星也曾在國會對《防止網絡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POFMA)進行二讀前,提出應加入相稱性要求。聲明引述高級律師歐瑪爾(Siraj Omar)那時在《海峽時報》的評論指出,POFMA規定部長只能在符合公衆利益情況下發布指示。

聲明FICA不影響學術活動

內政部昨天也反駁香港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教授契連·喬治(Cherian George)、密歇根大學羅斯商學院教授林願清,及南洋理工大學人文與社科學院副教授和社會學系主任張優遠等學者,在本地學術網絡平台Academia.sg發表的文章:《FICA對新加坡學術界的威脅》。

內政部聲明,學者列舉的活動如出國發表論文、爲國際期刊寫稿、參與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及接受國際資金的資助等,都不會受到FICA約束,FICA也不會影響新加坡學者參與外國學術機構合作項目及線上發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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