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昨天在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兀蘭雙屍三命案,大法官指出,高庭法官不認爲被告案發時患有嚴重抑郁症,是因爲精神科醫生都是依靠被告自述的症狀做出診斷。但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的生活及行爲依然正常,大多數供證的親朋好友都未見到明顯的迹象。
涉嫌在兀蘭雙屍三命案中謀殺懷孕妻子及4歲女兒的被告張錦興上訴。代表律師指被告患上嚴重抑郁症,影響他的判斷力才會犯案,根據法律應該屬于罪責減輕,不該在《刑事法典》第300(a)條文下被判謀殺,不該接受強制性死刑,應該改判誤殺。
張錦興(45歲)涉嫌在2017年1月20日上午,于兀蘭52通道第619座組屋六樓某四房式單位內,先後掐死身懷六甲的妻子鍾佩珊(39歲)與女兒張梓甯(4歲)。案發九天後,即農曆大年初一,警方接獲通報上門,發現兩具燒焦的屍體,當場逮捕被告。
張錦興就謀殺妻女的兩項控狀在高庭受審,第三項謀殺妻子腹中六個月男胎的控狀則暫時擱下。經過九天的審訊後,法官裁定他兩項謀殺罪名成立,並判他死刑,控方也撤銷被告所面對的第三項控狀。
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當時下判時指出,證據顯示被告是意圖殺死妻女,他案發時沒有精神失常或患有嚴重抑郁症,也並非因爲被妻子激怒而失去自制能力才殺人。
被告不滿裁決上訴,案件昨天交由大法官梅達順、兩名上訴庭法官朱迪柏拉卡斯與莊泓翔、上訴審判庭法官洪素燕,以及高級法官趙錫燊組成的五司,在最高法院上訴庭審理。
代表律師:兩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患嚴重抑郁症
他的代表律師圖萊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昨早在庭上指出,他認爲高庭法官的判決有誤,即便是有兩名精神科醫生診斷被告患有嚴重抑郁症,法官依然不肯相信。
律師認爲,被告在工作及感情生活方面都受到很明顯的嚴重打擊,在嚴重抑郁症之下才會覺得自己走投無路而殺死妻女。
大法官指出,高庭法官不認爲被告案發時患有嚴重抑郁症,是因爲精神科醫生都是依靠被告自述的症狀做出診斷。
然而,證據顯示被告在案發前的生活及行爲依然正常,大多數供證的親朋好友都未見到明顯的迹象。
大法官說,律師所提出的“患病證據”,都只是在陳述被告生活上所面對的困難。他認爲,任何人在生活中多多少少都會遇到困難,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會被這些困難影響以至無法正常生活。
大法官:兩者概念完全不同 謀殺和誤殺條文並不違憲
代表律師也認爲無論是第300(a)的謀殺條文,或者第299的誤殺條文都有違憲法第12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兩個條文都應廢除。
律師指出,兩個條文所指的罪行都是蓄意殺人,但是卻有不同的刑罰。
根據法令,誤殺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及外加鞭刑,而在300(a)的謀殺條文之下,被告將面對強制性死刑。
大法官不認同律師的看法,指兩者雖然都是蓄意殺人,但概念完全不同,當被告有理由爲自己的行爲辯解或減輕罪責時才是誤殺,當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時就是謀殺。
五司將擇日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