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掏出約147萬元,通過一對夫妻在菲律賓買下五個公寓單位,再出租給他們經營“公寓式酒店”。她聲稱夫妻答應讓她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每年賺得約7%的投資回報,日後也願意向她回購公寓,豈料這對夫妻卻食言。高庭法官李兆堅指出,所有投資都具備風險,包括那些聲稱能保住本金的投資。夫妻不僅沒有把公寓單位轉到女商人的名下,而且開始拖欠支付女商人租金,也無財務能力向她買過公寓。
女商人許秋芝于是入禀法院起訴劉書明和童欣,官司去年8月份在高庭審理。法官上個月底發出書面裁決,裁定劉書明夫婦違反協議,必須賠償許秋芝約127萬元。
在菲經營短期出租業務
根據判詞,許秋芝從事與教育業有關的咨詢生意,劉書明夫婦則擁有多家公司,包括在菲律賓經營短期出租業務,把公寓單位當“酒店客房”出租給旅客,劉書明同時也是一名講師,但判詞沒有透露他是哪裏的講師。
2016年6月,許秋芝的丈夫因爲上課而與劉書明結識。劉書明告訴許秋芝的丈夫,菲律賓的短期出租生意需求強勁,他爲此准備擴充生意,找投資者購買公寓,再向他們租用公寓。
後來,許秋芝也認識了劉書明與他的妻子童欣,後者向許秋芝分享更多有關投資菲律賓公寓的信息,包括許秋芝可通過出租公寓的方式,每年賺取介于6%至7%的投資回報。許秋芝聲稱,這對夫妻也承諾三年租約到期後,以原價向許秋芝回購公寓,保證不讓她虧本。
雙方在2017年5月30日簽署協議,由許秋芝通過劉書明夫妻買下五個位于馬尼拉的公寓單位,許秋芝在接下來幾個月內完成付款,總數約146萬8895元。
只列明三年租約協議 沒承諾回購公寓條款
不過,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雙方所簽署的文件只列明三年的租約協議,並沒有承諾向許秋芝回購公寓的條款。法官認爲,根據雙方的手機短信記錄來看,劉書明曾表明他的公司可能會對許秋芝的公寓單位進行回購,但並非一定要這麽做。因此,訴方指劉書明夫婦做出誤導性陳述的索償立場無法成立。
但法官同意,劉書明夫婦沒有在許秋芝完成付款後,按照協議把公寓單位轉到她的名下,違反了所簽署的協議條規,許秋芝因此具備終止協議和索償的法律立場。
法官谕令劉書明夫婦做出賠償,賠償額是扣除兩人所支付的租金後,許秋芝爲購買公寓所付的款項與開銷,約127萬5000余元外加利息。(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