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2月9日報道,荷蘭皇家殼牌有限公司(Royal Dutch Shell Plc)和道達爾公司(Total SA)拒絕接受中國一家液化天然氣(LNG)買家的不可抗力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之際,這是首家國際級能源供應商公開反對買家試圖退出合約。
專家觀點
貿仲仲裁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法律與政策中心主任池漫郊先生對上述案件發表評述如下:
(1)盡管“不可抗力”在國際貿易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適用,但在國際層面仍缺乏統一的定義與適用標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試圖對“不可抗力”作出更具統一性與精確性的界定,規定“不可抗力”應指“不可避免”、“不可預見”以及“不可克服”的情勢。盡管如此,各國法院在確定某種情勢是否構成公約項下的“不可抗力”時,仍結合具體案情對公約提出的各項要求進行分析。不論如何,裁斷者在作出判斷時應在法律適用時采用“合理第三人”及“善意”的視角。
(2)對于新冠肺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解除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不應一概而論。當事人需證明其滿足了“不可抗力”的各項要求,尤其需要證明新冠肺炎對于該當事人造成的影響是“不可克服”的。
(3)貿促會出具的“事實性證明”具有積極意義,主要在于爲當事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舉證便利,有助于當事人證明新冠肺炎構成“不可抗力”。同時,也要注意到“事實性證明”之所以表明“事實性”,因爲在個案中該事件的法律後果仍應由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相關法律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從這個角度說,中方合同當事人盡管存在新冠肺炎所導致履約困難,但不宜想當然地認爲這種事實構成“不可抗力”,也不宜想當然地認爲“事實性證明”能說服(外國)法院、仲裁庭及對方當事人,而仍應充分考慮合同要求及自身履約現狀加強舉證。
貿仲仲裁員、國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衛東律師發表評述如下:
對于這一報道,由于並不了解具體的交易情況以及交易各方的合同細節約定和合約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因而無法發表具體的針對性意見。僅就此次發生疫情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就合同方是否能夠適用“不可抗力”來免除履行責任問題,我的看法是首先要基于雙方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是否屬于法定不可抗力情形以及相關的法律後果;其次,還要了解合同本身是否約定此類疫情作爲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適用時,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外延是不同的,以及相關不可抗力事件出現時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責任排除和相關程序的約定;再有就是要分析和辨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阻礙一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而非間接影響其經濟效益,也就是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依據與其內在因果關系。基于此,我們需要提前預判的是,在全世界範圍內無以數計的正在履行的合同不可能因爲一個即便是國際社會的公共衛生事件而一概而論,相關合同方在此公共事件下,亦應本著誠實信用,促進合同履行雙方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進行合同履行的博弈,同時,要依據合同、適用法律以及客觀事實綜合分析,來判斷行使不可抗力免責權利的法律基礎。
貿仲仲裁員、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顯峰先生及君合律師事務所塗皓雪律師對上述案件發表評述如下:
因LNG買賣涉及到天然氣開采、管輸、液化、運輸、接收、再氣化等相互緊密銜接、“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複雜環節,且往往涉及巨額資金,國際LNG買賣合同普遍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且不少合同爲長期合同、規定LNG買方具有照付不議(take-or-pay)義務。
在國際LNG買賣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通常已成爲必備的“標准條款”之一。盡管在不同合同、不同適用法下的不可抗力條款的規定“千人千面”,但其從是形式上一般可分爲兩部分:(1)不可抗力事件的構成要件;(2)違約方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應履行義務;(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法律後果。其中,關于不可抗力定義的構成要件,不僅是分析不可抗力問題的出發點,也是在實踐中比較容易出現認識誤區或刻板印象(Stereotype)的環節。
LNG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多采用“總體概念+列舉項+排除項”的範式,即先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作概括描述,再正面列舉可能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具體事項類別,最後列舉需從不抗力事件定義中排除的事由。
首先,在總體概念方面,不可抗力事件一般不僅需要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征(有些法域和國際合同範本並不要求“不可預見”),同時還需實際全部或部分阻止或限制相關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結果。
其次,在列舉項方面,LNG買賣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各類自然災害,戰爭、暴亂、公敵行爲、恐怖主義行爲、罷工、騷亂等國家行爲或社會事件,有些還包括非因合同方過失的設施毀壞、法律變更等。“傳染病”亦常被列爲不可抗力事件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某事項在被列爲不可抗力事件後,並不自然構成不可抗力事件,而仍需符合不可抗力的一般定義。此外,合同方需注意合同在列舉相關不可抗力事件時是否適用“同類規則”,即是否爲非窮盡列舉。
再次,部分LNG買賣合同還常將特定的事項排除在不可抗力事件定義之外。例如,在LNG買賣合同中,市場狀況的變化(如疫情或某些事由導致國內LNG需求量減少)可能被排除在不可抗力事件定義之外。
根據上述一般範式,在確定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時,首先,相關方應確認疫情是否屬于被明確排除在不可抗力事件定義之外的事項(這可能受制于合同適用法是否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不可抗力事件);其次,在疫情未被排除時,相關方可進一步確認疫情是否可以歸入合同條文明確列舉的不可抗力事件類別,如合同條文是否明確列出“傳染病”或“瘟疫”等;再次,若疫情可歸入合同明確列出的不可抗力事件類別,則相關方應進一步考慮疫情是否符合該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一般定義——若無法歸入明確列出的類別,則相關方應注意確定合同條文列舉的類別是否適用“同類規則”,同時考察疫情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一般定義。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即使滿足上述條件也可能是不充分的,因爲還可能需要滿足一個關鍵條件,就是對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履約是否造成實際影響,即存在“因果關系”。例如,假設LNG買家的義務僅爲付款(僅爲假設的極端情況),而疫情僅導致交通管制、延遲複工等後果,未對LNG買家的付款能力造成任何影響,則該LNG買家將很難證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
由此可見,盡管疫情具有普遍影響,但其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仍取決于相關合同的具體約定,及其對合同各方的實際影響,需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
專家介紹
池漫郊教授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國際經濟法律與政策中心主任,主要工作領域包括國際投資與貿易法律與政策、國際爭端解決、國際發展及合作等,並在這些領域發表了大量中英文著述。他兼任國際法協會“國際法治與國際投資法委員會”委員、聯合國亞太經社理事會國際直接投資顧問、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學術論壇決策委員會委員等。他還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多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處理了諸多涉外案件,並在中國及美國法院擔任專家證人。
王衛東律師,自1994年開始律師執業,國浩律師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長期爲中國和國際大型能源企業、投資公司與基金、國際金融機構提供電力、能源、基礎設施、項目融資、跨境投資、國內外融資等領域的法律咨詢與顧問服務。2005年始擔任CIETAC仲裁員,參與案件的仲裁工作。王衛東律師是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的法律專家及政策專家,並參與PPP示範項目的評審與項目實施的督導工作。2019年,受聘出任國家財政部法律顧問。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律師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國際律協行業協會委員、國際法律聯盟集團執行理事、CIArb會員、中央財經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客座研究員。
周顯峰博士是君合律師事務所基礎設施與項目融資組合夥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擁有工程與法律複合背景,是我國首位工程法律研究方向博士,擁有中國國家一級建造師、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會員(MRICS)、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學會會員(MCIOB)等頭銜。他在大型公共建築、工業生産線、能源與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領域擁有豐富經驗,擅長在國內外大型能源與基礎設施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EPC總承包、索賠與反索賠、工程保險與保函、爭議解決等領域,爲當事人提供“國際化品質、中國式服務”。他曾任清華大學國際工程項目管理研究院特聘教授,現爲建設法律協會(中國)副主席、天津大學—何伯森國際工程管理教育發展基金理事。
塗皓雪律師于2019年加入君合律師事務所。加入君合前,塗律師曾于中國石油國際勘探開發有限公司厄瓜多爾項目公司擔任法律事務部副經理,期間參與了公司多項重要交易,並協助公司處理各類重大法律糾紛。塗律師現在從事能源及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法律業務,業務範圍主要包括:法律審慎檢查,交易談判,商業合同起草,爭議解決等。
(來源:網易新聞、中國貿仲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