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被告反應若快幾秒 意外可避免
被告張良貴(59歲)昨天承認的這項罪名,觸犯者通常得面對監禁的刑罰。但控辯雙方都同意,在這起案件中,判被告罰款即可。
控方指出,被告沒有危險駕駛,而且當時交通燈顯示綠燈允許汽車通行,男子卻在行人紅燈亮起時沖過馬路,這些例外因素使被告承擔的罪責較輕。
此外,毒理學報告顯示,徐芝祥的每100毫升血液含有216毫克酒精,分量足以讓人中度至重度酒醉,但這不是導致他死亡的關鍵因素。
事件發生在2020年10月21日淩晨1時33分,地點是實龍崗路上段和林亞柄路(Lim Ah Pin Road)交界處。死者是62歲的徐芝祥,據悉他當時是洗碗工。
據《聯合早報》當時報道,徐芝祥住在車禍現場附近,平時在附近的咖啡店幫忙收碗盤,幾乎每晚放工後到食肆吃宵夜。事發時他剛用完餐准備步行回家,不料過馬路時出事。(部分人名譯音)
案情顯示,當時行人紅燈亮起,徐芝祥卻沖過馬路,而被告疏忽駕駛,沒有注意路況,將徐芝祥撞飛。
控方指出,被告沒有危險駕駛,而且當時交通燈顯示綠燈允許汽車通行,男子卻在行人紅燈亮起時沖過馬路,這些例外因素使被告承擔的罪責較輕。
代表律師指出,被告唯一的過錯是反應慢了一些,而徐芝祥當時體內的酒精含量很高,而且違法在紅燈時過馬路,應該承擔更重的罪責。
衛生科學局呈堂的報告指出,當時德士的時速約43公裏到65公裏,徐芝祥出現時,被告應該能看到對方。報告分析,駕駛者一般需要1秒到2.3秒的反應時間,但是被告卻花了3.9秒至4.2秒,如果被告的反應快幾秒,就可避免意外發生。
男子在行人紅燈亮起時突然沖過馬路,結果遭反應不及的德士撞傷不治,德士司機承認疏忽駕駛致死罪,被判罰款6000元及吊銷執照八年。控方指這是“例外的案件”,在求刑時認爲不須將被告收監。
被告立即停下德士,並下車給予援助。徐芝祥被送往陳笃生醫院搶救,兩小時後傷重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