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源發法官下判時說,在這起案件中,SMRT罪責大,在安全方面嚴重疏漏。
兩名地鐵員工去年遭地鐵列車撞死事故,地鐵公司SMRT昨天承認未確保在列車操作時進入軌道員工的安全,抵觸工作場所安全與衛生法令,法官判它該法令曆來最高罰款額40萬元。
事故去年3月22日發生在淡濱尼地鐵站和巴西立地鐵站之間的軌道。調查顯示,當天進入軌道的員工沒有遵守作業程序,而類似情況自2002年便一直存在。
謝源發法官下判時說,一般上,刑事罪行的刑罰視違法者的罪責和罪行的嚴重性而定。在這起案件中,SMRT罪責大,在安全方面嚴重疏漏。
法官說,SMRT理應知道安全方面存有疏漏,就算它不知道,SMRT也有安全作業程序,可悲的是,這些安全作業程序並沒有被遵守,讓人不禁要問這些作業程序到底有沒有記錄在案。
不僅如此,SMRT員工長期以來采用完全不同且不安全的作業程序,這似乎是員工們多年來貪圖方便的做法。換句話說,員工們很多時候只采用方便他們的做法,而公司的安全程序沒有人知道,或員工完全不理會。
法官說,本案可能造成的傷害很大,員工在列車行駛時在軌道步行,是非常危險的事。
這次事件導致兩人喪命,以及SMRT過去的記錄,這些都是加重刑罰的因素。不過,SMRT配合調查工作、事後檢討和加強安全程序,以及采取認罪,法庭判刑時都將這些因素考慮在內。但基于公衆利益,法庭須判SMRT阻懾性罰款。
調查顯示,SMRT在1997年制定的作業程序並沒有受到遵守,員工的做法與批准的作業程序有出入。事發當天,進入軌道的員工也沒遵守有關程序。
這包括未提交表格以取得運作控制中心的准許;未乘坐指定的列車,而是步行到工作地點;傳達給淡濱尼地鐵站的信息並未說明有人在軌道走動;員工未在距離工作地點15公尺處置放紅旗或閃燈,以及沒安排人觀察駛來的列車,以提醒其他員工等。
調查顯示,SMRT的運作控制中心自2002年以來,允許員工采用未獲批准程序進入軌道工作。
SMRT未確保員工遵守批准的作業程序,也沒確保員工實際上采取的作業程序達到安全審核的水平,以及記錄在案並發給員工,致使員工在不安全的環境中工作。
SMRT面對一項控狀,主控官安南副檢察司說,SMRT自2002年就沒確保員工遵守作業程序,導致事件發生,造成兩人喪命。這起事件影響公衆對公共交通業的信心,法庭的刑罰須能發揮阻懾作用。
代表SMRT的安德烈高級律師說,事發當天,有關員工采用的是未獲批准的作業程序。SMRT並不知道這些員工的做法,如果知道的話,會加以阻止。
律師說,事發後,SMRT加強作業程序,並在今年1月1日發給員工,要員工嚴格遵守。
SMRT地鐵執行董事李遴偉在文告中說,SMRT接受因安全疏漏所面對的全部責任,以及法庭的判刑。公司已經全面檢討安全程序,並決心不讓悲劇重演。
他說,SMRT致力于爲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及爲乘客提供一個安全的交通網絡。安全問題將繼續是公司關注和優先處理的事項。
人力部:公司須確保工作場所安全保護員工
針對此案,人力部發表文告說,公司必須管理工作場所的安全,以保護員工。許多工傷和死亡意外,都與公司組織和制度的疏漏有關。SMRT沒制定清楚和有效的安全措施讓員工遵守,導致人命喪失。公司沒有保護員工的安全,這種行爲不能姑息。
全國交通工友聯合會執行秘書楊益財表示希望SMRT認真看待工作場所安全問題,他說,SMRT應定期檢討和改善運作和安全程序。他希望SMRT能聽取工會和員工的反饋,以便能更好找出潛在的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