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你了解公寓的物業公司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嗎?發生了糾紛該如何處理呢?一起來看看擔任過多年業主管委會主席的網友是如何處理的。
驚天大爆炸 某個平常的星期六下午,一聲巨響驚動了小區裏所有在家的居民。作爲當時的管委會主席,我立刻下樓循著聽到巨響的方向走到公用設施樓。 只見兩位坐著的滿頭鮮血、全身汙穢,我認出一位是物業的員工,另一位是安保。還有一位我不認識的正在給人描述著剛剛發生的爆炸事故。比我早到的一位管委會成員正在打電話叫救護車,我就打電話通知物業管理層。 因爲在小區服務的員工受了傷,管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組織了爲他們捐款。居民們反映踴躍,在兩位員工出院時,我將捐款交到了他們手中。 根據民防部隊(SCDF)後來的報告,爆炸的肇因是小區外的某處煤氣泄漏,通過其它管道滲進小區並長期聚集在一個封閉的小房間,引發了爆炸。大概是太驚人太離奇了,這個爆炸事故還登上過海峽時報。 小區建築保險公司的律師評估了民防部隊的報告後認爲沒有明確的責任方,遂決定不再追究。 我差點當證人被盤問 爆炸時受傷的員工後來起訴其雇主並同時將業主(管委會)列爲共同被告。作爲事發時的管委會主席我成爲當然的證人。 我方律師是通過物業找的。按律師的電郵指示,我在出庭日中午到達國家法院(State Courts,當時叫初級法院Subordinate Courts)附近和律師會面,准備下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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