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這一輪的修改也讓軍事法庭在審理民事罪時,能與民事法庭享有同等的權限。例如,民事法庭可判處鞭刑的罪行,軍事法庭在審理同一項罪行時也有權那麽做。
法令修改後,一些較輕微的罪行可改以銷案罰款的方式處理。銷案罰款的最高金額爲5000元,或條文中定下的罰款金額頂限的一半,或即決審判可判處罰款金額頂限的一半,視何者爲最低。
另一項調整則是針對攻擊上級的罪行,違例者可面對的最長監禁期,從五年上調高至七年。
初級軍事法庭調高罰款權限
對于被判處銷案罰款後會否留底,國防部長黃永宏醫生回答議員提問時說,最常見的罪行是違反個人體能測驗規定和在指定範圍以外的地方吸煙,這些罪行應該不會留下記錄。但若違例者一再錯過個人體能測驗,或是刻意不遵從指示,偏要在不該吸煙的地方吸煙,那就另當別論。
上調攻擊上級罪行 違例者最長監禁期七年
黃永宏提出法案二讀時解釋,根據武裝部隊法令條文,在服役期間不服從指示和對上級不敬,包括攻擊長官,最高刑罰爲監禁五年。根據刑事法典,教唆武裝部隊人員攻擊長官的人,則可被判最長七年監禁。
修訂條文旨在有效地解決案件,同時警惕違例者。銷案罰款由武裝部隊理事會授權的官員指定。除了武裝部隊外,這項修改也適用于新加坡警察部隊和新加坡民防部隊。
修訂條文旨在有效地解決案件,同時警惕違例者。銷案罰款由武裝部隊理事會授權的官員指定。除了武裝部隊外,這項修改也適用于新加坡警察部隊和新加坡民防部隊。
各級別的紀律執行官也能施以較高的罰款金額。三軍總長是級別最高的紀律執行官,他能判處的最高罰款從6000元調高至1萬元,相當與推事庭的權限。
國會周二(8月2日)通過新加坡武裝部隊和其他事項(修正)法案,除了爲成立國防數碼防衛與情報軍部隊鋪路外,另一個重點是修訂當中的紀律條文,包括增設銷案罰款、調高罰款金額頂限,以及對接軍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判刑權限。
黃永宏說:“兩部法令不一致,意味著指使者可能受到比幹案者更嚴厲的懲罰。”
目前,抵觸武裝部隊法令的人員,案件只能通過即決審判(summary trial),或是交由軍事法庭審理。即決審判指的是,違規人員認罪後,由上級給予處分。
根據武裝部隊法令第72(1)節條文,擁有准將及以上,或是ME8級軍事專才軍階的軍人若觸法,可交由武裝部隊理事會主席委任的高級紀律委員進行即決審判。
爲跟上通貨膨脹和薪資增長,國防部也調高了初級軍事法庭的罰款權限,上一次作出調整是在2006年。軍官面對的最高罰款將從1萬元增至3萬元;士兵從5000元增至1萬5000元。高級紀律委員會的罰款權限,也從1萬元調高至3萬元,頂限與地方法院一樣。
待新加坡武裝部隊修正法令生效後,一些較輕微的軍事罪行,例如違反個人體能測驗規定,將能以銷案罰款的方式解決。若不涉及任何加重刑罰的情況,這些罪行也不會留在軍人的個人記錄上。
目前軍事專才的最高級別是ME8級。黃永宏說:“高級紀律委員會的權限在第72(1)節條文修改後,ME8級軍事專才及日後設立的更高軍階軍官,所面對的紀律程序,會與准將及以上級別的軍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