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産權,顧名思義,就是買房的人,和其他主體(或者是政府,或者是開發商)共同享有房子的産權。
有人可能會聯想到,這種房産,有點類似于新加坡的組屋,也就是新加坡提供給中下階層及貧窮家庭居住的公共房屋。
實際上,20世紀70年代,新加坡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組屋,後來逐漸放寬到3500新元。
最高峰的時候,新加坡85%以上的人都住進了組屋,而剩下的20%左右的高收入家庭,住的是市場上購買的高檔商品房。
但是近年來,新加坡的組屋,也逐漸減少,政府興建的“人民組屋”成爲主流,而人民組屋的住戶,往往不擁有房子的所有權,每月向政府交納租金,性質上,就有點類似于公租房了。
衆所周知,房産作爲一個居住空間,既有居住使用的價值,同時,它作爲一項家庭資産,還擁有保值、增值的資産屬性。
而共有産權房,居住使用方面,雖然是提供給購房人居住的,可以完全使用,但是,在資産價值的權屬方面,是具有一定限制的。
比如,當買房人想要賣出房産退出的時候,往往是由共有權人或機構(比如政府或開發商)回購,按份額、或者合同約定支付給業主當年買房的投入和資産增值的部分。
這就意味著,共有産權房,具有以下3個方面的特質:
1、産權是按比例分割的
一項私人財産的物權,往往要具備“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大權能,産權人能夠完全支配。
而共有産權的房産,産權人只擁有一定比例的支配權,雖然買入的時候價格低,但是權能的行使,並不充分。
雖然買房人可以“占有、使用”該房屋,但是,在“收益、處分”方面,就不如擁有100%完全産權的商品房。
特別是在“處分”上,商品房業主可以決定把房子賣給誰,賣多少錢,但是共有産權房不行,只能賣給特定的對象(開發商或者政府回購),而且賣價也不是業主單方說了算,一般還會有折舊、評估等流程。
所以,共有産權房的産權,實際上是按比例被分割開來的,雖然就比例範圍內,業主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是就整套房産而言,業主並不享有完全的産權。
2、資産增幅空間受限制
前面提到,買共有産權房的人,在房産收益、處分方面會受到限制,在資産增幅上,尤其明顯。
畢竟,居住的圈層也很重要,但凡住過公租房、廉租房小區的人,都應該能夠感受到和普通商品房小區的區別吧,如果鄰居都是中低收入群體,那麽房産增值也增不到哪裏去。
而且,共有産權房産未來能增值多少,並不是業主一個人說了算的,也未必和市場是同頻的。
舉個例子,假設一套房産,100萬買入,十年後,市場行情價漲到200萬,如果是商品房,那麽業主就可能直接按照200萬隨行就市就把房子賣了,收益100萬。
但如果是共有産權房,十年後漲到多少,都不是業主說了算,而是需要進行價格評估。
而且,評估方還有可能是利益相關方(比如當政府同時作爲回購方和房價指導部門時),比如評估價過低或者過高,都不合適,有道德風險和利益沖突的問題。因此,十年後,能不能賣到200萬,都是一個問題。
因此,共有産權房的資産增值空間,相比一般的商品房而言,是受到某種限制的。
3、市場占比、流通性和機會成本的問題
目前,很多城市的共有産權房,都還是在試點,一個城市中大部分的房産,都還是業主享有100%權屬的商品房,共有産權房在市場上的占比很小,還處在萌芽階段。
因此,在二手房市場上,商品房也是壓倒性的優勢,能買商品房,誰去買共有産權房呢?因此,共有産權房顯得很另類,流通性上,就遠遠不如一般的商品房。
此外,還存在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買共有産權房,並不是說不需要掏錢的,只是說掏錢更少一些。
但是,有這些錢,同樣可以退而求其次,買面積小點、總價低一點、負擔小點的商品房,未來增值保值的紅利,也都是全部歸屬于自己。
身邊也有很多的朋友,哪怕預算不夠,甯願面積小點、總價低點,買100%産權的商品房,大家都是對共有産權的房産,不那麽感冒的。
而且,試點到底以後發展成什麽樣,也都還沒有非常絕對的定數,不如讓子彈多飛一會吧。畢竟,目前爲止,大多數城市裏面,完全産權的商品房,才是市場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