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責險更爲重要的意義在于,它可以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和外部監督作用,激勵和幫助企業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從“被動保障風險”變成“主動治理風險”,從而推動企業建立起更現代化的管理體系。
作者| 卓越「中國人民保險集團」
最近,我看到了一部回顧安然事件的紀錄片,裏面提到了安然破産背後那些高管們的故事。在公司破産之後,因爲財務造假、損害投資者利益,安然的創始人、前CEO、前CFO等一系列高管人員被投資者們集體告上了法庭,最終被判入獄,並且被要求承擔幾千萬美元的賠償金。結合近期我國資本市場上出現的類似判罰案例,從高管到獨立董事,都因爲企業違規而背負上了巨額的賠償責任,這不禁讓我對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風險有了更加深切的感知,也開始重新審視起了董責險的作用和意義。
董責險保障的是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方的責任風險,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之後。當時的美國政府吸取了經濟危機的教訓,出台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的風險責任,董責險也就應運而生。後來,美國進一步確立了董事責任訴訟制度,董監高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多,董責險也越來越受歡迎,現在已經基本成了歐美上市公司的“標配”。目前,董責險在美國的投保率超過了90%,在加拿大、歐洲和新加坡的投保率也達到了80%以上。
中國的第一張董責險保單是在2002年簽發的,正是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發布之後。此後很長一段時間,由于相關法律對企業高管的懲罰力度比較小,市場上也很少有關于董監高的訴訟案例,大多數公司對董責險都是抱著可有可無的態度。直到2020年,新《證券法》正式頒布,全面提高了對董事高管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明確建立了代表人訴訟制度,讓中國的散戶們也有了告公司的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高管對自己身上所承擔的責任風險認識也越來越深刻,開始紛紛關注和購買董責險,希望能給自己多一份風險托底。在2020年,人保的董責險增速接近50%,而在此之前的最快增速也只有30%左右。
那麽,面對資本市場“嚴治理”的到來,董責險到底能發揮什麽作用呢?對管理人員也就是被保險人來說,董責險的保障可以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讓他們把更多精力放在公司管理和發展上來;對投資人來說,在遇到風險事故的時候,他們能夠更快地獲得補償。但我認爲,董責險更爲重要的意義在于,它可以發揮自己的專業優勢和外部監督作用,激勵和幫助企業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從“被動保障風險”變成“主動治理風險”,從而推動企業建立起更現代化的管理體系。因爲發展時間比較短,發展經驗比較少,我國董責險在這方面還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在下一步的發展中,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的重視,在投保之前、投保後的過程管理中、事故發生後的審核中,將保險的風險管理“賦能”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在投保前,保險公司要對投保公司的治理體系進行全方位的審查和評價,並根據公司的風險治理能力確定保費和保額,從而激勵投保公司通過完善治理架構來獲取更低的保費。在投保後的過程管理中,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董事高管行爲進行約束,並充分發揮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優勢,向企業提供風險控制方面的專業咨詢和建議,定期“查缺補漏”,減少風險事故的發生。在風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公司更要充分審核相關責任的劃分,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故意違反法規政策的行爲堅決不賠,對非故意的、不知情的當事人則做好及時的補償,這一方面可以降低理賠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減少部分高管人員的“投機”動機,避免因爲投保了董責險而做出一些不負責任的經營管理行爲,減少道德風險給企業、投資者和消費者帶來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