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東盟關系不斷升級,中國與新加坡的海洋合作也更加緊密。但南海爭端仍然是阻礙中國—東盟開展務實合作的絆腳石。新加坡作爲新加坡的重要成員,不能獨善其身。南海爭端也就必定成爲中國-新加坡海洋合作繞不開的話題。
南海爭端,主要集中在島礁主權爭議、執法沖突和專屬經濟區重疊等方面。南海爭端的升級導致南海問題國際化,域外大國介入使得南海爭端由最初的島礁主權糾紛逐漸演變成了海域劃界糾紛,上升爲政治問題,從而中國與新加坡政治互信下降,阻礙了中國和新加坡在海洋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合作,使得中國—東盟海洋合作少有涉及共同開發等高敏感海洋合作領域。特別域外大國更是以南海航道的航行自由爲由頻頻參與其中,使得南海爭端更加複雜化。而新加坡一直奉行大國外交平衡戰略,既想爲發展經濟加強同中國的海洋合作,又要考慮域外大國在本地區的利益,加上作爲東盟成員國的新加坡也要考慮維護東盟其它南海爭端聲索國的利益。因此,南海爭端必定是制約中國—新加坡海洋合作的重要因素。
一、海洋經濟潛力尚未充分發揮
隨著科技進步,藍色經濟在我國和東盟沿海國家國民經濟總值中的比重不斷攀升,2015 年我國海洋生産總值 64669 億元,占國內生産總值的 9. 4%。但現階段,中國與新加坡的海洋經濟潛力尚未充分發揮,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中國與新加坡的雙邊合作主要集中在海洋科研環保領域,但油氣資源開發、聯合勘探等高敏感領域的合作動力不足; 其次,海洋合作形式單一。目前,中國與新加坡海洋經濟合作主要表現形式主要爲合作共建海洋基礎設施以及國際産能合作; 第三,前面提到的新加坡大國外交平衡戰略爲防止中國的經濟滲透會帶來一系列不可預測的政治風險,在海洋經濟合作領域多持謹慎態度。
二、中國一新加坡海洋合作機制仍存不足,合作也缺乏系統化和規模化
在前文中提到,中國-新加坡海洋合作沒有專門的合作機制,其合作機制均爲在中國-東盟合作機制的框架下運行,而這些機制大多是涉及經濟貿易、投資等問題,很少有專門提到海洋合作的問題。如《南海各方行爲宣言》只是一個政治性的綱領,並沒有提出具體的海洋合作政策和措施,況且,各國臨海國家的實際情況也不一樣,因此實際效果也較小。爲了加強南海相關國家的海洋合作,2012年1月中國國家海洋局于發布的《南海及其周邊海洋國際合作框架計劃(2011-2015)》,結果中方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只是由中方單獨起早該計劃,並沒有相關各國的參與,因此,也只是建議性的文件,並不能得到有關海洋國的積極響應。對加強中國-新加坡海洋合作的機制作用發揮的並不明顯。
中國推動與新加坡開展海洋合作的努力是非常積極和主動的,新加坡也能體會到中國的熱情和誠意。但合作的內容和形式都是比較單一、分散,沒有得到統一的規劃和設立發展目標,盡管看起來合作項目源源不斷,但實際上由于比較分散,不能形成系統化,更是形成不了規模化,具體來說就是雙方的海洋合作並未形成從戰略到實施細則的多層次合作體系,沒有有效整合目前的合作形式,雙方合作的重點領域也不明確,海洋合作所需的各類人才的培養的層次和方向也不明確。這種結構性的障礙將嚴重影響加強雙方海洋合作的開展,因此,需要加以糾正以防止中國—新加坡海洋合作走向碎片化傾向。
三、海洋合作方式和合作領域創新不足
目前中國與新加坡的海洋合作,大多是以政府主導爲主,一提起加強雙方海洋合作,都認爲那是政府的事,這樣雖然顯得高大上。但並沒有調動非政府層面的民間力量特別是廣大從事海洋事業的大、中、小企業和高校和科研部門的積極性,使合作的無法做大、做強,也容易使海洋合作的思維固定化,此外,新加坡方面的積極性沒有被充分地調動起來,許多現有的海洋合作項目都爲中國主動前往新加坡開展業務,對方主動到中國尋找合作的較少。雙方的海洋合作進程中還出現了一些單向行動,或一方積極主動、另一方消極被動的情況。這種現象不利于進一步推動海洋合作。還有就是合作的領域也比較狹窄,目前,政府主導的海洋合作項目大多在科研、防災減災、環境保護、海上搜救、聯合執法等領域,對智慧海洋、涉海民間投資、臨港工業區建設、海洋物流、海洋服務貿易合作、海洋金融,特別是海洋石油和天然氣的聯合開發等領域的潛力尚未充分發揮。
四、中國海洋相關産業薄弱,缺乏與新加坡合作的基礎。
1、港口基礎設施落後,海運輻射能力不強。中國的港口除了甯波舟山港、上海港和廣州港和深圳的港口基礎設施比較完善之外,其它沿海省份的港口基礎設施不盡人意。比如在離新加坡較近的廣西三個海港中,目前只有防城港擁有一條 20 萬噸航道和一個 20 萬噸級泊位和,其它的兩個港口,北海鐵山港和欽州港目前還達不到。
2、中國臨港産業經濟總量相對較小,海洋産業合作基礎薄弱。同樣,中國的臨港産業除了支撐上海港和深圳港的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的産業比較發達以外,其它沿海省份的臨港産業比較落後,不足以支撐所臨近港口的高負荷運行。
3、中國漁業發展較弱,不足以形成優勢而彌補新加坡的漁業弱勢而開展有效的漁業合作。
中國的海洋漁業産業是小而散,不上規模,缺乏漁業龍頭企業、大型水産基地和漁業中介組織的支撐。在開展對外漁業合作中 , 漁業龍頭企業、漁業中介服務組織理應發揮主導作用。但由于漁戶數量多、漁業龍頭企業較少,地方水産流通加工協會、遠洋漁業協會等作用發揮不足,漁産品質量標准和市場管理不夠健全,海産品生産、加工、銷售等産業鏈尚未形成,大型海洋産業綜合基地和樞紐中心缺乏配套,漁民整體文化素質偏低等因素,制約了我國漁業的規模化發展。從而失去去彌補新加坡漁業弱勢的機會。
此外,從事海洋及海洋合作的專門人才缺乏,特別是與海洋經濟相關的法律、金融、投資等新型人才。海洋經濟人才分布不均,擁有高學曆、高職稱的人才主要集中在涉海行政事業單位,中、小型涉海企業的人才比重相對偏低,海洋新興産業創新人才現代海洋服務業專業人才等高端人也十分緊缺。
來源:東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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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