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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基金管理概述

2022 年 8 月 11 日 小梦说文化

法律及稅收框架摘要

  1. 介紹

本篇文章概述了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不同的牌照要求與限制,以及針對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具體稅收優惠計劃的情況。

2.監管框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根據《證券及期貨法》(第289章)(SFA)的監管新加坡的基金管理活動。從事這些活動的實體必須持有LFMC牌照,CMS牌照,或者RFMC牌照,或者明確免除持有牌照。以下表1總結了主要要求。

表1.主要規則遵循要求概要

RFMC

LFMC – A/I

LFMC – Retail

批准類型

通知

牌照申請

牌照申請

投資者類型

合格的投資者1

合格的投資者1

無限制

投資者數量

不超過30名投資者(其中基金或有限合夥基金結構的投資者不得超過15人)

無限制

無限制

管理的資産

不超過2.5億新元

無限制

無限制

最低資本要求

至少25萬新元

至少25萬新元

至少50萬新元 (CIS)或100萬新元(CIS)

風險資本(RBC)充分性要求

無

財務資源至少達到操作風險要求的120%

財務資源至少達到操作風險要求的120%

專業賠償保險(PII)

非強制性的,但推薦

非強制性的,但推薦

強制性

董事職位

至少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董事至少2名,其中至少1名是在新加坡居住的全職執行董事。

至少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董事至少2名,其中至少1名是在新加坡居住的全職執行董事。

至少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董事至少2名,其中至少1名是在新加坡居住的有10年以上相關經驗的全職執行董事。

相關專業人士(包括董事、基金管理公司FMC首席執行官和代表)

最少2名相關專業人員,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全職居住在新加坡。

最少2名相關專業人員,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全職居住在新加坡。

最少3名相關專業人員,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並全職居住在新加坡。

代表

最少兩名新加坡居民的全職代表。

最少兩名新加坡居民的全職代表。

最少兩名新加坡居民的全職代表。

審查要求

非強制性的

非強制性的

強制性

公司記錄

無

可能適用

FMC的股東或FMC擁有在同等管轄範圍內爲散戶投資者管理至少5年的受監管實體,並管理至少10億新元的全球資産管理規模的記錄。

托管協議

所有FMC必須將客戶的資金和資産交由持有資金或資産的轄區內持牌、注冊或授權(履行保管職能)的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強制要求所有FMC確保獨立性或職責的充分分離,特別是在諸如估值或基金會計、作爲基金登記和客戶報告(如每月發送帳目報表)等職能的履行方面。

合規安排

不需要專門的合規功能-可能采取獨立的合規職能、來自海外子公司的合規支持和/或使用外部服務提供商的形式。

對于至少10億新元的資産管理公司,合規職能將獨立于前台-對于僅從事研究和咨詢活動的公司,可從控股公司或海外關聯實體的獨立和專門的合規團隊獲得合規支持。否則,功能可被外包。

合規職能獨立于前台-對于資産管理規模超過10億新元但僅從事研究和咨詢活動的公司,可以從控股公司或海外關聯實體的獨立和專門的合規團隊獲得合規支持。

內部審計

所有FMC都必須接受充分的內部審計,以適應業務運作的性質、規模和複雜性。

內部審計可能是內部的,從總部或外包給外部服務提供商。

獨立審計

所有FMC都必須有一個外部審計安排,對財務報表進行年度獨立審計,並向MAS提供一份審計報告,說明其是否符合關鍵的許可和商業行爲要求。

風險管理框架

所有FMC都必須有一個風險管理框架,使用適當的工具和方法,以確保及時識別、測量、監測和報告風險。

反洗錢(AML)框架

所有FMC都必須建立反洗錢框架,以識別、評估、理解和應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

報告要求

年度報告

季度及年度報告

季度及年度報告

3.稅務框架

新加坡是家族辦公室、私人股本、房地産和對沖基金經理的重要基地,特別是對亞太地區的投資。新加坡也越來越被用作基金工具(基金)的首選地點。

新加坡基金管理業的顯著增長可以歸因于以下幾個因素:包括在新加坡做生意的便利,以及對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具有吸引力的稅收優惠。在開曼群島等傳統離岸基金管轄地區之外,新加坡被認爲擁有對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最具吸引力的監管和稅收制度之一。

由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的稅務風險

由總部設在新加坡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因爲基金經理在管理基金投資方面的活動在新加坡可能需要課稅。基金經理可能把基金(不管是在岸還是離岸)設爲新加坡稅務居民,因此,基金獲得的某些收入和收益可能被認爲來自新加坡,並在新加坡交稅。但是,只要符合有關條件,這種納稅義務可以根據新加坡的基金稅收優惠計劃予以取消。

新加坡基金稅收優惠計劃的主要特點和條件概要

由新加坡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有三種主要的免稅計劃,根據這些計劃,基金從“指定投資”獲得的“指定收入”(包括收益)可以免稅。截至2024年12月31日2,符合下列任何免稅計劃的所有基金都可以在基金的生命周期內享受免稅,前提是基金繼續滿足每個計劃的相關條件。

下表總結了新加坡基金稅收優惠計劃的主要特點和條件。

表2.新加坡基金稅收優惠計劃的主要特點和條件概要

離岸基金免稅計劃(SITA第13CA條)

在岸(新加坡居民企業)基金免稅計劃(SITA第13R條)

加強等級基金稅免稅計劃(SITA第13X條)

計劃豁免

來自指定投資3的指定收入免稅

基金法律形式

公司、信托和個人4

成立于新加坡的公司

各種形式的基金5

基金稅務居民

在新加坡無常設機構的新加坡非稅收居民(新加坡基金經理和/或以信托形式組織的新加坡受托人除外)。

必須是新加坡稅務居民。

無限制

是否可用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

否

是

是 (新加坡VCC -在新加坡注冊或遷入)

基金經理

新加坡居民公司,持有牌照或明確豁免。第13X條基金必須由雇用至少3名投資專業人士的新加坡基金經理直接管理或提供建議。VCC基金經理必須受到監管,不能被豁免持有金管局牌照。

投資者

非合格投資者(即在基金中投資超過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個人)將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支付金融罰款。

非合格投資者(即在基金中投資超過一定比例的新加坡非個人)將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支付金融罰款。

無限制

管理的資産

無限制

無限制

在申請時AUM至少5000萬新元以上(承諾的資本優惠可用于房地産,基礎設施,私募股權,債務和信貸資金)。

基金支出

無限制

在一個財政年度至少20萬新元。

每年至少要花20萬新元的本地商業支出。

基金行政管理

無限制

設于新加坡。

如果基金是在新加坡注冊的居民公司,則設于新加坡。

批准要求

不需要MAS批准。

需要MAS批准。經批准後,不得改變投資策略。

需要MAS批准。經批准後,不得改變投資策略。

其他稅收特性

不適用。

適用于新加坡雙重稅收條約。

可適用于新加坡雙重稅收條約(即基金爲新加坡稅務居民企業實體)

不得同時享受其他稅收優惠。

該方案適用于Master-feeder結構7,但可能需要在總體基礎上滿足一些條件。

報告要求

給投資者的年度報表。

針對非合格投資者向稅務局(IRAS)報稅。

給投資者的年度報表。

針對非合格投資者向稅務局(IRAS)報稅。

無要求。

所得稅申報

通常不需要。

向稅務局進行年度申報。

向稅務局進行年度申報。

向MAS提交的年度申報表

無要求

要求

要求

金融創新-基金管理獎勵(FSI-FM)

在基金管理獎勵下,新加坡基金經理從管理或咨詢合格基金中獲得的費用收入按10%的優惠稅率征稅,而不是現行的17%的企業所得稅稅率,FSI-FM獎須符合特定條件和MAS批准。

申請最少五年的獎勵的新申請須符合資格如下:

1) 基金經理必須持有基金牌照,或在其基金管理活動方面有明確獲得金管局獲得豁免,或獲得部長的其他批准;

2) 基金經理必須雇用至少3名有經驗的投資專業人士,每人每月收入不低于3500新元,並實質從事符合資格的活動;和

3) 基金經理的資産管理規模必須至少爲2.5億新元。

在考慮發放獎勵時,金融管理局可能還會考慮其它因素——例如,對專業人員人數、管理資産和企業支出的增長預測。

3.1新加坡可變動資本公司的稅務框架

正如財政部長在新加坡2018年預算聲明中宣布的那樣,政府爲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s)引入了一個稅收框架,以補充現有的基金監管框架:

• 出于稅務目的,VCC將被視爲一家公司和一個單一實體(爲了便于遵守,只需要向稅務局提交一份單一的納稅申報單);

• 根據SITA第13R和13x條規定的免稅將擴展至VCC;

• FSI-FM計劃下10%的優惠稅率將擴展至管理激勵的VCC的獲批准基金經理;和

• 現行的基金“消費稅減免計劃”將會擴展至激勵的VCC。

這些變化已經生效。

VCC的經理必須是以下之一: (i) 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 (ii)注冊基金管理公司(RFMC); 或 (iii)《證券及期貨法》第99(1)(a)、(b)、(c)或(d)條提到的人(即,在銀行業務下持牌的任何銀行;根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獲批准爲金融機構的任何商業銀行,根據《金融公司法》獲許可的任何金融公司;依《保險法》規定,爲經營保險業務之基金管理的公司或合作社)。

4.簡化風險投資基金經理制度(VCFM制度)

MAS宣布了對風險投資基金經理 (VCFM) 的簡化監管制度。

新的風險投資管理機制將簡化和縮短風險投資經理的授權過程。MAS將不再要求風投經理必須是擁有至少5年相關基金管理經驗的董事和代表。風投經理也將不受目前適用于其他基金經理的資本要求和商業行爲規則的約束。

爲符合新的VCFM制度,風險投資經理必須管理符合以下要求的基金:

1) 將至少80%的承諾資本(不包括費用和支出)投資于由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的非上市企業直接發行的特定産品;

2) 將最多20%的承諾資本(不包括費用和支出)投資于其他不符合子標准(a)的未上市企業,即,在進行首次投資時已成立超過10年,及/或通過在二級市場上收購其他投資者進行投資;

3) 不得持續供認購,且不得根據投資者的酌情決定贖回;和

4) 只提供給高淨值及/或機構投資者

所有的VCFM企業應始終滿足以下要求:

1) 合適且正當

2) 在新加坡注冊成立 – 在新加坡設有常設實體辦事處;

3) 主要員工 – 至少有兩名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全職並定居在新加坡,代表可包括董事;

4) 向投資者披露,VCFM企業不受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監管要求的約束;

5) 避免任何利益沖突;

6) 反洗錢/反恐融資的要求;和

7)提交有關的定期規管申報表。

注:1.合格投資者一般指高淨值投資者、在新加坡只向高淨值投資者和/或機構投資者提供的集體投資計劃 (CIS)、只向高淨值投資者和/或機構投資者提供的封閉式基金、機構投資者或僅由高淨值投資者和/或機構投資者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

2.豁免有效期到2024年12月31日,除非進一步延期。

3.指定投資項目範圍廣泛,包括股票、股份、債券、證券及衍生品。一個主要的例外是新加坡的不動産(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這些公司交易或持有這些不動産,但不是爲了房地産開發目的) 。該名單不斷修訂,以跟上市場的變化和新的金融工具。

4.有限合夥制不能成爲合格的離岸基金,因爲就新加坡稅收而言,它被視爲透明的。因此,用于確定某一基金是否是合格基金的適用測試將在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一級適用。這種有限合夥制的合夥人需要滿足合格條件。

5.除了公司、信托和有限合夥制以外,所有基金工具只要符合條件,也都將有資格申請第13X條計劃。這一變化對2018年2月20日或之後批准的新獎項生效。

6.可變動資本公司(VCC)已在2020年1月上市。從基金免稅的角度來看,單一的13X/13R豁免將給予VCC,並涵蓋VCC的所有子基金。但是,每一個子基金的資産和負債將在法律上與其他子基金的資産和負債分開。

7.這包括在Master-Feeder- spv或Master- spv結構下通過特殊目的工具持有投資的結構。擴大第13X款計劃以容納各種形式的資金只適用于:

-master-feeder 基金結構中的總支線基金和支線基金;

-master-feeder fund-SPV 結構中的支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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