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方立場,被告攻擊男嬰頭部,導致他頭部重創內出血而死。被告的說法則是,他當時一手抱著寶寶,一手關貨車側門時,寶寶突然掙紮而跌下,頭部先撞到貨車車廂地板,再撞到腳踏板,最後重重落在地上。
《新明日報》之前報道,29歲被告穆罕默德·阿裏夫面對一項控狀,指他于2019年11月7日晚上10時至隔天午夜12時15分間,在義順81街一帶的多層停車場內,謀殺一名九個月大的男嬰依吉·法亞斯。死者是被告女友娜迪亞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控辯雙方星期四早針對刑罰陳詞,控方要求終生監禁和15至18下鞭刑,不過辯方要求鞭刑減至5至6下。
法官下達裁決時說,對于向孩童施暴的案件,判刑會以懲治爲主,並向大衆傳達信息,無論是父母,或受委托照顧孩子的看護者,都無權傷害孩子。根據以往案例,犯案者稱無意傷害孩子也不能成爲求情因素,最後判被告終身監禁,打鞭15下。
男子涉在貨車內重擊女友的九個月大兒子,導致寶寶頭部內出血死,星期四(8月11日)早被判終身監禁,打鞭15下。
不過法官指出,被告對事發經過說辭不一致,錄口供時承認將男嬰頭部推壓在貨車地板上,之後又改口說男嬰不小心跌落。
法醫供證時也說,若男嬰從高處掉落,頭部應該會有割傷,但男嬰頭部並無外傷。法官因此判被告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