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傳票》【(2018)蘇0102刑初390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甯鼓檢訴刑訴[2018]570號)及《變更起訴決定書》(甯鼓檢訴刑變訴[2018]30號)。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
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定淮門大街5號
2、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司達(南京)”]
德司達(南京)于2004年9月29日注冊成立,原法定代表人李德忠,2018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爲Qin Deng,經營範圍爲:紡織及化纖抽絲用助劑、油劑、染化料生産(靛藍、活性、陽離子和還原染料);銷售自産産品、銷售化工原料、銷售包裝材料及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德司達(南京)系德司達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德司達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62.43%股權,從而間接持有德司達(南京)的股權。
二、本次訴訟的案件理由
經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偵查終結,被告單位德司達(南京)、被告人薛某某等五人涉嫌汙染環境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月14日、3月29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于2018年2月14日、4月2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案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3月15日、5月29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經依法審查查明:
德司達(南京)的生産廢水按規定進入勝科德司達汙水預處理廠進行預處理,達到化工園區的接管標准,通過管道進入南京勝科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科公司)總廠處理。2015年左右,勝科德司達預處理廠擬升級改造,德司達(南京)經與勝科公司協商,並在郵件往來中將擬送往勝科公司處理的廢水類型列明,其中包含《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染料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母液,廢物類別爲HW12。在2016年3月底左右,德司達(南京)與勝科公司簽訂了《汙水處理臨時服務協議》,約定將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高濃度廢水通過槽罐車運輸至勝科公司總廠處理(該濃度廢水含有廢母液)。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于2017年9月對上述母液和洗水的混合物作出檢查報告,德司達(南京)金黃GL液態染料等多種陽離子染料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母液屬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與提純廢液的混合廢液屬于危險廢物;噻唑藍前驅體濾餅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廢母液屬于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與提純廢液的混合廢液屬于危險廢物。
勝科公司在接受危險廢物共計118.48噸後,放入1期B事故池內,違規排放共計54.06噸,還有64.42噸尚未排放。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單位德司達(南京)違反國家規定,明知勝科公司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委托其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後果嚴重。被告人薛某某等五人作爲時任德司達(南京)生産和HSE部門相關職務的員工共同實施犯罪行爲,以涉嫌汙染環境罪提起公訴。
根據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傳票【(2018)蘇0102刑初390號】,本案將于2018年10月23日開庭審理。
三、公司關于本次訴訟的說明
2015年左右,勝科公司提出啓動位于德司達(南京)附近的預處理裝置[此預處理裝置專爲德司達(南京)汙水預處理]工藝升級改造工作,爲履行雙方之前合同要求的其對德司達(南京)汙水預處理的保障職責,勝科公司在對德司達(南京)的汙水水樣進行試驗後確認能處理,遂要求德司達(南京)將高COD汙水送至其中央汙水處理廠,其向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環保局遞交了由勝科公司處置高濃汙水的申請和高COD汙水處置的技術方案,並得到了園區環保局書面同意。鑒于環保局的書面同意,德司達(南京)與勝科公司簽訂了《汙水處理臨時服務協議》,並按照環保局書面同意的方案將汙水運至勝科公司進行單獨處置。因此,德司達(南京)認爲勝科公司已具備處理高濃汙水的條件,且對勝科公司的違規排放行爲事先也並不知情。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心針對德司達(南京)被指控的兩種汙水進行了現場取樣,理化分析,專家評定,其出具的分析報告認爲:德司達(南京)運送給勝科公司的汙水,其中一種汙水對照《染料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範(HJ2036-2013)》中對“生産工藝廢水”的定義,末端壓濾清洗廢水應屬于洗水,不能對應《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 5085.7-2007)中的廢母液,建議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後再判斷是否爲危險廢物;另外一種汙水不宜適用《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7-2007)中“5.1”有關內容將其直接研判爲危險廢物。
另,德司達(南京)之所以選擇勝科公司處理汙水,是考慮到勝科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能力。勝科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曾祥川(CHAN SIAN CHUAN JASON),住所: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罐區南路101號,經營範圍爲: 爲南京化工園的排汙企業提供汙水處理及其他相關服務,其控股股東爲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新加坡勝科工業集團,根據其網站介紹,新加坡勝科工業集團是頂尖的能源、水務與海事工程集團,業務遍布6大洲,擁有超過7,200兆瓦的供電能力以及逾8,000,000立方米/天的水務處理能力,爲工業和市政客戶提供可靠的能源和水務解決方案。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德司達(南京)營業收入、淨利潤、資産總額、淨資産等各項指標占本公司合並口徑金額的比例較小,以2017年度口徑計算:
單位:萬元 人民幣
■
德司達(南京)目前處于停産狀態。
德司達(南京)已委托代理律師,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事實,積極做好應訴工作,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相信法院會依據法律和事實作出公正判決。
上述案件後續的相關情況本公司將及時公告,該案件可能對本公司産生一定的負面影響,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爲《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本公司信息以指定媒體披露爲准。
五、備查文件
1、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傳票》【(2018)蘇0102刑初390號】
2、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甯鼓檢訴刑訴[2018]570號)及《變更起訴決定書》(甯鼓檢訴刑變訴[2018]30號)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