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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革背後的中國的公積金制度

2022 年 8 月 14 日 老野说法律

住房改革背後的中國的公積金制度

  中國的公積金制度並非世界通行的社保制度,而是十多年前從新加坡移植過來的。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在1955 年通過頒行《中央公積金法》確立的。當時的新加坡還是英屬殖民地,除公務員和少部分雇員外,其他群體都沒有正式的養老保障,于是當時的英國殖民政府就推行了中央公積金制度,即相當于強制性的存款儲蓄,爲退休後國民提供養老保障。該制度實際上是獨立于政府預算之外,無需征稅,由立法強制推行的國民儲蓄計劃,雇主與雇員分別按薪資的一定比例抽出薪資的一部分存入個人公積金賬戶並按期結息。區別于許多歐美發達國家的高福利制度,新加坡在1965 年建國後並沒有照抄福利國家的老路,從而使政府背上沉重負擔,而是采取“嚴父主義”,通過不斷擴張中央公積金制度的保障範圍,強制替國民理財,逐步把中央公積金制度從單一的養老保障儲蓄功能拓展成涵蓋養老、醫療、住房、教育、投資等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2013 年,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總余額高達2000 億美元,相當于其2012 年GDP的74%!如今作爲非福利國家的新加坡,依靠“不是福利、勝似福利”的公積金制度,成爲全世界社會保障體制最優越、最全面的國家之一。這也是當時“人口壓力重,經濟底子薄”的中國在考察各國社保體制後,選擇師法新加坡的主要原因。我國在從新加坡引入養老、醫療、失業等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時,也把“公積金”這個名稱引入了進來,並特別指代住房領域的社會保障。和我國現行的公積金制度一樣,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住房部分,也既可以用于支付房款、歸還房貸,還可以申請低息貸款,退休時還可以把公積金賬戶余額取出。

  事實上,新加坡模式用于“居者有其屋”計劃的是中央公積金,其實質是儲備積累制的養老基金。爲了使中央公積金有穩妥的投資渠道,新加坡政府將積累的養老基金貸給參保者購房,以按揭貸款的利息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出台的時間前後只相隔幾年。養老保險制度初創時並沒有資金積累,反倒要政府財政年年補貼。在這樣的背景下,新加坡經驗在我國就被“國情”了,生出了一個專爲“繳費參金者”提供優惠購房貸款利率的獨立運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始建于上個世紀90年代初,各省份建立的時間不一,大多建于1991年到1995年。1999 年4 月,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被認爲是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開始。其實在條例正式出台前,地方上就已進行了多年嘗試。早在1991 年,上海房改方案就最早借鑒了新加坡公積金制度,並以此爲藍本,提出了中國版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意在通過提高職工的支付能力鼓勵職工買房。當時上海之所以要搞住房公積金試點,是因爲在上世紀90 年代以前,我國一直實行福利分房體制,但隨著地方財力困難、企業效益滑坡等影響,住房解困速度越來越慢。由于曆史原因,住房難更是長期困擾著上海市民,這時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綜合國家、集體、個人三種力量,特別是把職工的一部分工資投入到住宅上,從而提高其自我購房支付意願和能力就顯得很有必要。繼上海試行後,1992 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漢等城市也相繼建立了符合當地實際的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在總結部分城市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頒發了《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在全國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而隨著1998 年8 月福利分房制度的正式終結,住房公積金制度才開始在國務院的推動下向全國鋪開,同時公積金的使用方向也從過去以單位和政府住房項目貸款爲主,轉變爲向職工個人發放購房貸款爲主。此後,公積金貸款成了老百姓買房時重要的低息貸款手段。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擁有的個人賬戶分爲三個部分,一是普通賬戶,用于購房、支付獲准情況下的投資、保險和教育支出;二是保健賬戶,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及直系親屬醫療費用;三是特別賬戶,只限于養老和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支出以及經允許情況下的投資,一般在退休前不能動用。3 個賬戶的公積金所占薪資比例不同,逐個降低。然而我國引入公積金制度時,只學到了表象,即把公積金賬戶分爲住房公積金(普通賬戶)、醫療保險金(保健賬戶)、養老保險金(特別賬戶)等,卻爲了減輕政府自身的曆史包袱,而沒有照搬新加坡公積金制度最關鍵的個人賬戶制,采取了“統賬結合”的制度,從而爲今天養老金空賬越來越大的問題埋下了禍根。

  新加坡公積金的繳費比例由隸屬勞工部的全國工資理事會提出建議,經政府同意後實行。工資理事會再綜合考慮經濟和工資的增長情況,對公積金的繳費比例提出建議。一般在經濟良好、工資快速增長時提高比例;在經濟衰退、企業困難時降低比例。久而久之,這也成了新加坡政府的一項貨幣政策工具——在經濟高增長時期,工資快速提高,通過提高公積金繳費比例,把一部分用于即時消費的資金轉化爲長期積累基金,從而有效控制通脹;在經濟不景氣時,又通過降低繳費比例,促使經濟得以恢複。

  在上世紀50~60 年代,新加坡公積金爲月薪的10%,由雇員和雇主各付5%;上世紀70 年代,新加坡經濟發展迅速,這一比例逐步增至16%、20%、30%;上世紀80 年代,新加坡經濟巅峰時,公積金繳存比例一度高達50%,經濟高增長時代過去後又逐漸降低。然而我國的公積金卻並沒有形成與經濟和工資增速合拍的繳費比例變動標准,大部分地方政府在過去15 年中從未改變過包含公積金在內的社保繳費比例(少數地區微幅下調過),比如上海當前雇主與雇員共同繳納的“五險一金”比例高達雇員工資的59.5%,比新加坡經濟全盛時期的公積金繳費比例還要高!可在2008 年金融危機後,大量制造業中的民營企業用工成本不斷上升、利潤率節節下滑,社保繳費比例之高成了許多企業難以承受之重,這也是許多民企不願爲員工繳納公積金的主要原因。更重要的差異是,新加坡政府依靠公積金所積累的巨額資金在上世紀70~80 年代經濟起飛時期建造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組屋),以至于如今80%以上的新加坡居民都購買並住進了政府提供的廉價組屋,只有不到20%的高收入居民才會選擇購買高價商品房。可在中國,由于政府保障房建設啓動太晚,雖然職工已繳納了15 年公積金,但至今還只有極少數居民真正享受到了政府保障房的福利,不禁令人扼腕。

  2014 年6 月7 日,在一向風平浪靜的新加坡,發生了一場以當地標准來看堪稱“規模浩大”的群衆示威,有6000 多人在新加坡唯一被允許進行公開示威的芳林公園集會,抗議國家的公積金制度。他們對現行公積金制度的不滿主要有兩點:一是認爲強制拿走百姓的一部分收入後,政府運作公積金的手法不透明,容易出現暗箱操作並損害公積金持有人的利益;二是認爲政府給的公積金利息太低,無法滿足新加坡人的養老、住房等需求。因此示威者要求政府在運作人民的儲蓄時更透明,讓人民獲得更多的知情權,並允許人民將公積金普通賬戶裏的存款用于教育、投資等更多方面,並允許55 歲以上的人將存款全部提出。更重要的是,政府既然已經從公積金制度中得到巨大收益,也應提高存款利率,讓人民分享到更多的公積金收益。

  爲了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我國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具體而言,就是“繳存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身份證明、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外,不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2015年新規所給予的“提取”的便利,使公衆,尤其是年輕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態度發生了逆轉。

  住房公積金互認互貸,是指企業職工在一個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當職工調到外地工作或戶口遷移至外地需要在外地買房,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會分毫不差地跟隨到工作地或新的戶口地,做到“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實現“繳存時間不中斷、繳存金額一並算”。像長江中遊城市群住房公積金合作起步于2014年,經過發展,已由最初的4個省會城市擴大到20個城市。業務範圍也由異地繳存互認,拓展到省內省際互認互貸、異地轉移接續、信息核查共享等。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由繳存職工向購房地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並按照購房地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住房公積金最初的制度設計是仿照銀行按揭貸款的程序設計的,但審核的力度更大,標准更嚴,足以使參金者望而生畏。對于成年人來說,住房開支都是“剛需”中的“剛需”。之後,隨著“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價值理念的進一步落實,年輕一代租房居住更成風氣。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不過才29年,但它在城鎮住房體制改革一一由傳統住房制度向現代住房制度轉變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如今,隨著住房制度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以及住房公積金規模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功能及定位也面臨著新的選擇。單一的住房模式不可能提供足夠的利潤,而一旦變成逐利性的基金,就背離了公積金的屬性。我國房地産早已市場化,商業銀行已成爲提供房貸的主體,住房公積金存在的意義已經不大。如果成立“住宅銀行”,即使加上再多的限制條件,也難以遏制地方政府的“抽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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