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羽
2018年金融整頓,近乎一刀切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肅清打擊,重點對于“套路貸”及“返利”平台的整頓不留死角一網打盡。而爲什麽國家對于這兩塊的打擊力度如此之大,這和近年來電商平台的迅速崛起有一定關聯。但相應的立法卻滯後,在互聯網創新電商如雨後春筍蓬勃發展之際,數以萬計的企業假借社交電商的商業模式,打著新零售業態的旗號,披著社交電商的外衣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其底層商業邏輯和傳統傳銷同根同源,由于其互聯網的時代屬性,掙脫了地域性與時空性的限制,範圍廣、涉衆多、起盤快的特性導致一旦暴雷就帶有的連鎖性和爆炸性,相比傳統傳銷更具有社會危害性,更易産生嚴重的後果。
特別是“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産的目的。如果任其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産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賣車、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已經到了非整不行的關口。而新社交電商所衍生的“消費返利”平台,究其本質,主要看其商業模式的底層商業邏輯是否成立,商業行爲是否可持續,其底層會員利益是否受損,其商業行爲是否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比較有代表性的企業如雲聯惠、雲付通、悅平台、大唐天下、易商通等企業,該類型平台商業模式的産生都源于著名經濟學家陳瑜教授的《消費資本論》,其精髓就是將消費變爲資本並參與分紅,並根據《消費資本論》的理論,按照共創共贏,消費共享,共享消費的理念進行實踐, 把消費變成資本,改制衡關系爲合作關系,改變了幾千年來的傳統消費模式,實現了"千金散盡還複來"的願景,讓消費者有利益、商家有實惠、平台有盈利、國家有稅金、分享者有獎勵的多方共享互贏。
通過前後幾年的市場推廣和實踐,還有專家、學者及律法工作者的多次論證結論,從理論上講該模式只是其引流獲客的一種手段,本身不具有非法性,不存在對錯問題。但爲什麽2018年的金融整頓對此行業也是秋風掃落葉一網打盡?據小編對案件的跟蹤調查,歸結爲爲以下幾點:
1、立法修法工作未與時俱進
《禁止傳銷條例》是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距今已經有14年了,該條例頒布之初,電子商務剛剛起步,其頒布時主要是針對傳統的線下傳銷行爲,且條例中對于傳銷行爲的法律界定只設定了傳銷的形式性特征,這本身在立法實踐中就比較少見。用14年前頒布的條例來規制近乎3年一變的電子商務發展中湧現的新型商業模式,也著實不夠與時俱進。對于出現的新生事物,看不清摸不准,卻生搬硬套去規制現行的市場創新商業模式。
2、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行業規制呼之欲出
“全返平台”的發展勢如破竹,但缺少行業准入。就說平台服務費,也即共享金的交付,有萬分之八,有萬分之十五,有萬分之十六等,參差不齊。
阿基米德說過,給我一個支點我能撬動整個地球。但大家有沒有想過,這個支點如果就位于阿基米德用力一側的手邊,他能撬動地球嗎?所謂的支點必須位于一個黃金比例的範圍內,否則即便他是一個科學家,也是一個荒謬的假設。
還有對于返還的比例和速率,是靜態的?固態的?是人爲控制?還是科學規制?這些完全取決于平台控制人的起心動念。正如菜刀本身只是一種工具,廚師用來切菜,歹徒用來殺人,菜刀本身是沒有性質歸屬的,具體定性爲工具還是凶器,是使用者的責任,或者也不用它來殺人,卻習慣拿它來割韭菜也未嘗不可,主要看其使用的目的是什麽。
3、奸錢驅正錢,扭曲了模式的本性
老百姓種莊稼,必須有料理才有收獲,沒有料理種出來的不是莊稼,是野草。
在“法無禁止皆可爲”的政策感召下,創新模式屬性往往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再加上工商部門在執法手段以及能力上的不足,也無疑給監管增加了很大的難度,再有網絡媒體的宣導、平台壯大的需求、人心逐利的驅使,模式平台還是成爲了小部分人投機盈利的搖錢樹,過度透支,而忽略了它工具的屬性,之所謂奸錢橫流肆意妄爲,扭曲了模式的本性,將平台淪爲資金盤。
由以上三點,依類案的走向也不難看出,雖然由于立法滯後而造成打擊面過大或致冤假錯案的産生,但模式平台“掌門人”的起心動念及行事准則還是對于案件走向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對于模式本身之商業、經濟、社會的價值本文不展開探討,平台的可持續性也在其次,關鍵之“掌門人”的創業理念及企業宗旨,建立在“利”上,則企業平台不可以也不可能持續,越長久存續越給國家、社會、民衆帶來極大的危害和不可估量的損失,整頓清理在所難免,也不可能起死回生。
更有甚者,破壞遊戲規則賬面入不敷出、毀損財務憑證刻意逃避檢查、生活糜爛、豪車墅房、偷稅偷稅,想不認罪也難逃法律的制裁。但如果其創業理念及企業宗旨是建立在“義”上,摒棄“零和博弈”“唯利是圖”,推崇信奉“既以爲人己愈有,既以與人己愈多”,一切建立在和善、誠信、博愛、互助、利他的“爲人民服務”的商業文明新境界的行爲,即使被“關”被“打”,也一定會涅槃重生。
雲聯惠案之平台創始人黃明,坐擁幾百億資産的平台,其財務狀況在案證據是158萬元的負數(見司法會計報告黃明控制的賬號投入和提現金額,電子數據鑒定),而平台的經營顯示的證據:賬務清晰,來源合法,各類賬務分類符合協議約定,有充足的利潤和合理的收入支持平台的建設運營和盈利。該公司總部成員涉案54人的一審庭後也跨6個月之久未予宣判。由于大量民意訴求,已引起高層的關注和審議,最高法一度叫停涉“雲”案的判決(內傳電文),國家相關部門也介入了該案的監督和督促,上下對于案件的定性也取得了一致意見。因涉及案件的走向還沒有最終落錘,小編在此不便解讀。但請相信,在撥亂反正和司法保障民生的道路上,雲案一定會成爲推進我國司法改革與進步的典範和標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