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院的時代創新與中國貢獻
景漢朝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本文發表于《中國法學》2022年第4期,因篇幅限制,注釋省略。作者身份信息爲發文時信息。
內容提要
互聯網法院是我國原創性概念,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時代意義的創舉,是人類法治文明的最新組成部分。它開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則、訴訟程序、法庭形態、審理模式、裁判規則等方面,有一系列適應互聯網時代特點的重大創新,不能簡單以具有工業文明特征、物理空間特點的傳統司法理論爲窠臼評判是與非。應當將“雙線訴訟”模式與“單線訴訟”模式相區別,秉持“調適論”理念,使互聯網法院的“雙線訴訟”模式符合直接審理、親曆性、言詞辯論等原則的內在實質要求和互聯網糾紛審判規律。建議系統推進互聯網法院“三步走”發展戰略,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總結改革經驗,把握其基本規律;依法授權試點,確保改革于法有據;健全體制體系,實現互聯網法院高質量發展,爲世界貢獻未來司法模式的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關鍵詞
互聯網法院 “雙線訴訟” 司法理論 “調適論” 中國貢獻
目次
一、時代催生互聯網法院
二、“雙線訴訟”模式實踐與制度創新
三、傳統司法理論析辨與調適
四、“三步走”戰略與制度構想
五、司法模式的中國貢獻
伴隨著信息化時代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與司法的深度融合,中國互聯網法院應運而生,這是人類司法史上具有時代意義的創舉。對其進行全過程跟蹤考察,及時總結其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經驗,研究亟需解決的重大理論問題,提出其發展戰略,向世界貢獻中國司法智慧、司法方案,是我們面臨的重大課題。
一、時代催生互聯網法院
(一)現實必要性
當人類曆史的車輪行至20世紀末,互聯網技術橫空出世,在全世界的發展勢不可擋。據統計,截至2022年1月,全球互聯網用戶數量增長至49.5億人。網絡使海量信息幾乎無成本在全球交互,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的連接越來越深入到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使人們在觀念、工作、生活、交往、財富、創造等方面,都發生史無前例的革命性變革。互聯網的發明就像當年蒸汽機一樣,掀起了一場波瀾壯闊的世界革命,它已經成爲人類文明創造性的一部分。毫無疑問,互聯網爲人類帶來了巨大便利,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伴隨了各種網絡交易糾紛、網絡侵權、網絡犯罪等等。有的公司甚至在經營計劃中爲敗訴賠償准備專門預算,將與法律和社會秩序的沖撞計算爲公司成本。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一份報告中稱:2020年間網絡犯罪和互聯網欺詐受害者們向該機構上報的損失金額,已經達到了42億美元,較2019年增加了大約20%。
我國互聯網的發展及其與社會的互動交融更是日新月異。據商務部統計,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從2015年的21.8萬億元增至2020年的37.2萬億元,全國網上零售額2020年達到11.8萬億元,我國已連續8年成爲全球規模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至2021年12月,網民規模達10.32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3.0%,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8.42億,網上外賣用戶規模達5.44億,在線辦公用戶規模達4.69億,在線醫療用戶達2.98億,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競相湧現,數字經濟總量躍居世界第二,2020年數字經濟核心産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産總值比重達到7.8%,成爲引領全球數字經濟創新的重要策源地。網絡惡意攻擊也屢見不鮮,2021年全國各級網絡舉報部門共受理網絡安全相關舉報16622.4萬件,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絡安全威脅和漏洞信息共享平台總計接報網絡安全事件10,288,799件,收集整理信息系統安全漏洞143,319個,其中高危漏洞40,498個。
互聯網對司法的影響同樣巨大而深刻。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大數據專題報告《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特點和趨勢(2017.1—2020.6)》,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國各級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量共計4.90萬件。一方面,人民法院緊跟互聯網時代發展步伐,將現代科技手段和司法活動深度融合,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爲支撐的智慧法院建設大力推進,大量案件立案、繳費、調查、庭審、送達以及各類訴訟服務等,都在網上進行。這種互聯網司法新模式,對線下案件進行線上審理,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率、低成本等優勢。另一方面,涉互聯網各類案件點多、面廣、量大、易發,而且絕大部分都發生在網絡空間,具有完全不同于物理空間糾紛和犯罪的特點,其行爲都是“隔空”、非直接接觸,訴訟活動也是在網絡空間“虛擬”進行。面對這種全新的案件和訴訟方式,建立在工業文明基礎之上的、針對物理空間行爲而形成的司法理論、創設的訴訟程序、配置的各種資源等,顯得捉襟見肘、供給不足,甚至難以適用。如網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簽訂地”“履行地”等,均與物理空間簽訂的合同不相“吻合”,網上辦案開庭等對司法親曆性、當庭舉證質證、言辭辯論、庭審的嚴肅性、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等基本原則和規則,都形成沖擊和挑戰。除此之外,跨國互聯網犯罪越來越多,全世界都面臨著“司法有主權,犯罪無國界”的尴尬與拷問。繼續由具有鮮明工業文明特征、物理空間特點的傳統法院,由傳統司法理念和思維方式武裝頭腦的法官,按照傳統司法理論、適用傳統訴訟程序規則,對網絡空間發生的案件在網上“虛擬”審理,已經不合時宜。時代呼喚適應互聯網時代需求、適用新的訴訟規則、具有全新特點的互聯網法院。
(二)理論基礎與理論指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之一。馬克思深刻指出,“每一曆史時代主要的經濟生産方式和交換方式以及必然由此産生的社會結構,是該時代政治的和精神的曆史所賴以確立的基礎,並且只有從這一基礎出發,這一曆史才能得到說明”。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更進一步科學地解釋了法與經濟的內在聯系,深刻指出法律性質、內容和發展,歸根到底依賴于其存在的經濟基礎,即“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司法制度與司法體系也是如此,在農業文明時代,生産力水平低下,生産的目的基本上是爲了自給自足而非交換,社會交往以及各類糾紛比較少。中國封建社會長期沒有專門的司法職業,而由行政官員審理案件,也有這方面的原因。西方國家如比較典型的英國,其貴族司法傳統源遠流長,早在盎格魯撒克遜時期,貴族就通過賢人會議與國王共同行使司法權力,直到1873年司法改革才奠定了其法律現代發展的基礎,重塑了法院體系。工業文明時代生産力水平大幅度提升,以機器大生産爲主要特征的工業革命,大大提高了物質生産的能力,以交換爲目的的商品生産,有力推動了社會交往的發展,隨之社會糾紛案件日益增多,法院作爲獨立司法機構就成爲必要。而且大工業生産導致人口高度集中,大大推動了城市的形成發展。與之相適應,法院設置、訴訟案件管轄等,基于便民的價值取向都特別考慮地域區劃因素。但是,當人類從以物質爲交往基礎的社會進入以信息爲交往基礎的社會,社會行爲大量由物理空間轉入網絡空間,經濟基礎發生了很大變化,構建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新的司法制度和法院體制就成爲必然。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司法機關認真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准確把握時代發展脈搏,緊緊抓住技術革命特別是互聯網帶來的法治新課題,大力推進司法改革,逐步創立了互聯網法院新模式。
首先,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爲互聯網法院設立與發展明確了核心價值取向。以人民爲中心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根本立場,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足點。進入新時代,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積極回應人民群衆新要求新期待,研究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這既是推動法治高質量發展的力量源泉,也是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願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具體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領域全過程的必然要求。20世紀中葉以來,許多國家訴訟費用過高、訴訟過程漫長、社會成本增加,司法離社會公衆越來越遠,甚至遙不可及,爲人們所诟病甚至産生信任危機。特別是網上交易等行爲,本來觸手可及,轉瞬即達,但發生糾紛進行訴訟,經常還是千裏迢迢、舟車勞頓、曠日持久。司法的目的在于實現社會正義,司法危機必然導致正義危機。現代司法裁判制度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應當爲民衆所接近。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在司法領域的廣泛應用,催生了互聯網法院的誕生,在理論上、實踐上、程序上、實體上都更加接近正義,大大促進了社會公平,實現了司法爲民的價值目標。
其次,關于創新發展的重要理論爲互聯網法院設立與發展提供了不竭動力。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創新發展有一系列重要論述,指出創新是當今時代的一個重大命題,要增強創新、培養創新思維,創新始終是推動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向前發展的重要力量。黨的十八大以來,創新已成爲新時代精神的靈魂,體現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領域各方面。所謂創新,即通過有意識的活動,突破或超越傳統的常規的理論、理念、模式、規則、技術等,實現新的飛躍和目標。這個過程不是自然而然的由量變積累發展而成,而是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去推動創造。近些年來,線上訴訟、互聯網司法、智慧法院、互聯網法院等等,都是通過創新努力而實現的,其中互聯網法院突破了傳統的司法模式、訴訟原則、程序範式、實體規則等,具有原創性、標志性意義。這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創新發展重要論述精神在司法領域的成功實踐。
最後,關于建設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爲互聯網法院設立與發展指出了基本路徑。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形成了關于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當今世界,網絡信息技術叠代更新,全面融入社會生産生活,深刻改變著全球經濟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要完善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提高我國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近年來,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日新月異,深刻改變著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數字經濟前所未有地發展,正在成爲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論述不僅爲我國數字經濟治理指明了方向,而且也爲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爲司法直接服務數字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爲互聯網法院設立指明了基本路徑。
(三)前期探索
近些年,浙江尤其是杭州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等信息經濟比較發達,全國很大比例的網絡零售、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間電商交易等都依托其電商平台,因此大量涉網絡糾紛訴至法院。爲有效應對這一新情況,2015年4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在西湖、濱江、余杭三個基層法院試點,分別受理網絡支付、網絡著作權、網絡交易糾紛案件,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爲其上訴審法院。同年8月,“浙江法院電子商務網上法庭”上線,省內又有11個法院入駐該平台。該法庭主要特點:一是全流程在線,將過去僅利用互聯網輔助訴訟,上升到將法庭全流程線上進行,訴訟活動即時記錄留痕;二是多平台對接,充分利用各電子商務平台現有技術優勢和數據資源,實現無縫對接、數據共享;三是結構化指引,將管轄法院選擇、訴訟請求、賠償數額計算、法律依據引用等訴訟事項全面結構化,當事人一般只需勾選選項即可完成起訴等過程。這些訴訟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的創新做法,爲後續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和運行提供了基礎範本。同時,受已有訴訟體制機制制約,該法庭也面臨發展困境。一是專職化程度不高,在網上法庭審理線上糾紛案件的法官,還在線下審理傳統民商事案件,線上線下兩類案件的理念、規則各異,使得法官很難左右逢源。二是訴訟制度和規則不適應,涉網審判對原有基于物理空間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帶來挑戰,極易産生管轄爭議;電子證據的審查和認定規則需進一步明確;不能在網絡法庭進行缺席審判;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效力缺乏法律依據;電子支付令、督促程序是否可申請財産保全等不明確。三是信息壁壘制約網上審判,法院與公安、工商等機關之間沒有信息交換和共享渠道,無法對訴訟當事人身份真實性和網絡審判送達地址有效核實確認,無法及時調取采集儲存、留痕于工商等部門的電子證據。雖然電子商務網上法庭起到了前期探索作用,但必須破解發展瓶頸,突破其組織結構、政策法律、空間約束等局限,進一步構建新的司法組織、機制、規則等。
爲適應互聯網發展和司法實踐需要,2017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關于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聯網法院成立。2018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關于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北京互聯網法院和廣州互聯網法院成立。2021年4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成都互聯網法庭成立。
綜上,互聯網構築了與物理世界完全不同的虛擬世界,在此時空發生的行爲包括産生的糾紛、犯罪等,完全是一種有別于人類文明史任何階段的全新形態。在工業文明物理空間成熟起來的傳統法院,一邊審理物理空間發生的糾紛案件,一邊又審理網絡空間發生的糾紛案件,兩個“世界”左右逢源,在法官理念、司法理論、審判形態、訴訟程序及其規則等方面,很難周全。互聯網時代需要與之相匹配、相契合、相適應的司法形態與法官隊伍。從長遠看,不僅互聯網技術日新月異,初露端倪的“元宇宙”等,很可能更會出人意料。人類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在虛擬空間進行,這些既需要法律直接規制,也需要與之相契合的新型司法示範引領。互聯網法院的設立有其必然性、必要性、可行性。
二、“雙線訴訟”模式實踐與制度創新
互聯網法院的設立與實踐,取得了顯著成效。幾年來,杭州互聯網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和廣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案件35萬余件,審結33萬余件,訴訟費用在線交納率93.8%以上(有的法院達到100%),在線庭審率93%以上(有兩個法院分別是99.9%、99.82%),案件平均庭審時長約25~38分鍾,平均審理周期約37~70天,裁判文書電子送達率82.4%~92.4%,自動履行率最高的達93.6%。其中,廣州互聯網法院成立三年來,共受理案件156179件,審結143660件,法官人均結案數4105件(本地傳統基層法院人均結案數約1500件);上訴2122件,上訴率1.63%(本地傳統基層法院上訴率爲13.1%);再審2件,再審率0.0015%(本地傳統基層法院再審率0.067%);處理來信來訪事項32件,占案比爲0.2%(本地傳統基層法院累計處理來信來訪事項占案比爲0.75%);平均庭審時長約25分鍾、平均審理周期約37天(本地傳統基層法院平均庭審時長約66分鍾,平均審理周期約121天)。針對網絡空間行爲不同于物理空間行爲的特征,三個互聯網法院實現了一系列創新。
(一)創新案件管轄制度
案件管轄是傳統訴訟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基礎制度。總結前期實踐探索經驗,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互聯網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糾紛,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互聯網侵權糾紛,互聯網産品責任糾紛,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互聯網行政管理糾紛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等11類案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與傳統訴訟管轄制度比較,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制度具有如下特點:一是與傳統法院利用互聯網技術審理案件的管轄不同。傳統法院管轄的案件,既包括線下物理空間發生的案件,也包括線上網絡空間發生的案件,兩類案件均在線上按同一訴訟規則審理(也有的部分工作在線上進行)。而互聯網法院則只管轄線上糾紛案件,實行單獨的訴訟規則,形成線上糾紛線上審的“雙線訴訟”模式,充分體現了互聯網法院的特點。二是與專門法院不同。專門法院充分體現了其“專門性”,只受理某一類或某一特定領域的幾類案件,突出的是專業特點。互聯網法院則是綜合管轄,因互聯網行爲發生的民事、行政案件均予受理(未來可能還會擴大),其特點是“時代性”。三是傳統訴訟管轄對象均是在物理空間發生的行爲,都有明確的地點,主要以法律行爲發生地和當事人居住地等管轄爲原則,如“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爲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等。而互聯網空間發生的行爲一般沒有明確具體的地點,很難完全適用傳統訴訟行爲發生地管轄原則,只能創設新的管轄制度。
(二)創新法庭及審理模式
因應“雙線訴訟”的特點,互聯網法院創設了多種線上虛擬法庭審理模式。筆者將之歸納爲:(1)網標法庭審理,即在物理空間中設置一個約30平方米的空間,只有審判台,沒有傳統法庭原被告雙方現場坐席和旁聽坐席,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分別在互聯網上進行訴訟活動。這類網上法庭是比較標准的、常用的。(2)擬實法庭審理,即利用計算機制作的虛擬三維場景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實時合成,在網上虛設物理空間不存在的法庭,包括場景及其各種設施如法槌等,都是技術合成的,具有逼真、立體感強的效果,法官和當事人訴訟活動均在該技術合成又頗具真實感的法庭中進行。(3)方艙法庭審理,即在占地面積約3平方米特制的可移動“艙殼”內,只設法官席和一部電腦,其他法庭場景均爲虛擬,主要進行小額訴訟、簡易案件庭審以及證據交換、調解等。(4)異步法庭審理,即雙方當事人分別利用空余時間,不同時、不同地、不同步參與訴訟活動,訴訟各環節均可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各自選擇的時間登陸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5)辦公桌法庭審理,即法官辦公室的辦公桌與審判台合二爲一,法官在辦公桌前與雙方當事人在網絡空間進行訴訟活動,沒有上述網標法庭或擬實法庭形式。(6)居家法庭審理,即在互聯網端庭審系統中加載虛擬法庭背景。基于深度學習的輕量級人像分割模型,無需傳統的綠幕摳圖技術,將法官居家場景更換爲法庭背景,以適當保證庭審的嚴肅性。目前,此類法庭審理活動,只適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法官居家審理案件的特殊需要,且須經院長批准。另外,極個別案件如果確實需要,仍在傳統物理空間法庭審理。其中上述1-5種法庭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自主選擇,並無一定之規。顯然這種法庭和審理模式的變化,不僅僅是審判方式方法的改變,而涉及一系列審判制度和司法理念的重大變革,充分體現了“雙線訴訟”的特點和需求。
(三)創新與新技術深度融合
互聯網技術與司法活動的深度融合,是互聯網法院最顯著的特征,也是人類司法活動跨入新時代的標志。三個互聯網法院不僅普遍研發了裁判文書自動生成、類案判決推送、裁判風險偏離度預警等智能化監督管理平台,構建三維立體式審判監督體系等,而且還探索建立了區塊鏈治理服務體系,推廣使用5G技術等。其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與幾十個單位,利用北京市研發的國內首個自主可控區塊鏈軟硬件技術體系“長安鏈”,共同發起成立長安鏈生態聯盟,成爲首批通過國家網信辦備案的區塊鏈之一,接入管理規範和技術規範,爲區塊鏈規範建設提供有益參考。北京互聯網法院還主導建設“天平鏈”司法區塊鏈平台,上鏈證據一秒驗證,智能合約一鍵執行立案,訴前調解協議一鍵智能查凍扣,內外網交互、雲儲技術,保證了司法數據的安全和可持續利用。杭州互聯網法院首創異步審理模式,突破時空界限,讓當事人擁有充足時間咨詢律師獲取專業意見,言詞表達更充分,被譽爲審判模式的革命性變革;率先打造並開放司法區塊鏈平台,支持網絡作家上傳作品、保存證據,預防和懲治網絡抄襲;構築公平安全的數據利用秩序,建成全鏈路可信、全接點見證的“網通法鏈”智慧信用生態系統,破解部分電子數據認證難題,已存證超過1.94億條;研發著作權糾紛全要素審判“ZHI系統”,首創“知識圖譜+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實現區塊鏈確權存證、侵權智能比對;首創“E鏈雲鏡”智能執行分析系統,以“靜態數據+動態行爲”分析模式,深度匹配執行措施。其中,“ZHI系統”和“E鏈雲鏡”系統獲五項國家專利及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創新實體裁判規則
根據法治原則,法院負有不得拒絕裁判的義務。針對網絡新類型案件大多沒有直接具體法律依據的情況,三個互聯網法院本著根據法律一般原則,注重網絡行爲特點,綜合考量各方當事人利益、社會利益的平衡,尊重司法規律精神,通過個案裁判創設了一系列“雙線訴訟”實體裁判規則,既解決了糾紛,又彌補了立法滯後不足,也爲以後相關立法積累了經驗。一是在規範互聯網新業態發展方面,堅持利益平衡原則,確認了平台未采取與其獲益相適應的侵權預防措施,應當對侵害他人知識産權的行爲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電商平台可以通過固定條款方式,征得用戶許可,推送商業短信,但應當提供有效拒絕方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直播帶貨人經營者身份及帶貨責任;對網絡虛擬財産被盜,用戶和平台均有保護義務並合理分配責任比例等裁判規則。二是在維護公民網上權利方面,堅持嚴格保護原則,確認了即便因商業方式合法取得他人家信而在網上拍賣,亦構成侵犯個人隱私權;多人在線戰術競技類遊戲(MOBA)用戶對網絡遊戲整體連續畫面不享有著作權權屬;經脫敏化處理的二手車曆史車況信息,不屬于個人信息或隱私等裁判規則。這些經驗規則爲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提供了重要參考。三是在服務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堅持正當競爭和財産保護原則,確認了商業領域模仿行爲即使不産生混淆,但屬于虛假宣傳的,也構成不正當競爭;未經權利人許可,運用“5G”新技術通過雲平台使用權利遊戲的行爲,不符合“技術中立”抗辯;實際使用人勞動創造的網絡虛擬財産受法律保護;金融機構在提示告知等方面,應當承擔比線下更爲嚴格的注意義務等裁判規則。四是在推動互聯網新技術應用方面,堅持鼓勵技術向善原則,確認了AI生成內容享有民事財産權益保護;短視頻是否具備獨創性與其內容長短無關,爲有獨創價值的短視頻確權;提供網盤資源,分享鏈接的搜索服務構成侵權等裁判規則。五是在規範互聯網亂象方面,堅持從嚴治理原則,確認了以圖解電影、聽音識別、共享會員、主播陪看等方式,提供的網絡服務構成侵權;解決微信群主不作爲問題,微信群主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劃定網絡空間“最小自治單元”的行爲邊界等裁判規則。
(五)創新社會共治方式
著眼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拓展網絡空間協同治理領域。廣州互聯網法院上線全國首個跨港澳在線糾紛多元化解平台,彙聚粵港澳大灣區93個調解機構調解各類糾紛。在“×××遊戲侵權案中”,延伸禁令訴源治理功能,有效化解32萬余宗潛在糾紛,獲評2020年度AIPPI(國際保護知識産權協會)中國分會十大版權熱點案件。將“司法鏈”與“監管鏈”“風控鏈”“征信鏈”“服務鏈”連接,以大數據、區塊鏈等打通數據流轉壁壘,構建多元分析、多維評估、多重預警機制,協調聯動,共享共治;在全國首創“在線庭審+在線旁聽參與”庭審方式,邀請各類案件當事人上線旁聽庭審,建構網上審判公開新模式,解決了互聯網庭審如何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的難題。北京互聯網法院推動版權登記機構版權登記標准與司法審查標准統一,實現版權登記機構版權鏈與天平鏈數據對接,推動建立集約化線上圖片交易市場,一站式完成作品的權屬確認、版權交易、侵權取證、爭議解決等,促進了版權糾紛多元化訴前化解機制建設。針對涉網案件呈現出極強的“平台”屬性,杭州互聯網法院上線了全國首個區塊鏈智能合約司法應用,實現網絡行爲“自願簽約——自動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審判——智能執行”的全流程閉環,提升智能合約執行效率,通過低成本、高效率處理少數違約行爲,促進電商平台糾紛率從5%降到0.01%以下,對于推動形成互聯網時代契約訂立及履行的新形態,再造網絡信用新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六)存在的問題與困境
互聯網法院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面臨發展困境。一是認識高度不夠。大多未能站在人類文明發展進程的高度,理解互聯網法院的時代價值和曆史意義,仍將其視爲工業文明時代傳統法院中的一部分,尚未意識到它是人類進入信息化時代、與傳統法院並行、一般專門法院難以比肩的全新司法形態。二是司法理論供給不足。一方面,許多傳統訴訟理論、原則、規則等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另一方面,專門適用于“雙線訴訟”模式的司法理論尚未形成,對其訴訟規律的研究不夠系統、深入,仍在“摸著石頭過河”。如何使“雙線訴訟”模式“嫁接”到傳統司法理論之中,亦未形成統一認知。三是互聯網法院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三個互聯網法院設立均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有關方案爲依據,但尚未進入立法程序,有關法律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沒有“決定”確認。四是只有北京、杭州、廣州三個基層互聯網法院,沒有上訴審互聯網法院,體制體系不完備。實行“雙線訴訟”與“單線訴訟”雙軌制,不利于司法統一。五是沒有專門的《互聯網民事訴訟法》或《互聯網訴訟法》,對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能“選擇性”適用。六是互聯網新類型案件比較多,許多案件沒有實體法律依據,依賴“法官造法”,裁判標准統一性受到威脅,需要進一步規範。七是人力資源不足,尤其缺少既精通法律又通曉互聯網,還具有“雙線訴訟”思維的法官,相關人才培養機制尚未形成。上述問題和困境,如果不及時破解,將影響互聯網法院的現實與長遠發展,甚至可能使其演變爲一般傳統法院。
三、傳統司法理論析辨與調適
(一)主要理論觀點
概括起來,當前法學理論界有關互聯網法院、互聯網司法研究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傳統論”。有的認爲,盡管互聯網法院是新生事物,但在程序規則的構建上,仍需以傳統訴訟法基礎理論爲核心。電子訴訟不具備從根本上改變傳統訴訟的能力,傳統訴訟中的公開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直接言詞原則以及法庭對證據進行自由評價的原則都要得到遵循,這些原則構成了電子訴訟適用的基准。只要承認互聯網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屬于司法機關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程序,就必須要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規律。還有的認爲,在線審理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與傳統的線下審理沒有本質區別,不同的是互聯網法院把線下審理程序搬到線上,從立案、受理、送達、質證、庭審到判決的全流程線上完成。
二是“擔憂論”。有的認爲,遠程審判對傳統程序法理提出了一系列挑戰。其中比較核心的是,遠程審判不具備傳統訴訟程序所要求的典型意義上的在場性與儀式性。在場性的意義在于,任何一個程序參與者都將自己現實地呈現于其他程序參與者視覺與聽覺感官所能感受到的範圍之內,且其通過言語和動作所表達的信息可以立即爲其他程序參與者獲取。儀式性則營造出一種莊嚴肅穆的氣氛,對法庭內的所有人等都産生著某種心理暗示,告訴大家法律和正義不得被輕慢。遠程審判將傳統庭審的在場性打破,程序參與者並非將自己的全貌展示于對方視域之內,語言和動作表達的信息也有不能即時全部傳達到對方的風險。這樣一來,傳統法庭所追求的法官通過庭審獲取有利于公正裁判的充分信息的效果,可能會打折扣。當事人對于對方信息的捕捉也未必充分而准確,從而也會影響他進行更加具有針對性的意見表達。傳統訴訟程序所精心設計的攻擊防禦程序可能會在效果上有所減損。與之相關的傳統訴訟理論如直接審理原則、親曆性原則、言詞辯論原則等都會受到沖擊。另一方面,在欠缺儀式感的情況下,庭審缺乏莊嚴肅穆的氛圍,當事人對訴訟程序可能不再那麽敬畏,程序法也有遭到輕慢的可能。
三是“補給論”。有的認爲,每一種訴訟方式均有特定的時代背景和相應的理論依據,在時代背景變化的情況下,需要探索與之相適應的審判機制與審判方式。相比于“贊成”與“反對”的爭論,如何在梳理和總結刑事遠程審判實踐樣態、特征與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對相關的審判機理進行“再認識”與“新突破”,避免遠程訴訟出現法理缺失局面,有效緩解其與傳統訴訟理論之間的沖突、割裂關系,進而厘定刑事遠程審判的應用方向,顯得殊爲重要。遠程審判意味著傳統法庭的物理空間被突破,程序參與者之間以一種全新的方式展開言語交往,基于傳統庭審方式所建立的規則體系必然被重塑,這種新的司法裁判方式,給傳統訴訟程序規則帶來了顛覆性的變革。還有的認爲,爲了化解司法技術産品在研發、應用和運行中所面臨的正義風險,同時克服傳統正當程序理論在司法科技化背景下的解釋力失靈問題,有必要引入技術正當程序理論。技術正當程序強調司法技術産品在運行中的信息透明、自主參與、准確可靠、可救濟與可問責。該理論在傳統正當程序理論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對于技術因素的理解變量,使得司法正義在技術應用場景中外化爲相應的開發准則、准入機制、權力保障體系和技術應用標准。
四是“重構論”。有的認爲,與傳統司法相比,互聯網法院呈現出訴訟活動在線化、當事人賬號化、訴訟規則現代化、法院電子化、審判智能化、網絡治理司法化等新特征,並跨越了技術、組織、程序法、實體法等不同領域,需要重構具有自身特點的法理基礎。有的認爲,“在線”意味著時空界限被打破,信息傳遞、交流、留存等發生根本變化,應以在線爲基本定位、基本特征和基礎維度,確立新型訴訟規則,同時也應考慮應對儀式感和莊嚴性等基本理念、直接原則等訴訟基本原則、管轄和證據規則等具體傳統規則的挑戰,進行適當的創新和解讀。還有的認爲,我國民事電子訴訟改革的目標是建立以當事人爲中心的電子訴訟規則體系,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進行深度的理論總結與規則重塑,推動電子訴訟規則的結構性構建,電子訴訟與人工智能、5G、區塊鏈、大數據司法的融合應用,將共同構築未來信息社會的法治圖景。
(二)“雙線訴訟”模式的基本立場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規律,加強對我國法治的原創性概念、判斷、範疇、理論的研究,提升我國法治體系和法治理論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筆者認爲,互聯網法院是人類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時代意義的創舉。它開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具有裏程碑價值。我們要站在人類文明發展史的高度認識和理解其價值意義,不能囿于傳統理念,否則就會落入窠臼,甚至許多問題會作繭自縛。所謂互聯網法院,是在信息化時代産生的、具有獨立實體形態、以“雙線訴訟”爲運行模式的審判機關。其主要特征是:(1)它完全是互聯網時代的産物,不是工業文明簡單的衍生品或附屬物;(2)它與一般傳統法院運用互聯網技術爲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供便利的訴訟服務或直接在線上開庭審理案件的“數字法院”不同,是單獨成立的、組織上和物理空間上與傳統法院分離的實體法院(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升級,“元宇宙”的面世普及等,將來這種“實體”也會發生變化);(3)它專司管轄因互聯網即“線上”的行爲而發生的交易、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和行政糾紛案件,不受理物理空間即“線下”行爲發生的糾紛案件;(4)辦理案件的方式包括當事人遞交訴訟材料、交納訴訟費用、立案、開庭審理、判決、送達等全過程均在線上虛擬運行,只有極個別必須在線下進行訴訟的案件或訴訟環節才在線下物理法庭進行,此屬例外。
互聯網司法或互聯網訴訟是個廣義概念,包括“線下糾紛線上審”“線上糾紛線上審”“線上糾紛線下審”和“線上線下交叉糾紛線上審”四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因爲是物理空間發生的行爲糾紛,“跨界”到互聯網空間進行訴訟活動,這種巨大的“時代差”如同天壤之別,客觀上確有“擔憂論”提出的一系列“不適”。第二種情形即“雙線訴訟”模式,是各方當事人自始即在網絡空間發生交易、侵權等行爲,又在同一網絡空間進行訴訟活動,不存在“跨界”問題,法官、各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在線上“同頻共振”,均沒有“不適”感。第三種情形是用傳統審判模式審理線上糾紛案件。第四種情形則是在線上審理的糾紛行爲或內容,部分發生在線上、部分發生在線下。當前,理論界實際上主要是對“線下糾紛線上審”進行研究提出異議,專門研究“雙線訴訟”模式的較少。第三、四種情形也基本未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主要以互聯網法院“雙線訴訟”模式爲研究對象。對此問題的研究應當把握以下幾點:首先,要將“雙線訴訟”模式與“單線訴訟”模式尤其是“線下糾紛線上審”區別開來,二者差異很大,不能混爲一談。其次,傳統訴訟理論是基于工業文明背景下物理空間行爲而形成的,具有明顯的時代性,不宜簡單以此評判信息化時代背景下“雙線訴訟”的是與非。最後,現行民事訴訟法無論是基本原則還是具體程序,也主要是針對物理空間行爲糾紛在線下進行訴訟而規定的,理論研究應當秉持創新理念與精神,以更廣闊的視角,爲豐富和完善立法提供參考。總之,面對信息化時代新的司法實踐,我們的原則應當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緊緊圍繞公正、高效、便捷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這一訴訟的核心價值,堅持問題導向,在遵循司法活動基本規律前提下,以開放包容的胸懷,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一是改造“擴容”。對不完全適應新的實踐要求的傳統司法理論進行改造,重新诠釋定義,或作擴張性解釋,賦予新的內涵外延,使其盡可能容納互聯網訴訟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二是適應“融入”。全面系統研究總結互聯網訴訟特別是“雙線訴訟”模式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摸清規律特點,對其作出適應性解釋,盡可能將其融入傳統司法理論之中,避免或減少直接沖突。三是原創“補白”。針對其規律特點,對既不能“擴容”也不能“融入”,而需要完全再造的,則創造與之相適應的原創性概念、定義、原則、程序、規則等。四是構建體系。整合上述幾個方面構建形成一套系統科學的適用于互聯網訴訟特別是“雙線訴訟”模式新的理論體系。並以此統一互聯網法院的認知,規範標准運行與操作,形成理論與實踐相契合、相協調的格局,使之更加成熟定型,向著正確方向發展。這是一個不適—調適—適應的過程,可稱之爲“調適論”。
(三)“調適論”之刍見
1.關于公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原則最早是爲了反對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審判、私設法庭、專橫擅斷而提出的,經曆了工業文明時期的發展與演變,取得了司法上基本原則的價值地位,並在各類訴訟程序中衍生出很多具體規則。它既是我國的一項憲法原則,也是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雖然互聯網法院適用的訴訟規則等經過一系列相關創新和適應性調整,但必須遵循公開審判原則的基本價值,確保司法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同時,也需要從時代更叠的層面,考察公開審判原則,使其再造升華。在工業文明時代,人們獲取信息僅限于報紙、電視等渠道,即時性不夠,傳播面受限。爲了強化公衆和輿論對司法的監督,需要向“盡可能公開”的方向解讀和發展。然而,信息化時代帶來了信息爆炸式的傳播方式,人人可以是自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十分便利。比如傳統庭審公開,僅限于法庭旁聽,人數有限,而在互聯網上開庭,理論上參與實時庭審的人數沒有上限,可旁聽人員的範圍是傳統庭審無法比擬的。但有時當事人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等被泄露,産生網絡暴力,甚至也有輿論綁架司法的情況。況且,有時網民關注的焦點不一定是案件是否得到公正處理,而是其中或背後某些“吸引眼球”的信息,這已有偏離監督司法範疇之嫌。互聯網法院適用公開審判原則,應當秉持有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審理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滿足社會公衆監督司法需要的同時,要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等重要權利,防止過猶不及。
2.關于直接審理原則、司法親曆性原則。直接審理和司法親曆性要求法官親自到法庭當面直接聽取當事人雙方的主張、理由、依據和質辯等,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察言觀色、親身體驗,據此對其陳述、供述等進行判斷,作出裁判。這有利于法官身臨其境直接探明案件事實真相,公正裁判。客觀分析,有的線下糾紛案件在線上審理,有時會影響這種效果。比如離婚案件,法官要通過庭審活動體察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這種感受、心證、判斷等,在物理法庭面對面觀察體會和移到線上“隔窗”觀察感受是不同的。但是“雙線訴訟”模式則不同,由于雙方當事人的交易、侵權等行爲本來就發生在網絡空間,法官也在網絡空間直接審理,具有“同質性”,各訴訟參與人的接觸更直接、真實,更符合親曆性本身的內涵和本質。相反,如在互聯網上侮辱誹謗他人,若將線上的證據材料如視頻、圖像、聊天記錄、網絡頁面等下載,在物理空間法庭質證認證,法官的“親曆”感受反倒“變味兒”,甚至有“此物非彼物”之感,更不利于對侮辱誹謗事實和影響度的認知,反而不符合網上行爲親曆性的內在要求。可見互聯網法院“雙線訴訟”模式,不僅不違背直接審理原則、司法親曆性要求,反而更符合親曆性認知規律。
3.關于言詞辯論原則。相對于書面審理原則而言,言詞辯論原則要求法官審理案件,尤其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要以直接言詞亦即面對面的口語陳述方式進行。這有利于各方親口表達自己對有關證據材料的全面深入理解、認知等,有利于法官不僅從客觀證據中,而且結合言語表達更准確發現真實。但是,言詞辯論原則在傳統訴訟中的作用也是相對的,雖然它有利于當事人公正清晰、迅速地說明法律爭議,但絕對適用的結果會導致訴訟拖延甚至偏離辯論的主方向。現代民事訴訟即便不引入電子訴訟,該原則也有被限制或弱化的趨勢。如,2001年修改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作了變通: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不經言詞辯論作出判決。“雙線訴訟”模式當事人在互聯網平台發生的行爲,又在互聯網平台上言詞陳述、辯論,體驗應是一致的。再者,言詞辯論原則的價值主要在于,物理空間發生的糾紛往往客觀證據較少,需要以言詞作爲補充,甚至有的民間糾紛案件沒有客觀證據,只能依賴言詞。而網上行爲全程留痕,客觀證據比較全。從互聯網法院的實踐來看,用語言表達各自的意見,辯論爭議的證據、事實、法律適用等,沒有在物理空間法庭表達更集中、激烈,但並未對其表達、互動、交流等形成實質性影響。可見,“雙線訴訟”模式中言詞辯論原則的價值明顯降低。
4.關于“場景”“現場感”的嚴肅性。在傳統訴訟活動中,法庭場景的價值自不待言,具有莊嚴、肅穆等特點,對于樹立法庭嚴肅性、權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雙線訴訟”模式均是虛擬法庭,沒有傳統法庭場景,客觀上減少了莊嚴感(即便仍可布置國徽等)。但是,從另一方面看,網絡社會的特點之一是減少層次、等級,凸顯了社會主體的平等性。這種審判活動無論是當事人之間、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相互平等、互相尊重的意識增強了。當事人不存在傳統訴訟中可能出現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等困惑。而且線上審判活動全程留痕,既促進了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行爲的規範,也加大了對法官行爲的約束,更限制了法官與當事人、律師等的非正常接觸。在廉潔、公正、規範等問題上,基于人是感性動物,機器則無情無欲的認識,相對于人的自覺、自律乃至制度約束,當事人及社會公衆更相信機器和技術。實際上,傳統法庭嚴肅性、權威性的主要目的,也是爲了追求司法公信力。實踐中這種無場景的“場景”審判活動的公信力大幅度提升了,這也是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上訴率、申請再審率、上訪事項明顯低于傳統法院的原因之一。在信息化時代,法庭嚴肅性、莊嚴感的價值已明顯降低,互聯網法院及其審判活動公信力的提高,主要依靠公正、高效、平等、便捷、親民等,而非傳統的“場景”“儀式感”。
5.關于當事人程序利益減損問題。有些觀點認爲,線上訴訟對當事人程序利益造成了減損,這也是“傳統論”“擔憂論”的主要理由之一。筆者認爲,首先,“線下糾紛線上審”客觀上會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或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減損。因此,2021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線上審理須“經當事人同意”。若此則屬當事人行使了處分權,所謂減損問題應已解決。其次,“雙線訴訟”模式中,刑事案件與民事、行政案件應分別論之。刑事案件是公權力追訴被告人,對其訴訟權利的保護應更周全、嚴格,因此,線上發生的嚴重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要求線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線下審理。客觀上,在線上發生嚴重犯罪,尤其是自然犯罪如殺人、傷害、強奸等比較少,甚至不可能。民事、行政案件則另當別論。一則運用互聯網技術審理線下糾紛案件,總體來說是爲當事人和法院提供的服務手段,主要意義是方便當事人,提高辦案效率。手段服從目的,應當以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爲限。而“雙線訴訟”其糾紛原本就發生在網絡空間,“線上審”不僅僅是一種服務和手段,而屬“同性同質”,是糾紛本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人類文明發展階段之使然,不能簡單以“減損”論。二則民事訴訟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訴訟利益的相對性,合理“減損”是制度容忍範圍之內的,如證據優勢原則,實際上就包含對一方當事人程序和實體利益一定的“減損”,但基于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公正與效率平衡原則,此種制度設計並無利益“減損”之虞。“雙線訴訟”較之“單線訴訟”一定的所謂權利缺失,亦屬必要,不應簡單歸于利益“減損”。
6.關于應否定位爲專門法院問題。專門法院是從傳統統一審判體系中分離出來的,其突出特點是案件管轄的專門性。有不少人主張互聯網法院應當定位爲專門法院。筆者認爲,從性質和時代意義上論,互聯網法院應是與傳統法院並行比肩的信息化時代的新型法院,不宜定位爲傳統法院之中的專門法院。一是産生的時代背景不同。站在人類文明發展史的高度觀察,專門法院和其他傳統法院主要是工業文明的産物,互聯網法院則是信息化時代的産物,二者非專業領域不同,而是時代背景、産生基礎相異。二是面向的空間領域不同。專門法院與其他傳統法院一樣,主要面向物理空間領域。而互聯網法院則面向網絡空間領域,它們不屬于“同一個世界”。三是設立的標准不同。專門法院從一般傳統法院中分立出來,是以審判專業化爲標准,故以“專門”而得名,其理念基礎、模式、程序等與一般傳統法院沒什麽區別。互聯網法院不是以專業化、專門化爲標准,非“專門”管轄而是綜合管轄,它受理因互聯網行爲發生的各類案件,其理念基礎、訴訟模式等也不同。四是發展前景不同。目前專門法院只在個別地方設置,而且只設一級,是碎片化的,除成立較早、體系比較完備的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外,其他專門法院難以完全擺脫其地域特點,將來很難每一種專門法院都在全國普遍設立,否則將嚴重沖擊甚至肢解普通法院體系。要注意吸取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設立之後又“改制回歸”的教訓。而互聯網法院則不同。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移動互聯、區塊鏈等技術迅速發展,互聯網法院完全適應于新技術的優勢,將得到充分彰顯,而且互聯網案件無地域、無區劃、無邊界的特點,極易將全國的案件統一管轄,並爲其未來布局提供全新的途徑。
四、“三步走”戰略與制度構想
我國已成爲網絡大國,將大力實施網絡強國戰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加強數字經濟發展的理論研究,就涉及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發展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將“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推動完善互聯網法院管轄”作爲重點任務。《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將“加強互聯網法院建設”作爲重點內容。我們應當站在時代制高點,適應信息化時代發展需要,立足于當前客觀需要和可能,著眼于未來長遠發展,推動互聯網法院高質量發展。數字正義是人類發展到數字社會對公平正義更高水平需求的體現,是數字社會司法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互聯網司法的價值目標。互聯網法院的基本任務是保護數字社會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依法有序發展、規範數字空間秩序和數字技術應用倫理,滿足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對司法的新需求,進而實現數字社會更高水平的公平正義。爲實現這一目標,筆者認爲,應當研究謀劃互聯網法院“三步走”發展戰略。
(一)總結改革經驗,把握基本規律
基本目標是解放思想,總結近幾年互聯網法院改革的經驗,深入研究、准確把握互聯網法院這一信息化時代産物的規律性,鞏固改革成果,培養儲備人才,爲進一步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1.探究訴訟規律特點。“雙線訴訟”模式有其自身的規律和特點,歸納起來主要有:(1)糾紛行爲“通域性”。各方當事人的行爲發生在虛擬網絡空間,沒有地域界限,沒有行政區劃,沒有距離遠近,彼此“同屏”“同線”“同域”。這對互聯網案件是否應當以地域管轄爲原則提出了疑問;(2)當事人身份“賬號性”。在網絡中,人們通過抽象的網名等代替現實中的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名稱,以密碼、密鑰等身份認證方式代替現實中的簽字、會面等,可以說網絡中的法律關系已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是數字形式存在的“賬號”。互聯網法院通過這種數字認證方式,來審核訴訟參與人的身份。(3)法庭形態“虛擬性”。它不同于傳統的物理空間法庭,是在互聯網上虛擬設置的,由法官、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分別所在的場所通過互聯網連結在一起,共同組成一個“同系統分場所幾點一線”的組合式虛擬法庭。這對法庭的概念、意義、設置、布局、模式、建設等提出了全新的要求。(4)訴辯審理“隔屏性”。法官、各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具體訴訟行爲不在同一物理空間,而在不同甚至遙不可及又近在當面的網絡空間,隔屏對話、虛擬互動。這與法官親曆性、直接審理原則、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辯論等傳統理論不完全吻合。(5)證據過程“留痕性”。當事人網上交易、違約、侵權、犯罪等行爲,技術上均有記錄、記載,特別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使留痕固化,不可更改。這爲調查取證認定事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對傳統法院審判特別是庭審以調查核實證據爲重點的模式,提出了新的主張。(6)送達生效“即時性”。送達簽收涉及法律文書及有關訴訟材料生效與否以及生效時間這一重大問題,與受送達人權利義務的關聯度極大。傳統送達方式如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送與達都有一定時間間隔,而且一般以當事人簽收爲生效要件,法律文書生效時間與送遞時間往往不是同一時間點。而互聯網訴訟一般是除系統錯誤等特殊情況外,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爲送達,即送即達即生效,這不僅僅提高了辦案效率,而且直接涉及受送達人的權利享有與義務履行。
2.創新管理模式。“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計算機的迅速普及、網絡通訊技術的廣泛應用,締造了一個以信息化爲核心的時代。在這個時代裏,人與人之間的山川阻隔被徹底消除,整個世界成了平的。”與工業文明時代不同,信息化時代人類實現了充分、及時、直接的彼此聯系與影響,社會主體可以在同一平台上獲取相同信息,不再需要層層傳達轉遞。傳統的各類層級組織功能弱化,呈現出扁平多元和碎片化趨勢。去層級化、扁平化重構著傳統社會結構,創造新的組織方式和組織形態。正是爲了適應這種變化,2017年印發實施的《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規定,堅持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在理順職能、優化分工的基礎上,整合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層級;員額較少的院應當設立綜合業務機構。互聯網法院作爲信息化時代的直接産物、司法改革的“前排方陣”,應當充分彰顯上述特征,減少管理層級,降低管理成本,改革傳統行政管理模式的審判庭,根據需要組建若幹以合議庭爲基礎的審判團隊。行政綜合部門適當合並,減少塊塊分割,實行全新的機構設置和管理模式。這是互聯網技術帶來社會革命的一個組成部分,符合社會組織管理扁平化的規律。
3.規範拓展案件管轄。突出“雙線訴訟”特點,管轄範圍只限于網絡行爲産生的糾紛,形成線上糾紛由互聯網法院管轄,線下糾紛由傳統法院管轄格局。當事人行爲部分在線上、部分在線下的,根據實際情況,主要行爲在線上的,由互聯網法院管轄,主要行爲在線下的,由傳統法院管轄。以此劃定管轄邊界,既清晰明確,又體現了互聯網法院管轄特點。建議按照此思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的11類互聯網案件外,還可以擴大其管轄範圍,受理與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密切相關的其他案件。民事訴訟,如涉互聯網技術秘密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涉互聯網商標虛擬服務、虛擬産品糾紛,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和壟斷糾紛,涉互聯網廣告合同糾紛、演出合同糾紛、展覽合同糾紛,簽訂、履行行爲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信托、保險糾紛等。行政訴訟,如不服行政機關撤銷、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涉互聯網行政許可證而産生的行政糾紛,不服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征信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服務管理等涉互聯網行政行爲而産生的行政糾紛。總之,“雙線訴訟”模式應當成爲劃分案件管轄的基本原則。
4.改革庭審模式及庭審重點。物理空間發生的行爲往往時過境遷,證人證言的穩定性比較弱,書面證據材料容易篡改,雙方當事人經常有意或無意發生理解上的矛盾。因此傳統庭審的重點一般都是法庭調查,其中關鍵又是證據核查認定,通過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辯證甚至當庭認證等,逐一調查核實,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公正裁判。而信息技術特別是區塊鏈技術普及,使電子數據、微信記錄、視頻等證據的留痕性、存檔性、真實性、客觀性等明顯提升,甚至使當事人的行爲過程完全“鎖定”,不可更改、不可置疑。庭審對許多證據事實的調查、質證、辯論等必要性明顯降低。有些案件如果運用區塊鏈技術或其他合法的技術手段“鎖定”了相關證據,沒有極特殊情況可以直接認定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簡化了庭審程序,提高了辦案效率,保證了辦案質量,還可以引導網民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在交易活動或訴訟中保護自己合法權益。這是互聯網法院庭審的重大變革,概括起來可以稱爲“四化”,即重點轉化、程序簡化、認證易化、裁判優化。
5.完善人才培養和儲備機制。從實踐情況來看,互聯網法院人才特別是法官力量嚴重不足。廣州互聯網法院現有在編法官35人,2021年上半年人均結案569件,法官年人均結案應爲1200件(不包括訴前化解約1000件),據此計算並考慮訴前化解及技術輔助審判等因素,該院能承受的最大年糾紛化解量爲85000件左右。近三年廣東省全省法院受理純線上糾紛約57萬件,年均受理量約19萬件,所需法官人數約86名。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編法官30人,成立以來人均結案累計2900余件,約人均每天辦案3.6件。隨著互聯網案件的不斷增多,特別是突破地域管轄制度的設計構想,人才培養與儲備任務非常艱巨。解決此問題可以研究開辟以下途徑:(1)大學研究生教育。與有關部門和大學合作,在法學、計算機以及相關專業本科畢業生中,選擇優秀人才進行定向互聯網審判專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培養。學制期間到互聯網法院實習一年,畢業後符合條件的予以錄用。(2)社會招考。面向社會招考法學、計算機以及相關專業碩士、博士畢業的工作人員,錄用後在互聯網法院試用一年,勝任工作的正式上崗。(3)系統選錄。在全國政法系統選錄法學、計算機以及相關專業畢業通過司法考試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先進行半年集中專門培訓,符合要求的即上崗。
(二)依法授權試點,確保改革于法有據
基本目標是按照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要求,明確法律依據,創新具體制度,擴大改革成效,推動互聯網法院建設與發展走上法治軌道。建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試點,重點解決以下問題。
1.賦予互聯網法院法律地位。目前互聯網法院的狀態,需要從“法定法官原則”進行審視。作爲一項在世界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普遍認可的司法原則,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按照法律預先設定的標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和審判法官,且根據標准確定的法院和法官應當是明確的。該原則的首要方面是,應明確規定法定法院之設立依據,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就特定案件專門成立特別法院。我國《立法法》也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産生、組織和職權只能制定法律。重大改革應當于法有據,特別是互聯網法院這種涉及法院體制、體系,對訴訟制度、原則、程序、規則以及對實體法許多填補空白的重大創新,更應當有法律依據或權力機關明確授權。立法滯後于社會實踐是常態,也是規律使然。目前專門制定有關法律的時機尚不成熟,可考慮參照相關先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對互聯網法院“授權試點”。如,2021年8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開展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授權試點期間試點法院暫時“調整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條款,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這種“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授權,不僅能使互聯網法院及其一系列突破現行法律的創新于法有據,而且能給互聯網法院以更寬廣的創新空間,較之賦予其專門法院法律地位價值更大。
2.突破地域區劃統一行使管轄權。以工業大生産爲特點的工業文明,催生了城市化和人口的大量集中。從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法院審判出發,傳統法院的訴訟管轄都普遍確立了地域管轄原則。但是,互聯網最突出的特點之一是“通域性”,沒有地域界限和距離,全域貫通統一。“雙線訴訟”按其自身規律和特點,不應簡單適用地域管轄原則。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中央事權,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國家設在地方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辦理跨地區案件。這爲互聯網法院突破地域管轄,在全國統一行使管轄權提供了政策依據。建議“雙線訴訟”案件管轄突破地域,根據任務量和人力,全國統一確定管轄。
3.探索建立“類集團訴訟”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了集團訴訟制度。互聯網平台商業模式的特點之一,是多數甚至無數客戶連續發生海量同種標的、同類性質的交易,如網上購物、網絡小額貸款等。此類案件一般事實清楚、訴訟標的較小,而且都有固定合同條款,當事人權利義務相同,違約情形類似,案件同質化現象突出。但是原告起訴時,可能許多“客戶”尚未發生交易,或者交易尚未産生糾紛,將來發生糾紛起訴之後,嚴格講並不完全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建議適應互聯網訴訟的特殊需求,創建“類集團訴訟”制度,即事後發生類似交易,産生糾紛當事人起訴的,經一定程序審查,確定屬于同類訴訟標的、訴訟請求相同的,直接適用該類案件判決、裁定,使大批量沒有規則價值的簡易案件快速、簡化、批量化處理,降低訴訟成本,這樣更符合“雙線訴訟”特點。
4.拓展涉外案件管轄。網絡行爲特點之一是沒有國界、全球互聯互通。互聯網涉外案件越來越多,而且專業性比較強。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但是,目前三個互聯網法院都是基層法院,無權受理這類涉外案件。實際上互聯網涉外案件由互聯網法院審理更爲專業和方便,也更易取得當事人雙方信任,對于維護我國司法主權,加強我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參與相關國際規則制定,樹立互聯網法院形象和權威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在三個互聯網法院進行重大涉外互聯網案件管轄試點。
5.有條件的認可“法官造法”。互聯網發明和普及時間不長,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大多都是新類型案件,許多沒有相對應的具體法律規範,而依據法院不得拒絕裁判原則,又必須處理案件,創立規則、填補法律空白實際上就成爲互聯網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法官造法”難以避免。互聯網法院成立以來,通過審理大量新類型案件,創立的一系列裁判規則,許多屬于人大立法權限之內的事項,但客觀上尚不具備人大立法的條件。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些“法官造法”進行篩選甄別,分別上升爲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以統一法律標准和裁判尺度,既解決互聯網法院審判案件實體法律依據不足問題,又爲今後人大立法奠定基礎。
(三)健全體制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
基本目標是構建系統的法律體系,改革審判體制,完善全國布局,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互聯網時代特色、在地位上與傳統法院並行比肩的、科學完善的互聯網法院體制和審判體系,實現互聯網法院高質量發展,推進司法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1.制定《互聯網民事訴訟法》。現行《民事訴訟法》是針對物理空間發生的傳統訴訟而制定的,許多內容難以適用互聯網案件審判。雖然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條線上訴訟的原則規定,但長遠看仍不能適應互聯網訴訟需要。“雙線訴訟”對傳統訴訟理論、原則、規則構成了重大挑戰,有的甚至是顛覆性的。這種時代變遷帶來的司法革命,不是對傳統訴訟規則的簡單複制,而是理念的重塑以及原則、規則的重構,需要對訴訟程序進行根本性的現代化改造。202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對一些主要問題作了初步規定,對指導規範互聯網訴訟有重要指導意義。建議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針對互聯網訴訟的特點,適時制定《互聯網民事訴訟法》或《互聯網訴訟法》,以全面適應互聯網訴訟需要,完善我國訴訟法體系,爲世界訴訟法理論和立法實踐貢獻中國智慧。
2.管轄網絡刑事案件。互聯網在爲人類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爲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技術與空間。近些年我國網絡犯罪乃至跨國跨境網絡犯罪大量增加,已成爲社會的一大危害,其增長速度遠超過傳統違法犯罪案件。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全國共破獲電信網絡詐騙案件39.4萬起,抓獲犯罪嫌疑人63.4萬名,同比分別上升28.5%和76.6%,封堵涉詐域名網址210.6萬個,緊急止付涉案資金3291億元,國家反詐中心APP受理群衆舉報線索1466萬條。有學者提出,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行使國家刑罰權,行政訴訟的目的在于處理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的程序保障要求顯然高于民事訴訟,它們發展電子訴訟的適宜性不及民事訴訟。但互聯網犯罪不同于傳統犯罪行爲,其偵查、起訴、審理、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裁判等等都有其特殊性。由互聯網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有利于體現網絡犯罪審理特點,保證審判質量。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確有特殊性,重大、疑難、複雜、可能判處重刑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不同意“雙線訴訟”的,應在線下法庭審判。而大量的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罪行較輕的案件,尤其是適用速裁程序、減刑假釋等案件,則可考慮采用“雙線訴訟”模式。此外,特殊案件可以主要內容在線下審理,部分訴訟參與人可以在網上遠程參加。這項改革涉及整個刑事審判體系的重構,建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相關改革亦應跟上。
3.建立多元審級制度。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成立以來共受理案件35萬余件,上訴率、再審率、來信來訪事項占案比都明顯低于傳統法院。如,廣州互聯網法院所辦案件,上訴率、再審率、來信來訪事項占案比分別爲1.63%、0.0015%、0.2%,遠低于當地傳統基層法院13.1%、0.067%、0.75%的比率。這說明“雙線訴訟”案件審理質量高、效率高、當事人認可度高、裁判權威性高。因此,未來立法建議在平衡公正與效率的基礎上,科學配置司法資源,構建多元審級制度。基本原則可以是:重大、疑難、複雜、關鍵證據未運用區塊鏈等技術固定、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實行一審、二審和有條件的再審;一般案件特別是關鍵證據運用區塊鏈技術固定,沒有篡改可能,當事人無法推翻或反證的,可以實行一審、二審制,不必設再審程序,真正實行“兩審終審”制;案情簡單、標的額較小、主要證據已經運用區塊鏈技術固定、當事人爭議不大的,可以實行一審終審制,不必設二審、再審程序。這種多元審級制度符合互聯網行爲即時、快捷、經濟、行爲留痕、證據易固定等特點和規律,既降低了社會的司法成本,又保證了辦案質量。
4.設立上訴審互聯網法院。現在的三個互聯網法院都是基層法院,上訴審法院是其所在地的傳統中級法院,這樣帶來一個悖論,互聯網法院是基于信息化時代互聯網行爲糾紛的特殊性而設立的,許多都不同于傳統法院。互聯網法院一審,又由傳統中級法院行使終審權,從審判理念、訴訟程序運行到裁判規則等方面似難以保障統一,不僅影響辦案質量和效率,而且降低了成立互聯網法院的價值,因此建議考慮設立上訴審法院。從已有基礎、審判力量、業務能力、社會成本等方面考慮,比較理想的方案是將現有北京、杭州、廣州互聯網法院改造爲上訴審法院,另行設立若幹一審法庭,以相對自成體系,統一理念和標准等,充分體現互聯網法院的時代特色和價值。基于互聯網訴訟無地域區劃界限的特點和互聯網案件上訴率、再審率、信訪事項占案率都很低,上訴審法院任務量預計較小的實際情況,如無特殊必要,宜嚴格控制新增設法院,若以後審判任務需要,以現有法院增加人員爲主要解決之道,以體現互聯網法院規模化、批量化、簡捷、高效的特點。
5.完善互聯網法庭全國布局。隨著互聯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一審互聯網案件數量、種類越來越多,根據任務發展需要,建議在充分調查研究基礎上,逐步在全國部分基層法院布局設立一審互聯網法庭。設立原則主要是:首先,充分考慮互聯網無地域、無區劃、無邊界等特點,不受行政區劃限制,一審法庭和上訴審法院地域上也不必相互對應,主要根據案件量和法治人才優勢等在全國統籌布局,防止受地方利益影響。其次,全國法庭數量不宜多,突出“集約化大生産”規模效應,充分體現其容量大、速度快、效率高、標准統一的特點。最後,各互聯網上訴審法院和一審法庭案件管轄分工,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量和人員情況統籌安排。
五、司法模式的中國貢獻
人類生活向數字世界全面遷徙不可逆轉,我們正在經曆傳統制度與數字革命的激烈碰撞。“世界正在從重塑中迅速地出現新的價值觀念和社會准則,出現新的技術,新的地理政治關系,新的生活方式和新的傳播交往方式的沖突,需要嶄新的思想和推理,新的分類和觀念。”互聯網法院是時代的産物,是人類法治文明的最新組成部分,是我國法治的原創性概念和對世界的貢獻。資料顯示,現在世界上只有我國建立了互聯網法院,其他國家有的傳統法院開展了線上審判活動,有的也有電子司法方面的法律,但尚未建立統一受理互聯網案件的互聯網法院。如,2001年2月,美國密歇根州議會通過《電子法庭法》,同年10月,密歇根電子法庭正式成立,擁有與其他法院一樣的權力,但並不是專門審理網上糾紛的法庭。2016年9月,英國發布了《司法系統改革聯合聲明》,明確了在線訴訟有關內容,涉及民事、家事、刑事等領域,在線離婚、遺囑認證、民事金錢索賠、社會保障上訴及刑事在線答辯等試點項目均獲成功。新加坡立法授權法院准許被告人和證人通過視頻鏈接提供證據,法院對該證據進行有效評估,盡最大可能保持程序完整,還將書面聽證與口頭聽證相結合,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以異步方式進行調解、證據交換、審判等,並開展“異步聽證”試點工作,滿足了疫情期間訴訟當事人的司法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加拿大、澳大利亞等也不同程度進行了線上審判,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暴發,客觀上推動了線上審判發展的進程。從長遠來看,其他國家因應信息化時代的需求,也可能會陸續建立互聯網法院(internetcourts)或互聯網法庭(internetdivisions)。英國首席大法官伯內特指出:“無論是發達的經濟體還是發展中國家,迅速加強技術的應用都是確保司法車輪繼續轉動的唯一途徑;隨著法官從業者和訴訟參與人對技術日漸熟悉,最初的疑慮正在被消除,今天激進的改革很快會成爲明天的日常。”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好、運用好、治理好互聯網,讓互聯網更好造福人類,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我國要積極參與數字經濟國際合作,主動參與國際組織數字經濟議題談判,開展雙多邊數字治理合作,維護和完善多邊數字經濟治理機制,及時提出中國方案,發出中國聲音。我國互聯網法院已經有了成功嘗試,並引起了世人關注。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英文網站總訪問量1457萬余次,接待外賓來訪60場共計1768人次,覆蓋了6大洲的48個國家和地區。廣州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涉國際知名標識、國際域名、網絡遊戲、數字作品等涉外因素知識産權案件3212件,年增長幅度達46.2%,其中涉外當事人主要來自美國、英國、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杭州互聯網法院設立跨境貿易法庭,依法審理“小豬佩奇案”,被英國《泰晤士報》稱爲“中國知識産權保護方面一次具有裏程碑意義的判決”。意大利B.P.M銀行專程來函,稱贊中國平等保護中外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的跨國公司收到在線送達的訴訟材料後,主動應訴,認可電子送達和在線開庭方式。近年來先後有50余個國際司法代表團前來考察,認爲中國法院將司法與高科技、新科技有效結合乃世界“頂級創舉”。疫情期間網上立案、開庭等創造性解決訴訟難題的做法,也受到了外媒的肯定。法新社、TheLawyer等外媒專門報道,稱“在線上訴訟領域創新方面,中國已處于世界領先地位”。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爲中國現代化建設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提供了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們必須緊緊抓住這一難得的曆史機遇,創新司法制度,提出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
(一)彰顯互聯網法院樣本價值
中國互聯網法院與一般的“互聯網+司法”不同,它是獨立于傳統法院、具有自身實體、將其整體與互聯網完全融爲一體的全新法院形態。展望未來,鑒于物理世界與互聯網世界共生共存,互聯網法院不可能替代傳統法院,但與傳統法院各行其道、各揚其長、並行比肩、相得益彰,將是大勢所趨。我國順應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的發展,在互聯網法院設計、建設方面率先進行了有益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建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研究,提升理論,完善規則,豐富實踐,對未來全球司法彰顯樣本價值。正如國際法院院長優素福所言,中國的互聯網法院爲司法活動的未來樣式奠定了基礎。
(二)推動互聯網法院模式定型化
適應互聯網訴訟需要,我國互聯網法院從設立、管理運行、法庭形態、立案、庭審、裁判、送達等方面都作了比較深入的探索,在創新訴訟理論、訴訟載體、訴訟模式等方面摸索了經驗。這不僅有幾年來的審判實踐,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對新的訴訟模式進行了系統概括、規範和提升,爲互聯網訴訟制度發展與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礎。隨著我國互聯網法院建設的不斷推進,其經驗日漸豐富,期待互聯網訴訟立法盡早提上議程,這些都對其他國家具有一定引領借鑒意義。
(三)完善互聯網行爲規制
鑒于互聯網案件的特殊性,各國適應工業文明時代需要而制定的實體法,許多方面難以適用。如前所述,我國互聯網法院在審理新類型案件基礎上,經過有針對性的研究,創立了許多新的實體裁判規則,形成了互聯網行爲規制的經驗。如,新客體保護方面,公共數據、個人信息、數字貨幣、虛擬財産、智能作品規則等;規範互聯網新興業態方面,如平台責任、付費點播、知識分享、直播帶貨規則等;制裁互聯網黑灰産業方面,如網絡刷單、暗刷流量、空包洗錢規則等。這些新規則不僅得到當事人的普遍認可,而且得到了相關業內乃至社會的廣泛認同,對規範和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其他國家也有借鑒意義。
(四)展現互聯網司法治理體制優勢
互聯網技術將人類帶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全新世界,它在日新月異普及發展的同時,也會發生濫用甚至野蠻生長的問題。加強對互聯網發展的引導、管控、治理等,是各國面臨的共同課題。我國有世界上最龐大的互聯網用戶群體,在發現問題、預防風險、司法治理等方面,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如以司法特有的手段、功能和力量,規範互聯網新業態發展,規範對個人信息采集與適用,治理互聯網亂象,堵塞互聯網犯罪技術漏洞,互聯網司法和其他部門、行業、領域信息彙聚與管控、數據流通對接,配合協同,共同治理等,特別是我國有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協同的體制優勢,互聯網司法治理有比較好的環境,更能發揮獨特作用,對其他國家具有參考價值。同時,在互聯網司法治理方面,我們也應繼續堅持以我爲主、博采衆長,學習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互聯網治理體系,提高治理效能。
(五)擴大“互聯網+司法”新形態影響
傳統理論認爲,法律具有保守性,不輕易改變或破壞自發形成的秩序,司法也是保守的職業。盡管近幾年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沖擊下,有的國家將互聯網技術引入了訴訟活動,但總體而言,受傳統司法理念的影響和對傳統司法規律認識的局限,多數國家對互聯網等新技術在司法活動中的應用持謹慎態度。站在人類文明發展的高度看,源自于工業文明的傳統司法理論,正面臨如何適應、完善、發展的問題。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變革的背景下,伴隨著司法改革浪潮的推進,中國不僅建立了世界領先的互聯網法院,而且傳統法院信息化建設、智慧法院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在技術創新與司法深度融合方面開了先河,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得到了世界同行和有關國際組織的認同和贊譽。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主動提議,向全球宣傳中國法院信息化建設經驗,作爲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目標和推進南南合作的重要舉措。互聯網技術與司法活動的深度融合,將對世界司法産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可以預見,互聯網新技術的沖擊將勢不可擋,中國“互聯網+司法”的新形態必將是世界未來司法的先行者、探路者。
(六)推進互聯網法院“相通語言”交流
互聯網的特點是全球互聯互通,不同國家網民在網上的行爲具有很大相似度,有的案件也有某些共同性。隨著互聯網技術日益全球化,互聯網涉外案件也會越來越多。我們可以通過辦理具體案件,發出互聯網法院的中國聲音,彰顯我國既維護司法主權、又尊重國際規則的大國風範。如,廣州互聯網法院在“××訴美國××公司域名權屬糾紛案”中,合理擴張解釋“實際聯系原則”,科學確定案件管轄連結因素,依法將相關案件納入管轄,有效保護我國域名持有人合法權益,受到國外業界的肯定,提升了我國在國際域名爭議解決領域的話語權。這類案件的審理,客觀上會增加不同國度的“相通語言”。在保證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爲相互之間的國際交流提供更廣闊的空間,不斷提升我國在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司法領域的影響力和話語權。
來源:中國法學
作者:景漢朝 | 編輯:李高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