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效果織密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網
從沒收違法所得到缺席審判
● 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改以前,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訴訟程序就無法啓動,不法分子的涉案財産長期無法追繳
● 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爲涉貪官員逃匿和死亡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提供了法律依據
● 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對貪汙賄賂犯罪案件進行缺席審判的程序,從法律上明確了解決外逃貪官“罪”與“非罪”問題的程序
□ 本報記者 王 陽
□ 本報見習記者 白楚玄
2020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部投資中心本幣投資處原處長白靜貪汙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高度可能屬于白靜使用違法所得購買的9套房産。相關判決文書顯示,白靜于2013年7月31日逃匿境外,被通緝超過一年未到案。
此前,山西省政府原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産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申請沒收任潤厚的違法所得共計1209萬余元。判決時,任潤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據最高檢第三檢察廳負責人介紹,2018年以來,檢察機關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辦理職務犯罪案件30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5.56億元。
有專家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此前,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後不追究刑事責任,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而2018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對于貪汙賄賂犯罪案件進行缺席審判的程序,從法律上明確了解決外逃貪官“罪”與“非罪”問題的程序。上述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效果,提高反腐敗國際追贓追逃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織密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法網。
增設沒收違法所得
及時追繳貪官贓款
近年來,腐敗的跨國化趨勢日益突出,許多貪官將國外視爲“避罪天堂”。1996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不允許缺席審判,導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死亡,訴訟程序就無法啓動,不法分子的涉案財産長期無法追繳。
早在2001年,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原總經理戴學民在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偵查期間潛逃出境,導致案件查辦被迫中止。此前,湖北省孝感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李海華從市政府11樓的辦公室墜下身亡,而辦案機關原定當天將其帶走調查,此後案件不了了之。
2012年3月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列出專門章節,設置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逃匿和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查封、凍結或扣押,並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承認並執行我國裁決。
李華波貪汙案成爲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以後適用該程序辦理的第一案。2006年至2010年間,李華波利用擔任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先後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項資金共計9400萬元,將其中的2953萬余元轉至新加坡,其余款項被李華波等人用于賭博、個人消費等等。
李華波在紅色通報發布一年後未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申請。2015年3月3日,上饒中院作出一審裁定,認定李華波涉嫌重大貪汙犯罪,現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財産共計540多萬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幣2600多萬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將扣押的李華波夫婦名下共計540多萬新加坡元涉案財産全部返還中方。
2015年5月9日,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同日被執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上饒中院以貪汙罪判處李華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以往沒抓到外逃貪官,其違法所得就難以及時追繳,而現在即便其將贓款贓物轉移到國外,也將被追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胡功群說,設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可以更加有效地懲治貪汙賄賂等腐敗犯罪。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若中國司法系統出具正式文件申請查詢或凍結外逃貪官銀行資産,金融機構有義務協助提供信息及對其資産予以凍結,外逃貪官資金被凍結有利于我國對其通過各種途徑追回。
2015年1月26日,江蘇省南通市房産管理局原局長陳西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妻子徐某主動退還贓款700多萬元,後陳西在取保候審期間于家中死亡。南通市人民檢察院遂向法院申請沒收陳西受賄違法所得。據悉,此案系江蘇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違法所得沒收案。
據此案一審承辦法官介紹,在查處犯罪過程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爲逃避法律懲罰,在作案後或者事發前潛逃,或將犯罪所得財産轉移到境外,有的甚至還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或者歸案後畏罪自殺。“此案的審結,有效地遏制了因腐敗分子死亡而對其犯罪所得放任不管的現象,既有力震懾了腐敗分子,消除他們的僥幸心理,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從嚴懲治腐敗的堅定決心和鮮明態度。”
適用刑事缺席審判
豐富懲治犯罪手段
貪官外逃是反腐領域的一個難題,對于滯留境外的貪腐官員數量、贓款數目,尚未有權威的具體數據,但從公開報道的一些外逃貪官案例已經可以窺其冰山一角。大量國有資産、民脂民膏被一個個腐敗分子卷走,不僅刺激著民衆的神經,更考驗著中國反腐的決心和耐心,如何追逃追贓值得思量。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完成第三次修正。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專門設置了“缺席審判程序”一章,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背景和立法目的充分表明,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明確指向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需要。事實上,這也是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不同于其他國家而具有中國特色的最重要原因。
2008年至2011年,白靜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操縱債券交易,套取國有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非法獲利兩億多元,後白靜用其中1.6億余元在北京、海南三亞購買房産,並登記在其親屬名下。2013年7月31日,白靜逃匿境外,被通緝超過一年未到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白靜實施了貪汙犯罪行爲並逃匿境外,被通緝一年後未到案。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的9套房産高度可能來源于白靜實施貪汙犯罪行爲套取的國有資金購買,依法應當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予以沒收。
采訪中,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運書認爲,要想改變面對“一逃再逃”時鞭長莫及的現實困境,必須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填補監督漏洞,建立防範貪官外逃的頂層化設計,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爲核心,發揮主導作用,整合檢察、公安、外交、海關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力量,各司其職,分工明確,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作用,推動政府官員個人信息公開化,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外逃官員進行立體化的監督管理。
近日,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蘭鐵檢察分院提出的申請沒收被告人劉某某受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違法所得一案在蘭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是甘肅辦理的首例被告人死亡後檢察機關對違法所得提出沒收申請的案件。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罰金50萬元,對扣押的60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尚未追繳到案的其余受賄款517萬元繼續追繳。後被告人劉某某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因病醫治無效死亡。2018年4月19日,蘭鐵檢察分院依法向蘭鐵中院提出違法所得沒收申請。
法律制度不斷完善
懲治腐敗一追到底
1996年實施的刑事訴訟法,既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也沒有刑事缺席審判的相關規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或者死亡後,司法機關基本只能按照法律規定中止司法程序,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走了之”,或者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死了之”的現象。
缺席審判制度的缺失,一度使跨境追逃追贓工作面臨困難。2005年,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針對外逃貪官設計的資産追回和返還機制,必須以貪官的生效有罪判決爲前提,這給申請國際協助追逃追贓帶來極大不便。
湖南工商大學廉政建設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潘超認爲,涉嫌犯罪的腐敗分子長期不能被定罪,勢必會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讓群衆感到法律的無力感,畢竟司法判決是對腐敗行爲最全面、最深刻的結論。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得知,刑事訴訟法在經過兩次修訂後,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彌補了我國立法上的空白,織起了一張覆蓋全球的制度“天網”,讓貪官潛逃海外過好日子的想法徹底泡湯。
2019年12月31日,湖南省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紅通人員”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賄及其妻子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並于2020年1月3日公開宣判,裁定沒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賈斯語在境內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億多元、黃金制品以及在國外的5處房産和相應財産;對彭旭峰、賈斯語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相關判決文書顯示,彭旭峰、賈斯語分別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未到案。
此前,揚州中院經立案審查查明,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任潤厚于2001年至2013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實施了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實施了貪汙犯罪;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實施了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犯罪。
2014年9月30日,任潤厚因病死亡。隨後,揚州中院根據檢察機關申請,裁定對任潤厚違法所得共計1209萬余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利害關系人未提出上訴,裁定已生效。
本案是我國第一起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省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對腐敗犯罪分子“犧牲一人,幸福全家”的潛在心理形成了有力震懾。
“涉貪官員逃匿和死亡後,缺失的只是他的口供,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都可以認定。”武漢律師陳勇認爲,有電子證據、短信、銀行彙款記錄等佐證,及相關人、家屬、情人等關鍵人物在,取得突破並不難。但司法實踐中,有大量的涉貪官員逃匿和死亡的案件處于“爛尾”狀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郭澤強表示,司法實踐中,不少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得到風聲後逃跑,有的甚至畏罪自殺,導致缺少被告人,使得案件只能就此擱置。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爲涉貪官員逃匿和死亡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提供了法律依據。而2018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對于貪汙賄賂犯罪案件進行缺席審判的程序,則從法律上明確了解決外逃貪官“罪”與“非罪”問題的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寫入刑事訴訟法,表明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處置逃匿和死亡涉貪官員的法律體系,體現了黨中央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
來源: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