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蔡廣明(62歲)是13名起訴新捷運的巴士車長之一。這13人于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間,陸續入禀國家法院向新捷運追討賠償。法院決定先審理蔡廣明的訴訟案,以此作爲判例案件。
前巴士車長起訴新捷運被判敗訴,高庭法官裁定,新捷運在制定工作時間與工資等方面沒有違反雇傭法令,包括安排車長連續工作七天才休息是合法的,以及沒有少付起訴人加班費。
訴方也稱,新捷運主管經常以人手不夠爲由,臨時要求車長在休息日回來上班,蔡廣明就曾一連工作20多天。他在庭上供稱,因擔心會影響工作獎勵金,他從不敢拒絕主管的要求。
訴方稱,在蔡廣明爲新捷運工作期間,公司安排他連續工作七天後才有一天的休息日,這麽做等于違反雇傭法令第36(1)節的條文,即每名雇員每周必須有一個休息日。
蔡廣明是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新捷運當巴士車長。
換言之,蔡廣明連續工作七天後才有一天的休息日,這樣的安排沒有違法。此外,盡管法律准許雇主這麽做,但新捷運並沒有讓巴士車長一連工作12天後才休息。
不過,法官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能支持蔡廣明的這個說法。蔡廣明試圖拿出他曾收到的“行爲失檢”通知書爲證據,但這些通知書是指蔡廣明沒有在規定好的工作日上班,而非指他沒有按要求在休息日回來工作。
但法官指出,相關法律准許雇主可自行規定雇員在每周的哪一天休息,每周的休息日也可以是不同天。同時,根據國會對法律條文的诠釋,所謂“每周”是從星期天午夜開始計算;如此一來,雇主可以安排雇員連續工作長達12天後休息一天,例如雇員在第一周休息星期一、第二周休息星期天,而雇員們也有機會輪流享受周末兩天連休。
起訴人蔡廣明是13名起訴新捷運的巴士車長之一。這13人于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間,陸續入禀國家法院向新捷運追討賠償。法院決定先審理蔡廣明的訴訟案,以此作爲判例案件。
新捷運早前也向工業仲裁庭提出申請,對集體協議中有關超時工作和休息日的條款加以闡明。工業仲裁庭在2019年11月審理後裁定,新捷運巴士車長的超時工作和休息日安排都符合法律規定。(部分人名譯音)
蔡廣明的案件在今年3月于高庭開審,前後審理了大約七天,林茵倩法官星期五(8月26日)發表書面裁決,判蔡廣明敗訴。
至于蔡廣明聲稱沒有收到應得的加班費,法官解釋,那是因爲蔡廣明錯誤計算他的加班時長,包括把在公共假日工作的所有時間也當成是加班,才會以爲公司少付他加班費。事實上,新捷運是按照法律與集體協議來支付車長加班費,沒有證據顯示公司所支付的加班費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