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認識到,獨立的央行所扮演的角色在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環境下是不一樣的。通脹的環境更多與政府債務的過度貨幣化有關,此時央行的獨立性表現在對政府說‘不’上。在長期通縮的環境下,過度創造貨幣幾乎不是問題,此時就更加需要央行采取合作的立場。在這種情況下,短時期內央行和財政部門進行更好的合作並不與央行獨立性相矛盾,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爲都是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悖的–伯南克
來源:玉鑒瓊田
作者:周瓊
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是現代國家經濟管理最重要的兩個部門。在各個國家和地區,它們的關系既有不少共同點(比如央行的盈余上交財政,如果形成虧損實際上也是財政承擔),也有一些相異之處(金融監管中二者的職責如何劃分)。本文列舉了美國、英國、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的情況。
美國
一、美聯儲的職責
美國《聯邦儲備法》給美聯儲貨幣政策規定的三個目標是:最大化的就業(Maximum employment),穩定的價格(Stable prices),適度的長期利率(Moderate long-term interest rates)。這些目標及順序,和其他國家頗有不同。比如《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歐洲中央銀行則明確其主要目標是保持物價穩定(maintain price stability),也就是保證歐元的價值(safeguard the value of the euro),因爲物價穩定對經濟增長和就業至關重要。一般貨幣政策之“錨”是某種貨幣總量(如M2)、某種價格水平(如物價指數)、彙率。2010年美國有議員建議通過立法手段解除美聯儲保障充分就業的使命,只讓美聯儲負責維持物價穩定,未果。第三個目標似乎被人關注較少,美聯儲網站上解釋貨幣政策目標的文檔中有句話:當通脹低且穩定的時候,長期利率也更可能是適度的。
在《金融的穩定》中,伯南克指出央行有兩個職能,一是促進宏觀經濟穩定,二是金融穩定。前者的主要工具是貨幣政策,後者主要工具是提供流動性。大多數央行還有第三個工具是金融監管。
二、美聯儲對獨立性的重視
本·伯南克在《行動的勇氣》前言中說“美聯儲是一個具有政治獨立性的中央銀行,爲了國家的長遠利益而做出政治上不受歡迎的決策,是它存在的一個理由。它成立的目標恰恰就是如此:做他人不能或不願做,卻又必須要做的事。”
伯南克在《金融的本質》中提到,“直至1951年,經過長期複雜的談判,美國財政部終于同意讓美聯儲根據需要自行設定利率,實現經濟穩定。雙方于1951年簽署了《美聯儲-財政部協議》,這一協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因爲這是美國政府第一次明確承認,美聯儲應被允許獨立運行。當今世界,各國已經形成普遍共識:央行獨立運行會比由政府主導産生更好的效果。特別是,一個獨立運行的央行可以不去理會短期的政治壓力,例如爲了選舉而被迫刺激經濟。這樣一來,獨立的央行就可以采取一些立足長遠的舉措並且能取得更好的效果。這方面的證據是相當充分的。所以,獨立運行是世界各主要央行的典型特征。”伯南克也區分了不同的情況:“必須認識到,獨立的央行所扮演的角色在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的環境下是不一樣的。通脹的環境更多與政府債務的過度貨幣化有關,此時央行的獨立性表現在對政府說‘不’上。在長期通縮的環境下,過度創造貨幣幾乎不是問題,此時就更加需要央行采取合作的立場。在這種情況下,短時期內央行和財政部門進行更好的合作並不與央行獨立性相矛盾,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行爲都是與國家主權原則相悖的。”
美國著名財經記者威廉·格雷德在《美聯儲》一書中寫道,美聯儲是“國家政府的一部分,卻又小心翼翼地置于選舉程序之外。這個與美國選舉制度並存的另一個美國管理機構既能分享國會和總統的權力,也能保持與他們的合作;在某些情況下,它還可以對之構成反對和阻礙”。他還寫了一段有趣的曆史,因爲美國政府的公共建築是免稅的,私有建築要繳納地方財産稅。哥倫比亞特區政府要求美聯儲交地方財産稅,1941年向其寄出稅款拖欠通知單,美聯儲拒絕繳納,花了三年時間才終于讓地方政府確信美聯儲雖然結構獨特,但的確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部門”。有權獨立調整利率是央行獨立性最突出的表現,從法定程序上由美聯儲聯邦公開市場委員會做出利率調整決定,不需再經過其他審批程序。格雷德寫道“美聯儲的運行機制遵循于統一的金融原則,而其他國家中央銀行的運行秩序直接受命于由選舉産生的政黨。例如當英國銀行希望提高利率時,不可能在沒有首相內閣許可的情況下強制調動利率。類似畢恭畢敬的關系也同樣適用于日本、法國和意大利。唯一例外的就是德國中央銀行,其政治獨立性與美聯儲相似,並且理由充分;經二戰重建後,這家嶄新的德國中央銀行在運行機制上完全追隨美國範本。”
“國會早在1978年就規定政府審計署無權過問貨幣政策的制定過程,因爲國會認爲美聯儲的貨幣政策旨在實現美國的長遠經濟利益,不能受到短期性的政治壓力的幹預(但美聯儲在履行銀行監管等多個職能時的情況必須接受政府審計署的評估)。但這並不是說美聯儲的貨幣政策制定過程不受監督,恰恰相反,國會要求美聯儲定期提交報告和參加聽證會,闡述貨幣政策的制定過程,以便判斷美聯儲的做法是否履行了國會賦予的‘雙重使命’,即實現‘充分就業’和‘物價穩定’。國會如此審慎地尋求平衡,既有利于打造一個負責任的美聯儲,又有利于保護美聯儲免受政治壓力的影響。”
伯南克反複強調獨立性問題。“美聯儲不會屈服于任何壓力,相反,會努力擺脫一切政治因素的幹擾。”“作爲政治獨立的中央銀行,我們不得不慎之又慎。只要我們負責達到國會爲我們設定的目標,那麽在不受政治幹擾的情況下制定貨幣政策對我們的國家而言是最好的選擇。如果我們試圖在超出我們管轄範圍的財政問題上施加影響,那麽我們就不要指望民選領導人尊重美聯儲悠久的自治傳統。”
三、美聯儲和財政部
當然,美聯儲的獨立性不代表不需要獲得總統、國會、財政部、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等的配合和支持,相反,正式和非正式的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是非常重要的,其中,管國家的錢的財政部可能是最爲重要的。伯南克寫道:“正如美聯儲理事會法律總顧問斯科特·阿爾瓦雷斯所說的那樣,如果我們要通過摩根大通去救助貝爾斯登,必須動用《聯邦儲備法》第13條第3款賦予我們的權力。我堅持認爲。沒有聯邦政府的同意,美聯儲在這條路上不可能走很遠。我們相當自信地認爲,如果給貝爾斯登貸款,雖然有風險,但它很可能會償還。如果沒有償還,納稅人的錢將受到影響。因此,至少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正在討論的計劃也屬于財政問題。保爾森中途退出了討論會,去問小布什總統對這個方案的看法。很快、他傳回話來,說我們得到了總統的支持。”
在打算救助貝爾斯登時,“由于美聯儲的虧損會減少向財政部上繳的利潤,因此,我們希望財政部擔保我們的貸款。但財政部在沒有獲得國會批准的情況下是無權這麽做的。不過保爾森給我們出具了一封承諾函,承諾政府部門對于我們的支持。”——關于這封所謂的承諾函,保爾森《峭壁邊緣》和蓋特納《壓力測試》中都寫了,其實就是一封信。蓋特納是這樣寫的,“保爾森的律師告訴他,沒有國會批准,財政部將無法補償美聯儲。我簡直難以置信。保爾森因不能提交國會批准而感到難過,可見美國財政部長的權力在應對金融危機時顯得多麽微不足道。他的態度是:只要告訴我能做什麽,我就會做。所以我建議他給我寫封信,公開支持美聯儲貨款,並指出如果美聯儲招致損失,他們會降低我們每年上繳到財政部的利潤。保爾森稱之爲‘所有的錢都是綠色的’之信,雖然它僅僅表示財政事實,我想這給我們提供了一些掩飾,暗示財政部在幫我們承受的部分風險。”
伯南克對兩任財政部長保爾森和蓋特納的評價都很高、配合滿意(他們同樣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願意不拘于意識形態,采取務實的、史無前例的措施來挽救金融體系)。蓋特納在《壓力測試》中說“在整場危機中,我們近乎完美地協調工作。我們彼此信任”,“我跟伯南克幾乎每天都聯系,我不確定曆屆財政部長和美聯儲主席之間的關系是否也如此緊密”。我估計一般情況下未必會這麽緊密,他們倆關系密切一是因爲金融危機的非常態需要他們緊密聯手,二是蓋特納當過紐約聯儲主席。
關于美聯儲和證交會的關系,書中有句話挺有意思,就是2008年3月在討論救助貝爾斯登的電話會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人也加入了進來,但不是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克裏斯·考克斯。我好像沒有考克斯的電話號碼”。美聯儲主席沒有證交會主席的電話,這挺不可想象的。看到這句一付“我和他不熟”的即視感,就能明白兩個機構的關系挺微妙。伯南克在後面寫到“一開始,美聯儲與證券交易委員會這兩個機構的關系存在一些波折。我和考克斯談妥了一個合作備忘錄,並于(2008年)7月7日簽署,提出了一些基本合作原則,之後,我們兩個機構之間的協調情況改善了不少。”
這事可能還是財政部長保爾森站在非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的立場上說的更公允客觀些,他在《峭壁邊緣》裏是這麽寫的:“各部門之間仍有相當大的抵觸情緒和不信任感。考克斯是個開放而又合作的人,但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某些人擔心他們對證券公司的監管權威會被美聯儲壓倒。我對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充滿信心,因爲它在處理貝爾斯登事件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富有創造力、而且一直有一種未雨綢缪的意識(這是誇蓋特納呢)。我認爲監管者們之間的合作是極其重要的。伯南克和考克斯同意我的看法。他們對權勢之爭不感興趣。像我一樣,他們關心的是市場穩定性,希望已經深入企業內部的美聯儲能保護這種穩定性。傳統上,各部門之間的問題只能留給它們自己來梳理,但我在5月中旬主動召集了一次與伯南克、蓋特納、考克斯、鮑勃·斯蒂爾和戴維·內森的會議。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聯儲同意起草一份諒解備忘錄,制定基本規則以協調現場審查工作,並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這就表明,是財政部“主動召集”協調各金融監管部門的。但伯南克在回憶錄中可沒提這是保爾森協調的功勞。
隨著金融危機的演變,美聯儲和財政部已無力應對,需要國會的支持。“在雷曼兄弟倒閉的那個周末,美聯儲在沒有國會支持的情況下,單槍匹馬地救助大型金融公司的能力已經迅速地消耗殆盡。更加重要的是,政界對于美聯儲的‘流氓行徑’的容忍已經達到了極限。”“爲了阻止危機,規避不堪設想的後果,我們必須獲得必要的權力、財力和民主合法性,因此,我們不得不求助于國會。”“國會……多耗費了兩周的時間,舉行了兩輪投票,才批准了我們爲了結束危機而提出的救助方案。”雖然伯南克有這些抱怨,國會的黨爭確實嚴重,不過國會要代表選民、納稅人的利益,也是政府動用財力一個必要的程序制約。政策建議提出者得考慮周全,設計盡可能避免納稅人損失的方案(最後美國政府的各項救助計劃都盈利了,也就是爲納稅人掙錢了。“美聯儲的證券收購計劃和貸款記錄爲政府掙到了大量利潤。2009年到2014年這6年期間上繳的盈利總額達到了將近4700億美元,是2001-2006年上繳盈利的3倍多。”)。
四、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
伯南克在《行動的勇氣》中寫道“(美聯儲理事)沃什(2010年)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了一篇評論文章,認爲僅僅用貨幣政策根本不足以解決美國經濟存在的問題,並呼籲稅務改革和監管改革,提高美國經濟的生産率,爲美國經濟長期增長注入動力。對此,我表示贊同,我也認爲華盛頓的其他決策者也應該在促進美國經濟增長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擴大修路等方面的聯邦基礎設施項目支出有助于提升美國經濟的生産率,並且能夠立即創造就業崗位,讓人們重返工作。但除了沃什強調這些方面之外,沒有任何人預計財政領域或其他領域會出現任何改觀。事實上,在華盛頓,只有美聯儲一家在孤軍奮戰,雖然我們的工具不盡完美,但我們必須做點什麽。”
2011年有“信貸緊縮、房地産市場萎靡以及財政緊縮這三股逆風”。“對于美聯儲而言,要公開討論財政方面的逆風,是一個特別大的挑戰,因爲政府支出和稅收等財政問題超出了美聯儲的管轄範圍。但此時,財政政策卻阻礙了經濟複蘇和創造就業,直接削弱了我們保障充分就業的能力。我與美聯儲理事會的幕僚們多次討論之後,決定公開提出建議。我強調說,僅僅依靠美聯儲一己之力,是不足以充分提高就業率的,在當前這種短期利率接近于零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美國經濟需要國會伸出援手,國會即便不能增加公共支出,至少也要在再就業培訓方面增加支出。”
五、財政部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金融危機後,2010年,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創設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于2010年10月成立。FSOC由財政部長任主席,各金融監管機構都是FSOC的參與者。FSOC的10名投票委員包括財政部長、美聯儲主席、貨幣監理官、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局長、證交會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席、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主席、聯邦住房金融局局長、國家信貸聯合會管理局局長、保險業獨立專家。
FSOC的法定職責有三:一是識別危及美國金融穩定的各類風險;二是促進金融市場的自我約束,降低對政府救助的期待和道德風險;三是有效應對危及美國金融體系穩定的各類新風險。其主要權力包括:一是推進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並以此促進監管協調;二是從美國金融市場實際出發,全面加強系統性風險的識別與防範。在金融機構層面,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將其納入美聯儲監管範圍;在金融市場層面,有權認定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市場設施和支付、清算與結算系統;在金融監管標准方面,有權建議對規模較大、關聯性強的機構實施更爲嚴格的審慎監管標准;對于美國金融穩定形成嚴重威脅的機構,可以強制分拆。三是有權建議美國國會修改法律,減少監管空白。(王剛、徐暮紫《美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組織架構及運作情況介評》)
英國
1997 年,英國政府開始實施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作爲獨立監管機構與英格蘭銀行、財政部共同承擔維護金融穩定發展的“三方共治”監管模式。金融危機後,英國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2012 金融服務法案》將“三方共治”轉爲“雙峰監管”。在英格蘭銀行內部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和審慎監管局(PRA),分別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職能;在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的基礎上成立金融行爲監管局(FCA),負責監管所有金融服務行爲;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爲監管局(FCA)接受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的指導建議。改革後的英格蘭銀行集貨幣政策制定與執行、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于一身,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與財政部也有密切的協作。
金融政策委員會(FPC)于2013年成立,成員共有13人,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主席,成員爲:英格蘭銀行高級官員6名(行長、4名副行長、負責金融穩定的執行總裁),5名外部金融專家,FCA總裁以及1名財政部非投票代表。同時,對FPC設立了問責機制,要求FPC向英格蘭銀行理事會、財政部以及英國議會負責。另外,爲確保危及金融穩定的風險出現後有關監管機構能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法案》專門設立了金融危機管理的協調機制,要求財政部與英格蘭銀行共同制定《金融危機管理備忘錄》,明確界定各相關機構的職責。其中,英格蘭銀行在金融危機管理中主要承擔操作性的任務,包括:一是在單個機構的風險增加時,審慎監管局(PRA)應通過主動幹預手段降低其運營風險;二是在涉及系統性金融風險時,英格蘭銀行有權決定關閉某個銀行間支付系統;三是英格蘭銀行有權向金融體系提供流動性保障;四是英格蘭銀行根據財政部的授權,可以向存在風險但仍具有償付能力的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ELA);五是英格蘭銀行在危機特別處理機制(SRR)下的權力;六是英格蘭銀行有義務將危及公共資金安全的潛在風險通知財政部。財政部主要承擔涉及公共資金安全的決策職責,當英格蘭銀行正式通知財政部可能存在危及公共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後,財政部可以通過指令權批准英格蘭銀行向其中一個或者幾個機構提供緊急流動性支持;批准英格蘭銀行行使涉及公共資金使用、維護金融穩定的權力,對某家銀行或者銀行持有的公司債權或股權行使“暫時國有化”的權力。(綜合藍虹、穆爭社《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新理念、新方法、新趨勢》,戴紅霞《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曆史演變及啓示》和英格蘭銀行網站。)
新加坡
新加坡原來金融管理職能分散于多個部門,根據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1月成立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縮寫MAS),作爲唯一的金融管理部門,1977年將保險監管、1984年將證券監管職責、2002年將貨幣發行職責收到或合並進金管局,基本相當于我國的一行三會。金管局網站上寫其使命爲:推動可持續的、非通脹的經濟增長,和健全、不斷進步的金融中心。職責包括行使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管理官方外彙儲備、發展新加坡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新加坡金管局還會同財政部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陳宇、楊新蘭《新加坡金融監管的“預應性”變革》)。
單一金融管理機構的優勢是責任明確、提高效率,便于協調一致、綜合管理,在新加坡、德國等國運行都比較成功,可能更適合小國,和多個監管機構分業監管相比各有利弊。
新加坡金管局的董事局由7人組成。根據金管局網站:
第1任董事局主席(1971-1980年)韓瑞生(Hon Sui Sen),在1970-1983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2任董事局主席(1980-1985年)吳慶瑞(Goh Keng Swee),時任新加坡副總理。
第3任董事局主席(1985-1997年)胡賜道(Richard Hu),在1985-2001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第4任董事局主席(1998-2004年)李顯龍,1990年-2004年任新加坡副總理,2001年兼任財政部部長,2004年8月出任總理兼財政部部長(直到2007年不再擔任財政部部長),就不再當金管局董事局主席。
第5任董事局主席(2004-2011年)吳作棟,1990到2004年擔任新加坡總理,2004年交棒李顯龍後任國務資政直至2011年。
第6任董事局主席(2011年-今)尚達曼(Tharman Shanmugaratnam),也是自2011年開始任新加坡副總理至今,他2007-2015年擔任財政部部長。
目前的董事局副主席是新加坡貿易及工業部長,董事包括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新加坡國立大學校長、執行總裁(Managing Director,也被譯爲金管局局長)Ravi Menon。
新加坡金管局多數時候都是由副總理或財政部長擔任金管局董事局主席。從這董事局主席和董事的人員組成,也可以看出金管局並不獨立于政府。但新加坡經濟成就有目共睹;在英國Z/Yen咨詢公司的全球金融中心排名中,近年僅次于紐約、倫敦,和香港爭奪第三名;通脹率一直很低,2015、2016還連續兩年出現負的CPI。似乎新加坡政府有不超發貨幣的自覺自律,也並不需要以獨立的央行來約束政府。
中國香港
香港是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金管局、證監會、保監局、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四大監管機構。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1993年由外彙基金管理局與銀行業監理處合並成立。金管局的主要職能由《外彙基金條例》和《銀行業條例》規定,並向財政司司長負責。2003年6月27日財政司司長與金融管理專員互換函件,明確了 貨幣與金融事務方面的職能與責任,至今有效。函件內容主要是:《外彙基金條例》賦予財政司司長權力委任一名人員爲金融管理專員,即爲香港金管局總裁。貨幣政策方面:財政司司長須負責制定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及貨幣體制。金融管理專員須自行負責達成貨幣政策目標,包括決定有關的策略、工具及執行方式,以及確保香港貨幣制度的穩定與健全。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健全方面:財政司司長在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的協助下,須負責有關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與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爲推行這些政策,金融管理專員須負責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就規管銀行業務及接受存款業務自行制定審慎監管政策、標准及指引,與其他有關機構及組織合作發展債務市場,處理與法定紙幣及硬幣的發行及流通有關的事宜,透過發展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及在適當情況下負責操作有關系統,以促進金融基建的安全與效率,與其他有關機構與組織合作,促進對香港貨幣及金融體系的信心,並推行適當的發展市場措施,以協助加強香港金融服務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外彙基金方面,由財政司司長掌有控制權。金融管理專員須根據財政司司長所轉授的權力,就外彙基金的運用及投資管理向財政司司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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